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區碧華國小四年級林姓女學童,違規在學校僅限低年級生使用的遊戲區內盪鞦韆,不料踢到站在一旁的二年級周姓女學童,造成對方頭部受傷且有腦病變之虞,周童家長提告並求償36萬9千元。板橋地院法官判林童家長賠償近10萬元。
周姓學童家長主張,女兒去年9月19日下午3時下課時間,到教室前的遊戲區盪鞦韆,當時四年級的林姓女童在盪鞦韆時不斷旋轉,站在一旁等候的女兒被林童的腳踢到後跌倒,撞到旁邊的木柱,造成頭部外傷、腦部病變。
周童家長說,這起意外是林童盪鞦韆不當所致,林童家長應負賠償責任,因此求償醫藥費、照顧費和精神撫慰金共36萬9千元。
林姓學童家長則說,女兒事先告訴周童「借過」,待周童離開鞦韆擺盪範圍後才開始盪鞦韆,未料周童再闖入鞦韆擺盪範圍內,女兒來不及停止而造成意外,並無過失和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校方在遊戲區立告示牌,清楚規定鞦韆僅限一至三年級的低年級學童使用;四年級的林童屬中年級生,卻違規進入低年級生才可使用的遊戲區盪鞦韆,周童無法預知林童旋轉鞦韆的危險,因此判林童家長賠償9萬8千多元。
碧華國小學務主任郭玥妦表示,案發後校方盡力輔導2名學童,如今都已正常上課。為了避免類似案件發生,會請各班導護、體育老師加強宣導使用遊戲器材規定;糾察隊也會在下課時間巡邏,防止學童違規使用遊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