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2 17:56:09obsidian
象徵資本(P. Bourdieu)
前言:論資本與場域
資本乃Bourdieu建構其場域的動力邏輯,亦是權力的來源、鬥爭的標的。Bourdieu在〈資本的形式〉中便明白指出,社會是累積的歷史。而累積乃導入了資本轉換與輸送的概念,更是社會再製的機制,也是代間結構延續的真正原理(邱天助,2002:129)。
Bourdieu認為若要解釋行動者的日常生活,須在既定的社會場域中,行動者如何運用其慣習和各種形式的資本,爭取對自己較有利的位置。這個過程中顯然同時是行動者主觀意願和社會結構的交互影響(張錦華,2001:74)。在場域中,社會行動者和機構都擁有一定數量和種類的特定資本,使他們在各自的場域中佔據支配性位置,而行動者為了維持或是改變力量的均衡,就產生各種為了獲取場域位置的鬥爭策略(Bourdieu, 1998:284-5)。簡言之,場域乃是由各種客觀權力位置關係所構成的網絡形構,每一個歷史時期都有其系列的社會位置關係,位置的分布乃是依據資本的分佈而定,最明顯的就是經濟資本和文化資本(劉少杰,2002:200)。場域乃地位結構的空間,而其地位與彼此的關係是決定各種資本或資源的分配,場域是鬥爭的場所,所涉入其中的行動主體均試圖維繫或變更資本的分配形式(邱天助,2002:121-2)。
就個人而言,社會行動者為了某種利益進入某個社會場域,其所據有的資本類型和數量決定行動者在場域內所佔的社會位置.以及與他人的互動關係。個人以其擁有的不同資本,在其場域中努力擴大其資本,因為資本可以構成能力,可以對自己未來或對別人發生影響,因此也是一種權力。行動者的社會座標就是資本總量、資本結構,和此二者的時間演化(張錦華,2001:76)。然行動者對自身所處社會位置的態度,並非單純依據其自身的資本來判斷,更重要的是,把自己的社會地位與造成這種社會地位的資本狀況,和其他相關行動者的社會地位與資本狀態加以比較,即在動態的、生成性的相互關係中,觀察與更新自身的社會地位。場域中的社會地位不是單純、固定不變的,而是一種能力,一種具有自我生成與更新的力量(高宣揚,2002:256)。
行動者為要在既定的社會場域中,爭取對自己較有利的位置,必須運用各種形式的資本。 而資本乃種種存在於場域內可以被累積、佔有的「支配權力」,社會行動者具有某類資本,便具有支配性權力,得以去爭奪場域內的某類利益(張錦華,2001:81)。不同形式的資本是可以互相轉換的,即資本間存在著某種兌換與轉化的可能性,如經濟資本有可能轉化形式,以掩蓋本來的經濟資本的面目。在不同資本形式的轉換間,轉換為象徵資本則是最有力的表現(Mahar, Harker, Wilkes, 1990:13),故象徵性資本的提出,有助於理解這些資本的兌換或轉化現象(高宣揚,1991:39)。
象徵資本
象徵資本,相當於所有牽涉到名望及認可的一套規矩。究極而言,它是對其他三種資本之擁有的認可所帶來之信用和權威。它使我們了解到,許多道德規範並不只是社會控制的要求,而且擁有實際效果的社會優勢(Bonnewitz, 2002:72)。
象徵資本是Bourdieu理論中相當重要的資本形式,乃是以知識關係進行象徵理解的資本,更確定地來說,乃是以「承認」和「誤認」的交錯關係中展現勢力的資本,也是社會所構成的認知能力(邱天助,2002:136),用之以理解禮儀活動、聲譽或威信資本的積累策略等象徵現象,聲譽或威信資本有助於加強信譽或威信的影響力,故某些經濟學家稱之為「感知不到的資本」(高宣揚,1991a:39)。
象徵資本同時具有「被否認」和「被承認」的雙重特質,即乃透過「不被承認」而「被承認」,透過無形與看不見的方式,達到比有形、看得見的方式更有效的正當化的目的,乃一魔術般的手段與奇特的競爭力量(高宣揚,2002:252)。
象徵鬥爭
各種類型的資本轉化為象徵資本的過程,就是各種資本在象徵化實踐中,被賦予象徵結構的過程,以更曲折、更精緻的形式,進行資本的「正當化」與權力分配的過程:各種資本匯集到社會精英與統治階級手中,乃各種資本在社會各場域間週轉後,實現「資本再分配」(高宣揚,2002:252)。
