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4 10:22:19解影

(轉貼)受虐兒遭排擠 -走出歧視弱勢團體的問題迴圈-

受虐兒遭排擠 -走出歧視弱勢團體的問題迴圈-

陳長文 (法學教授/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長)

引言--環環相扣的迴圈

報載,台中市政府委託「張秀菊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經營的社福團體「向陽之家」,於今年五月買下台中市后庄路「陽光花園」社區內兩棟透天厝,希望讓十五名身心受創的受虐兒在此重新出發。然而社區居民組成的管理委員會則以向陽之家違反《社區規約》所規定之「保持高格調之社區品質」為由,堅拒受虐兒進駐。

要評論這個事件,必須先建立一個概念:社會問題是一個環環相扣的迴圈。換言之,看似獨立的個別事件,其實牽連諸廣,很難從單一面向即可清楚理解事件的所由與所解。就如同台中市負責收容受虐兒的社福團體「向陽之家」,被社區居民排斥之事件為例,其牽涉的問題層面不只包括法律,還包括政府政策、資源配置與社會觀念,容筆者在這篇簡短的文章中,試著以簡單的方式一一討論。

簡單的法律分析

依報載揭露資訊以觀,首先,社區規約中所定之「保持高格調之社區品質」為一抽象規定,區分所有人(向陽之家)在專有部分(其所購置之透天厝)內收容受虐兒,並不能解釋該行為構成規約之違反。

退一步言,縱使社區規約限制專有部分的使用範圍,明文規定不得作為收容受虐兒用途。則該一規定亦有過度侵犯區分所有人對專有部分的使用權之嫌,亦難認該規約規定為有效。

再者,社區規約的法源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惟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條規定:「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復依我國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一○條居住遷徙自由以及第一五六條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的精神,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解釋允應不違憲法並與兒少法為調和,若無法為合憲解釋,則其規定亦因牴觸憲法而無效。

綜上所述,陽光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張,在法律上恐難成立。

從政府角色與社會觀念的角度觀察

實際上,向陽之家的受虐兒受到社區民眾的排擠,並非個案。以近三年內的案例來看,即曾發生有二○○三年「台灣啟智技藝訓練中心」進駐桃園縣中壢市北帝國社區被阻事件;二○○四年「北縣康復之友協會」在新莊市台銀頂好社區設立精神復健機構遭民眾持續抗議事件;二○○五年的「台灣關愛之家」在高雄市三民區成立愛滋病收容中心引起居民抗爭等等事件等等(註1)。

這些頻繁的抗爭,對弱勢團體進入自身生活圈的反抗,在在顯示了,類似的問題,不只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也包括了社會價值觀以及政府角色扮演等面向的問題。甚至我們可以這麼說,要單純從實證法律中進行分析,反而是最簡單的,我們可以很容易地得到居民不該排拒、也沒有權力排拒特定弱勢團體以合法管道進駐社區的結論。然而,這個法律結論作出來之後,就會解決類似的社會問題嗎?若作如此想,似乎就顯得天真了一些。這是我們為什麼必須進一步地從社會觀念與政府角色的角度深入思考的緣故。

首先,身為多重障礙兒,或正確地說「多重挑戰兒」(我不喜歡「障礙」這個辭彙,正確地來說,這些孩子,應該說是在身心發展的過程中,要面對一些與眾不同的特殊「挑戰」)的家長。如果你要問對類似事件的感受,我可以毫不猶豫地告訴你,我很痛心,我覺得這些居民缺乏為他人處心設想的能力。

然而,真要釐清問題發生的究竟,單單從這樣的感性的、單一角度出發是不夠的。英國哲學家羅素(Bertrand Russell, 1872-1970)曾說:「在我們批判別人之前,先要有一種『假設的同情』。」羅素的這句話,可以提供我們討論受虐兒遭排擠問題一個很好的參考。

假設的同情

說的更具體一點就是,對於不同意見,我們要先用同理心去理解,在那不同意見中有些什麼東西是可以同意或相信的。只有到了這個時候,才可以重新採取批判的態度,但這樣的批判必須立足於一種精神狀態,那就是彷彿我們剛剛才放棄了自己長久以來一直堅持的某項意見,現在我們所進行的批判,用的是那種回頭批判自己的意見的心態與自謙,因為之前的我們,已經做了一個「相信」與「認同」的功課,我們曾經試圖用同理心去瞭解過那些意見為什麼與我們不同並接納那些了不同後,才開始批判的。

換言之,不管感性的傾向如何,我們都必須試著站在社區居民的角度,去想想三個問題:一、他們在擔心什麼?二、他們擔心的問題是否會發生?三、即使他們擔心的問題存在,是否就構成社區拒絕弱勢團體進駐社區的理由?

問題一:他們擔心什麼?

第一個問題,他們在擔心什麼?很明顯地他們擔心既有的生活品質受到影響,既有的生活秩序受到威脅。因為受虐兒也好,其他的身心挑戰者也罷,社區居民不了解這些孩子、這些身心挑戰者,並將這些弱勢團體加上了一個「與己不同」的標籤,透過這個標籤的賦加,社區居民也同時為自己創造了不確定的恐懼感,他們擔心這些弱勢團體會作出什麼不可預期的事情,威脅他們既有的生活。而也由於社區居民自己有這樣的擔心,所以也會擴大他們的想像,認為社會上大多數的人的想法和他們一樣,不願意與這些弱勢團體比鄰而居,於是這些抽象的擔心,就會轉化成為一個具體的擔心:房價會因此下跌。

問題二:擔心的問題會否發生?

