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1 23:19:16凌台大

當別人問起我國貪污的總統

 

 



筆者現於曼谷參加國際透明組織年會及第十四屆全球反貪腐大會,所羅門群島與巴布亞紐幾內亞代表在大會上直接詢問台灣前政府金援外交醜聞,控訴金援造成該國嚴重貪腐,請教台灣處理現況並請求協助取得相關資料。

 

我方代表團雖感難堪,但立刻回應金援醜聞發生於前總統任內,現已深自檢討引為殷鑑,案件多名被告有的已遭判刑,有的仍在偵查,許多資料不能公開,未來偵審終結,將盡力為兩國取得所需資訊;至於前總統所涉各類貪污已被起訴,顯見我國肅貪決心。

 

不料晚間察看台灣新聞,二次金改所有被告第一審均無罪,震驚之餘又感羞愧。

 

台北地院認為陳水扁雖接受鉅額金錢,但金改不屬總統職務範圍、故不構成「違背職務賄賂罪」,此見解確值討論,因限時限量的二次金改可是陳水扁的重要政策。何況依照刑事訴訟法,法院在事實同一的範圍內,只要踐行告知義務,不違反被告防禦權,自得變更法條而為判決,顯見法院論罪本不應拘泥於檢察官起訴法條。因此,本案即便一審不認構成賄賂,也要檢討是否構成「以職務詐取財物罪」。依一審邏輯,金控併購並非總統法定職務,然則「使金控們誤認為總統有此職權而送錢」,豈非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詐欺?又,總統明知收錢有利益迴避問題、亦違反政治獻金法,竟違反法令、圖自己和金控不法利益,亦應檢討是否構成「非主管職務圖利罪」才是。

 

惟,這倒非法院第一次做出「職務外的利益交換不算貪污」的見解,把矛頭全指向周法官亦有不當,長久以來實務確有此種見解。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受南仁湖集團的「茶葉罐裝現金案」,南仁湖坦承送錢,但司法亦以招標並非郭職務範圍,郭未進行個案干預、純收受餽贈為由,判決郭不構成貪污,顯見法制面也有問題。

 

我國法對貪污始終停留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古老式對價關係」中,完全未與時俱進。犯罪人是有智慧的,狹義的對價概念使得貪腐隨著時間越長、職務的不明確性越高,上下其手的空間就越大。

 

基層公務員職務單純,收錢後易證明對價成罪,政務官和總統往往無明確職務內涵,反可大肆撈錢,這是階級的不正義,更違反刑罰的比例原則。行賄與收賄間常有曖昧地帶,二次金改已算是「人贓俱獲」(兩造均坦承收錢與送錢,只是主張是政治獻金),許多利益輸送,以各種曲折迂迴方法為之,如透過政治人物親屬進入企業擔任董事等,更難證明有對價關係,落後立法加上保守司法,大開政商勾結之門,加速貪腐。

 

台灣防貪法制如不痛切檢討,無法落實社會正義,更貽笑國際。除應仿美國聯邦刑法、儘速訂立「因職位收受餽贈罪」(只要是因公務員職位而給予餽贈,該公務員的收受便屬貪污)外;亦應修改「旋轉門條款」,避免企業以私人職位賄賂公務員及親屬;擴大沒收追徵制度,避免不法所得全球洗透透;訂立貪污犯罪量刑準則,避免各地各審對同一事實做出天差地遠的量刑;修改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與財產來源不明罪,避免公務員動輒以政治獻金作為收賄正當化事由;儘速成立廉政署,自教育、政風、偵查各方面反貪;以免台灣成為貪腐溫床,拖累國際競爭力。

 

 

註一:

本文經聯合報節錄並改下其他標題後刊登於11月9日之聯合報論壇,此為原文

 

註二:今日開會竟有蒙古的代表問我:你們國家貪污的總統現在怎樣了呢?我十分吃驚問他如何得知?他說:his case is global news ‧‧‧‧令人無言

註三:

我與周法官1996年的司改運動初識,自2006年交大推動法院實習開始,周占春法官便一直義務替我們帶實習研究生,我對他過去對司改的付出,以及支持交大法學教育革新的理念,深表敬意,也很感念。

我雖不同意二次金改的一審判決理由和法律見解,但我十分不贊成最近媒體對審判者的情緒性攻擊,尤其已經到人格侮辱的地步,這是令人不能接受的。聯合報幾天來的社論與短篇,出現辱罵周法官人身的字眼,我認為已經逾越媒體該有的分寸和倫理。我一向很尊重聯合中時兩大報系,希望報紙在評論時,也要注意對司法的影響。台灣司法經過多年努力才有獨立審判的結果,判決結果雖可受公評,但評論應該理性,這樣法學才有進步的可能。謹此提醒大家與提醒自己,繼續努力。
 

註四:剛才從網路上得知龍潭購地弊案已經判決確定,最高法院願意自為判決真是誠屬不易,也算有點進步。另,國務機要費及南港展場案發回二審,指出二審量刑亂量一通,我也深為贊同。

 

註五:圖片為在鄉間開心得笑瞇了眼的阿包

閒雲 2011-01-20 13:14:35

對不起,忍不住寫題外話,時間過得好快,小包長好大了啊,笑容好燦爛,感覺長得比較像爸爸?很喜歡看老師的文章,不管是生活還是法律方面,希望老師多分享孩子的照片,小包真的好可愛,希望他健康平安成長,也希望老師闔家平安快樂!

陌生人 2011-01-11 19:02:58

長得跟林教授很像。

陳華大 2010-12-01 23:22:41

本所制度,學分班所修學分,日後考上可申請抵免,毋須特別去修碩班碩專隨堂修。至於芝加哥馬歇爾法學院,據了解是開放外人修讀的。

關於申請本所的各種相關問題,建議直接打電話詢問本所所辦,或上本所部落格(http://nctuitl.pixnet.net/blog)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