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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自吉普車協會轉貼
救災專車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定
一、為規範民間救難團體所用之救災專車裝置固定特殊裝備及標幟,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救災專車,指專供協助消防主管機關防災救難救援使用四輪傳動型客貨車兩用車或廂式小型貨車。
三、救災專車由合法成立之團體造冊列管登記,並填妥申請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始得申領標誌;車籍資料移轉登記時即撤銷救災專車登記,由車籍所有人另行提出申請。
四、本規定所稱固定特殊設備,泛指四輪傳動車輛性能提升之設備﹝底盤、懸吊、輪胎﹞
五、本規定所稱特殊標幟,指於車身兩側足供辨認之特定圖案〈樣〉及文字,
其樣式規格如下:
〈一〉 特定圖案〈樣〉:其規格採原則性規定,以直式長25、寬35公分為原則;如車體太大或太小無法依規定尺寸張貼,得依比例自行訂定,並以美觀為原則。
〈二〉 文字:採全臺統一標準,需標示救援專車、○○○○協會與立案字號。
〈三〉 樣式如附件。
六、救災專車,車輛車身顏色不予設限。
七、救災專車車輛不得裝設警鳴器。
八、救災專車車輛使用閃爍警示燈注意事項規定如下:
〈一〉相關人員駕駛救災專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
〈二〉 警示燈之加裝在易於辨識有別於一般車輛,並不具有交通優先權。
〈三〉 閃爍警示燈之啟用應限於救援現場。
〈四〉 不得任意使用閃爍警示燈。
﹝團體名稱﹞救災專車申請表
一、申請機關/團體資料
1.名稱:
2.核准登記字號: 〈政府機關免填〉
3.負責人姓名:
4.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政府機關免填〉
二、申請車輛資料(註)
1.車主:
2.廠牌型式:
3.車輛種類〈使用性質〉:
4.牌照號碼:
5.引擎 / 車身號碼:
三、應檢附文件〈請依序排列,1至4項政府機關免付〉
1.申請機關/團體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機關/團體之章程資料
3.申請機關/團體負責人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機關/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
5.申請車輛之行照影本(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