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27 10:58:42德安自衛隊
【分享】雇主為減少保險費之支出,就勞工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須
雇主就勞工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須負下列法律責任:
(一)行政責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雇主將被處以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自事實發生日起)一
倍之行政罰鍰。
(二)民事責任:須賠償勞工所受損失。須注意者乃勞工此項侵害請求權,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侵權行為時效
之規定,須在二年內向雇主請求。實務上,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向雇主催告。
(三)刑事責任: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但司法實務上近來已不再認為雇主就
勞工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構成上開之偽造文書罪。
資料來源:昭信法律事務所
網址:http://www.chaohsin.com/gc_index04-2.asp
(一)行政責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雇主將被處以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自事實發生日起)一
倍之行政罰鍰。
(二)民事責任:須賠償勞工所受損失。須注意者乃勞工此項侵害請求權,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民法侵權行為時效
之規定,須在二年內向雇主請求。實務上,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向雇主催告。
(三)刑事責任:可能涉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罪。但司法實務上近來已不再認為雇主就
勞工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構成上開之偽造文書罪。
資料來源:昭信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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