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5 14:10:08碧沙閣主

碧沙閣2009憲政危機之面對與解決


碧沙閣2009憲政危機之面對與解決

 

為使中華民國在累積多年的憲政亂局當中得以矯枉得正地發展,

 

本人聲明如下:

 

一、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相關釋憲文違憲, 必須立即廢棄之

理由一:

具全國代表性質之國民大會早已不復存在,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無法在台灣地區內被修改

理由二:

台灣地區公民所選出的所謂”任務型國民大會”無權以與憲法同位階之增修條文方式實質修改憲法本文內容

理由三:

中華民國憲法僅能施行於台澎金馬地區的問題, 應當回歸到施行程序上來解決 由台澎金馬地區公民所選出而成立之立法院依照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訂定類似”憲法施行轉換器”性質的”中華民國憲法台澎金馬地區施行基準法”方為合憲符實之正當程序

 

二、中華民國憲法台澎金馬地區施行基準法所欲達成之目標大要

 

()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 國民大會總統與五院之產生方式不得變更, 由選舉產生者僅能依照台澎金馬地區現況於名額上增減之

() 為符合地方自治之時代要求, 於精簡省級之後, 縣市或特區自治法規僅需不與憲法精神牴觸即可。 全國性與地方性之公民投票制度符合人民具有創制與複決權之憲法規定, 即為一例。

() 各機關之設置與政策之施行僅需符合憲法本文所揭目的與精神即可新立組織法規創設之或以法律命令施行之, 反之亦然。 比如, 國家安全委員會與特勤局應劃歸總統府所屬之幕僚與安全單位而國家安全局應與軍事情報局合併劃歸為國防部下轄單位。

 

() 落實可施行之憲法精神與目標於國家施政當中。

 

 

碧沙閣主  200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