政治權力作為資本再分配的仲裁者與控制者,其任務乃將各種資本轉換成象徵資本,而所謂的權力,便是透過各種資本轉換為象徵資本的過程中,所獲得的剩餘價值的總合。Bourdieu特別強調政權場域中,力量的對比與持久性的鬥爭,各資本持有者為爭權而展開各種策略性鬥爭,Bourdieu集中分析政權場域中鬥爭中各資本間的轉換關係,將決定鬥爭走向與力量對比變化的基本因素,歸結為各類資本的「匯率」/「兌換率」(高宣揚,2002:253-4)。
政權為了存續下去,必須使自身正當化,且設法使他人看不見自身的任意性(高宣揚,2002:253-4)。主流文化需要一個合法化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免不了要經過象徵衝突,鬥爭的焦點在於如何能強制一套對社會的合法定義,以便穩固社會秩序的再生產。主流文化就是宰制階級的文化,宰制階級藉由長期的合法化工作,使人忘記其文化原本也是任意的一個文化,合法是指成為擁有合法性的過程,任意是指那些只是事實上的存在而非法律上的存在。而合法化的過程將導致階級之間的衝突,這種階級鬥爭並不是發生在「被動員」的階級之間,而是發生在「客觀」階級之間,此種階級鬥爭形式便是一種象徵的鬥爭,其目的在強迫眾人接受某一種符合社會行動者利益的世界觀,這個世界觀乃是有關在社會空間中的客觀位置,以及有關社會行動者賦予社會的再現。合法性文化,便成為所有社群與行動者皆須面對的最重要的問題,因此牽涉到現存秩序的維持或改變,及權力關係的維持或推翻(Bonnewitz, 2002:125-7)。故去分析主流意見的接受,便是宰制與政治現實理論的真正基礎。主流的再現,即眾人之說、根深蒂固的信仰、成見、所有不言自明的道理,其乃一灌輸的過程,在此灌輸過程中有兩個重要的影響因素:一為特殊要求的合理化的過程,一為制度化機構的傳播 。(Bonnewitz, 2002:128-9)。
一個合法文化的存在,才能建構文化實踐。社會空間充斥著累積象徵資本的鬥爭。如果沒有過能引起贊同的再現,任何客觀屬性都無法維持。象徵資本是一種他人賦予社會行動者的信譽(信譽可以是事先給予的信仰與信任),因為他人承認這個社會行動者所擁有的某些正面特質(Bonnewitz, 2002:132)。
社會空間之所以能運作,是因個人與社群願意去區分,即追求各自的社會認同,而正是這個社會認同使得自身的社會存在成為可能。最重要的是,被他人承認,獲得分量與能見度,及具有某種意義。這個社會認同要靠姓名、隸屬於某個家庭、國籍、職業、宗教、社會階級,這些隸屬可以提供標籤或標記給個人。存在於社會,主要是指被覺察到,即使他人承認自己的特性,且是越正面越好,因此有必要把一個客觀的特性轉換成象徵資本。如果在某個場域中,一個社會行動者成功地使他人認可其聲稱擁有的資本,這個行動者就可以從不過是想像的特性中,獲得實際利益。這也意味著宰制者必須擁有聲望,即累積使他人相信其優點的象徵資本(Bonnewitz, 2002:134-5)。
參考書目
邱天助,2002,《布爾迪厄文化再製理論》,台北:桂冠。
高宣揚,2002,《布爾迪厄》,台北:生智。
1991,〈論布爾迪厄的「生存心態」概念〉,《思與言》,第二十九卷,第三期,pp.21-72。
張錦華,2001,〈從Pierre Bourdieu的文化社會學看閱聽人質性研究的發展〉,《傳播文化》,第9期,pp.61-106。
劉少杰,2002 ,〈布迪厄的社會實踐理論〉,《後現代西方社會學理論》,pp.187-233。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Bonnewitz, Patrice,2002,布赫迪厄社會學第一課,孫智綺譯,台北:麥田。
Mahar, Cheleen , Richard Harker and Chris Wilkes,1990, “The Basic Theoretical Position”, i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Work of Pierre Bourdieu: The Practice of Theory, Edited by Richard Harker, Cheleen Mahar, and Chris Wilkes. London: The Macmillsn Press.
