2010-08-18 17:38:28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各種類型連鎖店的定義

1.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RC)

  所有銷售點均由總部出資設立、所以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均為總公司所有。各分店的產品組合相同或類似,供貨來源均由總公司決定。所有決策可以執行得最徹底,標準化的程度最高。總部所需的資金相當龐大、相對風險較高。例如:統一超商直營店。

2.自願加盟(Voluntary chainVC)

這類商店大多原已存在,連鎖總部提供加盟主專業化的經營協助、及CIS(企業識別系統)之使用,由加盟主支付加盟權利金給總部,加盟主並承諾向總部採購一定比率之商品。此一加盟形式、加盟主擁有完全的經營權與自主權,所以對加盟主的控制不易。加盟主自願加盟總公司連鎖系統,由於加盟店在未加盟前早已存在,為求良好形象商標及低進貨成本逐加入連鎖系統。如休閒小站、麥當勞、皇冠租書城等,目前坊間所見到的連鎖店大多是屬於這種類型。

3.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FC)

  由加盟主出資成立,總部提供包含商標、商品、經營技術以及象徵總部之整體設計。加盟店所有權與經營權獨立,但必須支付總部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開辦費用和簽約金等。總部須在契約期限內給予加盟主持續的指導與協助,而加盟主也有義務遵守總部的規定與限制。開放特許加盟的總部在控制與監督上必須十分用心,否則容易產生管理上的弊端,目前台灣可見的較大咖啡連鎖業者大多採用此種加盟方式,如丹堤咖啡、羅多倫咖啡館等。

4.合作加盟(Cooperate chain)

  加盟的原因大部分是為了對抗大型連鎖店所行成。由零售商自動發起、共同採購,以爭取優惠的進貨價格。各零售商即為股東,可參與決策。總部與各加盟店之間以契約來明定權利與義務。

5.委任加盟

  加盟總部請有意願經營者代為經營。總部會提供舊的直營店或新店面給加盟者,並幫加盟者負擔裝潢、部分設備及其他費用。此加盟方式之加盟主不但要繳交加盟金和保證金給總部,利潤亦須按議定比例繳交總部。加盟主負責工招聘、門市管理及部分管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