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27 11:05:46德安自衛隊
【分享】新進勞工「試用期間」屆滿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是否
實務見解認為,試用期間之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勝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試用期間屆滿後是否
受雇主正式僱用,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指試驗、審查階段,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所以認為雇主解僱試用勞工,不適用勞基法,勿須預告及支付資遣費。
資料來源:昭信法律事務所
網址:http://www.chaohsin.com/gc_index04-2.asp
受雇主正式僱用,應視試驗、審查之結果而定,且在試用期間因仍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指試驗、審查階段,故雙方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無須具備勞基法所規定之法定終止事由,所以認為雇主解僱試用勞工,不適用勞基法,勿須預告及支付資遣費。
資料來源:昭信法律事務所
網址:http://www.chaohsin.com/gc_index04-2.asp
上一篇:[新聞轉貼]輪班工作者易發胖
下一篇:[轉貼]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