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很委婉地表示,檢視「媒體」報導銀行消費性貸款的契約內容,其實並沒有發現有銀行在契約上,要求消費者拋棄契約審閱期的約定。而且,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第11條之1,已明定企業經營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合理契約審閱期。
金管會指出,調查相關銀行的消費性貸款契約內容,大多以「已於至少5日內之合理期間,審閱本契約書全部條文,且已充分了解」、「立約人確認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借款契約書」等類似文字。因此,並無銀行逕行要求消費者拋棄審閱期。
金管會進一步向消基會求證,為何有此誤解?消基會向金管會說明,指出消基會是以目前銀行契約訂定方貸,「推論」可能發生形同要求消費者拋棄審閱期間的情形。消基會因此建議金管會,在契約執行上,可以增列簽字及交付契約的時間,以便於判斷給予審閱期的期間。對於消基會的建議,金管會表示,會虛心接受並感謝,將在契約上考量表達。
此外,金管會已研定的「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範本暨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天,且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今(99)年農曆過年前(2月4日)即已函送消保會審查,等消保會審查通過公告後,即可規範各銀行信貸定型化契約內容的一致性。
銀行貸款陳老師~專業理財規劃一次幫您搞定貸款麻煩事
任何有關銀行貸款疑難雜症相關問題歡迎隨時留言與我聯繫討論
免費線上諮詢MSN : cashiceya97@hotmail.com
免費估價:0985-616-110 徐小姐
一通電話 專家解說 立即評估 全省服務通信辨理
★汽車、房屋鑑價 財務診斷 免費實施中
★專業經理人為您一對一服務
★誠信專業是您最佳的選擇
服務項目:
銀行貸款 信用貸款 通信貸款 軍公教貸款 醫生護士 500大企業 上市櫃員工 代償
房屋貸款 轉增貸 整合負債 房屋買賣 預售屋全貸 二胎貸款 套房貸款 法拍代墊
企業貸款 攤販貸款 頭家貸 自營商貸款 負責人信貸 創業貸款 微型貸款 融資票貼
汽車貸款 中古車貸款 計程車貸款 公司車貸款 營業車貸款 貨車貸款 代償當鋪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