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妨害家庭罪
起訴指出,前年在嘉義地區經營飯店的范姓富商委由友人登報找女伴,剛好54歲的吳姓美魔女經由雙方共同友人介紹,風姿綽約、保養得宜的吳女在第一次見面便順利擄獲范翁的心。前年8月2人交往期間,范翁要求吳女同居,每5至7日要發生一次性行為,並以飯店名義致贈Jaguar名車、勞力士手錶和iPad2及現金等禮物。
1個月後2人同遊希臘吵架,范翁揚言分手,回國後吳女從帳戶領出范翁給的181萬元,范翁分手要不回錢財,提告主張表示要投資理財而非贈與,且iPad2則是子女送的80大壽禮物,意義重大,不會送給別人,是吳女自行開門進屋偷走。
當時嘉義地院審理此案時,吳女稱這些財物都是范翁認為無法給吳女名份而給予的補償,承諾會陸續給予3000萬元養老金,且iPad2是范當著飯店員工面前從辦公室抽屜拿出來給她用的。法官依事證認定范翁給吳女的禮物和金錢都是交往中的贈與,因此判吳女不用返還,判決後被媒體披露。不料范妻見報紙報導丈夫金屋藏嬌還送那麼多禮物給對方而大怒,對2人提告通姦。
高雄地檢署偵查時范翁自承老當益壯,2人雖只交往短短1個多月,但發生過4至5次性行為。吳女則否認,辯稱她只是應徵助理,且范翁有高血壓、心臟病、攝護腺炎,還裝了新導管支架,根本無法完成性行為等。
檢方傳喚介紹2人認識的陳姓友人到庭,陳證稱范翁曾告知已經與吳上床,且當初介紹吳女給范翁認識時,吳已經知道范是要包養小三,而依一般社會常情,若有包養應會上床,因此檢察官認定2人發生過性關係,依妨害家庭起訴。(郭芷余/高雄報導)
全文轉貼自蘋果日報電子報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41103/499288/8%E6%97%AC%E5%AF%8C%E5%95%86%E5%8C%85%E9%A4%8A%E7%BE%8E%E9%AD%94%E5%A5%B3%E3%80%80%E5%85%83%E9%85%8D%E7%9C%8B%E5%A0%B1%E6%89%8D%E7%9F%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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