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18 13:58:59lulu

先生欠債

先生欠債後,才辦夫妻財產分別制,這種狀況下先生的債權人是否有權對太太名下的財產做處分? 僅依如上的內容做討論:

1:無論先生欠債是在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前或後,都適用下列討論,因為債權人依民法第 242 條所規定,債權人因保全債權,而行使其權利,其要件僅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2:當該夫妻去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之時,就是該夫妻終止法定財產制之時,終止法定財產制正是民法第 1030- 1 條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要件的一種。所以,當該夫妻去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之同時,該夫妻雙方對他方就有了「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

3:若該夫妻之任一方怠於行使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權利,該債權人就得依民法第 242 條所規定,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請參閱民法第 242 條 (債權人代位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030- 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結論,配偶之債權人得依民法第 242 條之規定,在該夫妻去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之後(時效問題,發問者未提及,我就不在此討論,以免模糊問題焦點),以自己之名義,向他方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故發問者問:「這種狀況下先生的債權人是否有權對太太名下的財產做處分?」已有明確的答案。 實務上是,先生的債權人會先代位向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將先生應分配之財產移轉在先生名下後,再執行清償。 已有幾件很漂亮的類似案例,只是一般人都尚不在意或瞭解,您能提出討論,您很認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