資本乃Bourdieu建構其場域的動力邏輯,亦是權力的來源、鬥爭的標的。Bourdieu在〈資本的形式〉中便明白指出,社會是累積的歷史。而累積乃導入了資本轉換與輸送的概念,更是社會再製的機制,也是代間結構延續的真正原理(邱天助,2002:129)。
Bourdieu認為若要解釋行動者的日常生活,須在既定的社會場域中,行動者如何運用其慣習和各種形式的資本,爭取對自己較有利的位置。這個過程中顯然同時是行動者主觀意願和社會結構的交互影響(張錦華,2001:74)。在場域中,社會行動者和機構都擁有一定數量和種類的特定資本,使他們在各自的場域中佔據支配性位置,而行動者為了維持或是改變力量的均衡,就產生各種為了獲取場域位置的鬥爭策略(Bourdieu, 1998:284-5)。簡言之,場域乃是由各種客觀權力位置關係所構成的網絡形構,每一個歷史時期都有其系列的社會位置關係,位置的分布乃是依據資本的分佈而定,最明顯的就是經濟資本和文化資本(劉少杰,2002:200)。場域乃地位結構的空間,而其地位與彼此的關係是決定各種資本或資源的分配,場域是鬥爭的場所,所涉入其中的行動主體均試圖維繫或變更資本的分配形式(邱天助,2002:121-2)。
就個人而言,社會行動者為了某種利益進入某個社會場域,其所據有的資本類型和數量決定行動者在場域內所佔的社會位置.以及與他人的互動關係。個人以其擁有的不同資本,在其場域中努力擴大其資本,因為資本可以構成能力,可以對自己未來或對別人發生影響,因此也是一種權力。行動者的社會座標就是資本總量、資本結構,和此二者的時間演化(張錦華,2001:76)。然行動者對自身所處社會位置的態度,並非單純依據其自身的資本來判斷,更重要的是,把自己的社會地位與造成這種社會地位的資本狀況,和其他相關行動者的社會地位與資本狀態加以比較,即在動態的、生成性的相互關係中,觀察與更新自身的社會地位。場域中的社會地位不是單純、固定不變的,而是一種能力,一種具有自我生成與更新的力量(高宣揚,2002:256)。
行動者為要在既定的社會場域中,爭取對自己較有利的位置,必須運用各種形式的資本。 而資本乃種種存在於場域內可以被累積、佔有的「支配權力」,社會行動者具有某類資本,便具有支配性權力,得以去爭奪場域內的某類利益(張錦華,2001:81)。不同形式的資本是可以互相轉換的,即資本間存在著某種兌換與轉化的可能性,如經濟資本有可能轉化形式,以掩蓋本來的經濟資本的面目。在不同資本形式的轉換間,轉換為象徵資本則是最有力的表現(Mahar, Harker, Wilkes, 1990:13),故象徵性資本的提出,有助於理解這些資本的兌換或轉化現象(高宣揚,1991:39)。
象徵資本
象徵資本,相當於所有牽涉到名望及認可的一套規矩。究極而言,它是對其他三種資本之擁有的認可所帶來之信用和權威。它使我們了解到,許多道德規範並不只是社會控制的要求,而且擁有實際效果的社會優勢(Bonnewitz, 2002:72)。
象徵資本是Bourdieu理論中相當重要的資本形式,乃是以知識關係進行象徵理解的資本,更確定地來說,乃是以「承認」和「誤認」的交錯關係中展現勢力的資本,也是社會所構成的認知能力(邱天助,2002:136),用之以理解禮儀活動、聲譽或威信資本的積累策略等象徵現象,聲譽或威信資本有助於加強信譽或威信的影響力,故某些經濟學家稱之為「感知不到的資本」(高宣揚,1991a:39)。
象徵資本同時具有「被否認」和「被承認」的雙重特質,即乃透過「不被承認」而「被承認」,透過無形與看不見的方式,達到比有形、看得見的方式更有效的正當化的目的,乃一魔術般的手段與奇特的競爭力量(高宣揚,2002:252)。
象徵鬥爭
各種類型的資本轉化為象徵資本的過程,就是各種資本在象徵化實踐中,被賦予象徵結構的過程,以更曲折、更精緻的形式,進行資本的「正當化」與權力分配的過程:各種資本匯集到社會精英與統治階級手中,乃各種資本在社會各場域間週轉後,實現「資本再分配」(高宣揚,2002:252)。
政治權力作為資本再分配的仲裁者與控制者,其任務乃將各種資本轉換成象徵資本,而所謂的權力,便是透過各種資本轉換為象徵資本的過程中,所獲得的剩餘價值的總合。Bourdieu特別強調政權場域中,力量的對比與持久性的鬥爭,各資本持有者為爭權而展開各種策略性鬥爭,Bourdieu集中分析政權場域中鬥爭中各資本間的轉換關係,將決定鬥爭走向與力量對比變化的基本因素,歸結為各類資本的「匯率」/「兌換率」(高宣揚,2002:253-4)。
