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2-13 10:16:23解影

莽撞行事 跳過郵政四法更名

一直搞不懂,為何中華郵政更名,會引起工會那麼大的反彈
早上看到這則新聞,才知道問題原來出在這裡
看到最後面的描述,想一想還真恐怖
畢竟郵局所擁有的公共資產也非常雄厚
不是可以隨便亂搞的

以下新聞引自「中時電子報」

莽撞行事 跳過郵政四法更名 就違法

更新日期:2007/02/12 04:09 記者: 林諭林/新聞分析

「中華郵政」訂今日掛牌改名為「臺灣郵政」。事實上,這項改名引起軒然大波,關鍵在於中華郵政仍屬國營事業,更有《郵政法》等「郵政四法」,賦予中華郵政經營郵政業務等多項特許權,貿然改名除有政治問題,更引發郵政危機等違法爭議。

交通部長蔡堆認為中華郵政改名是依照《公司法》辦理,但賦予中華郵政經營郵政專屬權的「郵政四法」,位階屬「特別法」,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前提下,蔡堆的法律見解顯然不及格。

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徐少萍昨日表示,若交通部長蔡堆、中華郵政董事長賴清祺強行改名,繼續「硬拗」法令,一定會追究違法改名責任,並要求相關人員賠償改名造成的損失。

而國民黨團交通委員會委員長曹爾忠也表示,就算民進黨想改名,也要等修法通過才能改,他痛批綠營作法蠻橫粗暴。

曹爾忠進一步表示,下月展開的立院新會期將審查國營事業預算,國親勢必對中華郵政預算「嚴格把關」;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更揚言要刪除相關預算,作為對執政黨的最大抗議。

有關郵政業務的「郵政四法」,包括《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而與「中華郵政」相關的法規更多達四十項,在立法院泛藍過半的政治現實下,民進黨想透過修法推動「正名」,勢必難以如願,但跳過修法就更名,首當其衝就有違法問題。

首先,《郵政法》第三條規定:「交通部為提供郵政服務,設國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條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無論何人,不得以遞送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違者還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郵政儲金匯兌法》和《簡易人壽保險法》也規定,郵政儲金匯兌事務及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經營。

繁多的法律規定,無不都是保障國營的中華郵政,有相關業務的專營權,這些專營權,也是目前民營郵政業者難以突破之處,民進黨趕在修法前更名,法律上會不會讓「臺灣郵政」失去專營郵政的法律保障?不無疑問。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日前在中正紀念堂更名一事認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只規定中正紀念堂組織編制,並未規定中正紀念堂位置要設在哪裡,只要行政院院會決議將中正紀念堂移往他處,中正紀念堂現址即可改名,不需修法,如此邏輯在中正紀念堂改名上,或許說得通,但用在中華郵政上,反而暴露許多盲點。

例如《郵政法》定義的「郵政資產」,是指中華郵政公司經營業務所使用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權利,但是,若中華郵政改名後、修法前,有其他業者搶登記「中華郵政」這個名稱,這些動產、不動產算誰的?

正名運動在意識型態爭論之餘,更應就法理務實考量,衝過頭的莽撞改名,只會葬送好不容易建立的民主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