第二個問題,他們擔心的問題會不會發生呢?這個問題並不好回答,因為存在著對象的變數,受虐兒、智能挑戰者或精神挑戰者,不同的對象,相應的不確定性是不同的。以陽光花園社區排拒受虐兒,引起極大的社會批評為例,受虐兒與一般兒童並無不同,將他們曾受的傷害化約為一種對社區生活品質的威脅,是沒有根據的過苛評斷。至於智能挑戰者的不確性,由於智能挑戰者對規範的理解較辛苦,或許有可能會增加一些社區的負擔,平實來論,社區居民的憂心不能說全無道理。而精神挑戰者的行為不確定性相對來說,則似乎又更高了一些。

換言之,我並不會輕率地斷言社區居民的憂心是無理的,而必須依對象來看。對受虐兒的憂心,我會認為社區居民明顯扭曲並擴大了受虐兒的不確定性。對於智能挑戰者的憂心,我則覺得若社區居民可以倘開心胸,那麼不確定性其實是可以透過了解與體諒而完全消弭的。以前述「台灣啟智技藝訓練中心」進駐中壢市北帝國社區事件為例,在社區主委等人因妨害自由被起訴(後遭判處拘役六十日、得易科罰金,宣告緩刑兩年確定)後,已讓該中心順利進駐,進駐後,社區居民對智能挑戰者的印象改觀,相處並無不洽。至於精神挑戰者,問題則又相對複雜了許多,但不確定因素仍可透過一定的方式減少,包括建立了解,或依對象由政府或專業團體提供特別的服務。但要完全消除社區居民的疑慮,則相對困難,因此,這些弱勢團體所面臨的排拒障礙,往往相對較高。

問題三:擔心存在,即可排拒弱勢團體?

第三個問題是,即使他們擔心的問題存在,是否就構成社區拒絕弱勢團體進駐社區的理由?

答案明顯是否定的。現代國家,人權的平等保障是首要價值,這樣的價值,甚至高過於民主的多數決。亦即現代國家並不容許人民以「多數暴力」,去壓迫特定的少數群體。特別是,以「身分」作為區別的歧視。整個國家的秩序結構是如此,更遑論一個社區的秩序結構。 換言之,社區居民以進駐社區者是「受虐兒」、「愛滋兒」、「身心挑戰者」為「身分區別」,作為排拒特定弱勢團體的理由,是明顯牴觸現代國家的人權價值的,自然不可能被接受。

然而,回答完這三個問題後,受到「不確定」影響的居民,如果站在他們的立場去思考,他們可能會提出下底下幾個質疑:為什麼要由我來承受這樣的「不確定」(當然,前提是不確定的影響的確存在)?甚至,為什麼不由政府建立一個獨立的社區,來容納這些特定的弱勢團體呢?

社會化,是照顧輔導弱勢者的重要目標

我們先來看第二個質疑,為什麼不由政府建立一個獨立的社區,來容納這些特定的弱勢團體呢?則因牴觸了弱勢團體的重要目標──社會化,而顯得不可能。除了重度或有暴力傾向的精神挑戰者,可能需要特別的安置外,包括受虐兒、愛滋兒、智能挑戰者或輕度的精神挑戰者,在照護他們的過程中,訓練他們社會化、融入人群,是照護的重要方法也是目標。換言之,隔離集中的作法,將損及這些群體參與正常社群生活的權益。

政府應承擔更多的責任

接著讓我們來看第一個質疑,筆者認為,這個質疑,並非全無道理。如果不確定所造成的影響確然存在,社會集體對於弱勢團體的照護責任,理論上似應由社會全體共同承擔,只要求特定社區居民來完全承擔,似不公平。就這一點而言,政府應承擔更多的責任,亦即有義務透過一定的政策輔導,來減輕特定社區居民的憂慮。例如,增加輔導人力,或補貼社區因為接納特定弱勢團體所增加的額外修繕、維護或管理的支出。

但這部分,要做到什麼程度,則涉及政府財力的問題,而這也是為什麼筆者屢屢公開主張,縮減每年數千億國防經費的原因。因為在台灣財政短絀的此時,我們要仰賴財政去做的事情實在太多了,軍購預算的必要性,相對於其他社福、教育、警政預算的必要性,實在是低得太多了。

結語:大同世界如何實現?

最後,法律只是解決類似問題,最「低階」的方法,但若人民並沒有建立成熟的價值觀,能夠尊重弱勢團體參與正常社會生活的權利,那麼,即便法律可以強制社區居民接納弱勢團體,弱勢團體與社區居民間的衝突,仍將會以不同的形式持續存在。

「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禮運大同的世界,何時能夠實現?法律合理規範、政府積極協助以及人民尊重體諒。三者皆備,大同可達。

註1 台灣時報社論,2006.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