政權為了存續下去,必須使自身正當化,且設法使他人看不見自身的任意性(高宣揚,2002:253-4)。主流文化需要一個合法化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免不了要經過象徵衝突,鬥爭的焦點在於如何能強制一套對社會的合法定義,以便穩固社會秩序的再生產。主流文化就是宰制階級的文化,宰制階級藉由長期的合法化工作,使人忘記其文化原本也是任意的一個文化,合法是指成為擁有合法性的過程,任意是指那些只是事實上的存在而非法律上的存在。而合法化的過程將導致階級之間的衝突,這種階級鬥爭並不是發生在「被動員」的階級之間,而是發生在「客觀」階級之間,此種階級鬥爭形式便是一種象徵的鬥爭,其目的在強迫眾人接受某一種符合社會行動者利益的世界觀,這個世界觀乃是有關在社會空間中的客觀位置,以及有關社會行動者賦予社會的再現。合法性文化,便成為所有社群與行動者皆須面對的最重要的問題,因此牽涉到現存秩序的維持或改變,及權力關係的維持或推翻(Bonnewitz, 2002:125-7)。故去分析主流意見的接受,便是宰制與政治現實理論的真正基礎。主流的再現,即眾人之說、根深蒂固的信仰、成見、所有不言自明的道理,其乃一灌輸的過程,在此灌輸過程中有兩個重要的影響因素:一為特殊要求的合理化的過程,一為制度化機構的傳播 。(Bonnewitz, 2002:128-9)。
一個合法文化的存在,才能建構文化實踐。社會空間充斥著累積象徵資本的鬥爭。如果沒有過能引起贊同的再現,任何客觀屬性都無法維持。象徵資本是一種他人賦予社會行動者的信譽(信譽可以是事先給予的信仰與信任),因為他人承認這個社會行動者所擁有的某些正面特質(Bonnewitz, 2002:132)。
社會空間之所以能運作,是因個人與社群願意去區分,即追求各自的社會認同,而正是這個社會認同使得自身的社會存在成為可能。最重要的是,被他人承認,獲得分量與能見度,及具有某種意義。這個社會認同要靠姓名、隸屬於某個家庭、國籍、職業、宗教、社會階級,這些隸屬可以提供標籤或標記給個人。存在於社會,主要是指被覺察到,即使他人承認自己的特性,且是越正面越好,因此有必要把一個客觀的特性轉換成象徵資本。如果在某個場域中,一個社會行動者成功地使他人認可其聲稱擁有的資本,這個行動者就可以從不過是想像的特性中,獲得實際利益。這也意味著宰制者必須擁有聲望,即累積使他人相信其優點的象徵資本(Bonnewitz, 2002:134-5)。
參考書目
邱天助,2002,《布爾迪厄文化再製理論》,台北:桂冠。
高宣揚,2002,《布爾迪厄》,台北:生智。
1991,〈論布爾迪厄的「生存心態」概念〉,《思與言》,第二十九卷,第三期,pp.21-72。
張錦華,2001,〈從Pierre Bourdieu的文化社會學看閱聽人質性研究的發展〉,《傳播文化》,第9期,pp.61-106。
劉少杰,2002 ,〈布迪厄的社會實踐理論〉,《後現代西方社會學理論》,pp.187-233。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Bonnewitz, Patrice,2002,布赫迪厄社會學第一課,孫智綺譯,台北:麥田。
Mahar, Cheleen , Richard Harker and Chris Wilkes,1990, “The Basic Theoretical Position”, i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Work of Pierre Bourdieu: The Practice of Theory, Edited by Richard Harker, Cheleen Mahar, and Chris Wilkes. London: The Macmills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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