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2 17:58:05obsidian

結構二元性(A. Giddens)

結構兼行動理論

Giddens把結構和行動兩個字合併在一起,鑄造了一個新的辭彙:structuration,因而強調了結構裡含有行動,行動中也產生結構。Giddens認為要破除結構與行動的二元對立,就要界定結構為包括行動與結構兩層意義的雙重性(dualism),其指的是社會結構既是人類行動所建構,但同時也是建構的媒介(洪鎌德,1998:122)。


行動(agency, action)與行動者(agent, actor)

  行動的一個重要特色為其具有改變環境(外在世界)的能力,行動也是一種遵守遵守與改變規則的活動。故行動包含了改變的、傳達的與規範的面向。
  Giddens認為行動因涉及正確與錯誤的方式,行動不僅造成行動者所欲的結果,也造成其非期待、非所欲的結果。非所欲的結果乃行動造成的結果,而非如功能論所認為的,乃體系之作用。舉例:丈夫與妻子的職責分配(洪鎌德,1998:122)。
  行動乃一種不斷的流程,常是在行動者未必完全確認的狀況下開始展開。行動的動機乃行動者的欲求(want),行動者有時需加以解釋或合理化(rationalization),且行動隨時都會被行動者反思、監視與檢討(reflexive monitoring)(洪鎌德,1998:123)。
  行動者乃引發(initiate)行動之自主(autonomous)個人或群體。Giddens以階層化(stratified)觀點檢視行動者的三種不同層次:最低層次為行動者非意識或不加以意識的部分,即以層次的行動動機為欲求(want),但Giddens認為人們的欲求頗多,並非每個欲求都會付諸實行;第二個曾是為意識層次,即行動者擁有能知(knowledgeability),知道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待人接物,特別知道如何去實踐;在實踐層次之上,Giddens認為人們對自己的行動有審視、監督、反思與描述的能力,特別是使用語言去描述漢解釋行動意義的能力,故Giddens稱此層次為言說(discursive)意識。然實踐與言說的意識間並無嚴格的區辨界線(洪鎌德,1998:124)。
  Giddens認為行動者除具知識外,亦懂得利用資源(resource)去引發行動,且會隨著慣常的行徑(routine),去取得內心的平安與自信,此即為Giddens所謂的「本體論的安全」(ontological security)。行動者便似自我一般,避免限於自我認同失落的危機,故隨時反思本身的存在與週遭世界的繼續安在(洪鎌德,1998:125-6)。本體論安全的獲得,是透過例行化(routinisation),將行動用實踐的或儲存的知識成功地加以解釋,並推論意識的合理化,而得以維持,旨在消除社會關係中的焦慮(胡正光,1998:48)。

結構(structure)

  結構與行動的關係類同於語言與言語之關係。說話的人由一大堆的語言倉庫(即語言架構)中,說出一句話,行動者也是自社會體系、社會結構中,做出某一行動,即行動將結構「轉化為例子」(instantiate);語言的結構僅存在於說話者言語中,社會結構亦僅存在於行動者的個別行動中;說話與行動都是透過「轉換的規則」(rules of transformation)把倉庫中有限的原料,轉化為無限的產品(洪鎌德,1998:127)。
  結構非外在於行動者,結構固然束縛了行動者,但亦幫助行動者去完成行動。Giddens反覆地申論結構有其實際的存在,乃仰賴其「虛擬的秩序」(virtual order):

把結構視為牽連到「虛擬的秩序」,意涵承認了下列三項事物的存在:(a)憑著個人記憶,社會行動者知道事情該怎麼做、怎麼說、怎麼寫,這類的日常生活的知識是存在的;(b)由於上述實際知識的反覆引申,而造成社會實踐之存在;(c)亦造成社會實踐的能力之存在(Giddens, 1979:64)。(引自洪鎌德,1998:128)

  結構亦可解釋為規律與資源。規律便是規矩、規則,規律有兩個面向:一為建構意義,一為獎懲與約束行為。結構亦涉及資源,因社會結構本身會提供方便的措施,讓行動者去改變其境遇,去開展行動。Giddens區分出兩種不同的資源:一為對事物的利用之配置性(allocative) ,一為對人的管理的權威性(authoritative) (洪鎌德,1998:129),此兩種資源會隨社會型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運用。
社會的互動所形成的體系乃一連串的過程,即結構兼行動的過程,此過程牽涉到三項因素:一為意義溝通,一為權力行使,一為對行為的估量。此亦對應到結構的三個層次:指意(signification)、宰制(domination)與合法化(legitimation)。指意結構為使行動者得以傳達意義進行溝通,其模式為「解釋的架構」,即溝通中人們了解彼此用來解釋的工具;宰制結構則涉及行動內在的改變環境的能力,其模式為「方便設施」(facility),亦即為達成者的意願,而產生影響別人行為的資源;合法化結構是從行動的規範性層面所產生的,其模式為「社會規範」(洪鎌德,1998:129-30)

社會實踐(social practice)
 
所謂的社會實踐即引用資源、遵守規律、依循慣常途徑,而改變境遇的行動。基於本體論的安全,人們的活動都是社會實際(洪鎌德,1998:131)。而Giddens認為這種轉換的能力(transformative capacity),也是一種權力的特質(胡正光,1998:45)。 
Giddens在討論社會實踐時借用了很多Goffman的概念,如定位(positioning)和位置-實踐(position-practice),把每天的實踐和社會系統以互動的型態銜接起來,而行動者須沿著時空路徑的某一個位置與他人產生關聯。Giddens以位置取代了Goffman的角色概念,Giddens認為位置乃由結構來分殊化的一個特定的社會關係網絡,使其有一個規範制裁的範疇。相對於角色的「既定」(given),位置則為是變動不居的(透過社會關係網絡的持續生產與再生產)(胡正光,1998:58-9)。
社會實踐乃一已定型化(patterned),且反覆出現(recursive)的人類行動。社會行動的反覆出現不啻為社會實踐的再生(reproduce),在時空的脈絡裡,社會實踐的反覆出現,必會沉澱(sediment)為社會制度,故社會實踐乃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d)且具脈落性格(contextual)的行為者。制度乃為社會實踐的落實,也是由實踐所建構出的社會體系。Giddens以結構層次之優先順序的不同,來區隔不同的社會制度(洪鎌德,1998:131-3):

S-D-L:象徵性秩序/言說的形式(思想、觀念、意識形態)
L-D-S:法律/獎懲的形式(法律、宗教、道德制度)
D(authoritative) -S-L:政治制度
D(allocative) -S-L:經濟制度
(S: signification, D: domination , L: legitimation)





參考書目:
洪鎌德,1998,社會學說與政治理論-當代尖端思想之介紹,台北:揚智。
胡正光,1998,紀登士,當代大師系列,台北:生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