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什麼反對目前推動廢死
兩個月前接到法務部的電話,邀請我擔任「逐步推動廢除死刑並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修法小組的委員。我考慮了兩天後予以婉拒,但推薦了兩位我很欣賞的學者。
我坦承相告法務部:現在並不是台灣談廢除死刑的時機,我也不認為台灣應該在現在廢除死刑,若去擔任此小組的修法委員,與我本人立場衝突,恐無法說服自己。唯一我覺得之所以立刻要推動廢死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作為對外司法互助的籌碼,因為如汪傳浦案,瑞士便以我國為有死刑的司法落後國家,拒絕進行司法互助。故此,若台灣無死刑,較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可以某程度減輕司法互助的困難。若非如此,我認為實應先解決許多司法現存的問題、減少冤獄才是正道,有太多該做的事情應該排在這件事情的前面,即使國家終極目標是廢除死刑,也必須低調而默默的先務實改善問題,絕不是大張旗鼓的推動廢死。法務部最後並未為難我,接受我的推薦,另尋適合的委員人選。
不料在我去歐洲開會期間,連第一次逐步廢除死刑推動小組都還沒有開會,就發生了部長突然投書公開表態而引發社會爭議的辭職事件,令我非常遺憾。
對許多念哲學或法律的人,廢死是合於人道、也合於理念的主張,很少學者願意站出來反對廢死,深怕將被冠上人權殺手或菁英思想的負面標籤。尤其念刑法的人,更講究刑法的謙抑性和最後手段性,死刑的存在對許多刑法學者而言是社會的恥辱,必除之而後快。 但對我來說,事情本就有不同的角度,刑法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只要制度設計完善、減低人為錯誤的機率,沒有什麼不能接受的狀況,畢竟沒有一個制度是完美的。至於生命究竟有多無價,其實也是因人而異,對不自由毋寧死之人,關他比殺他更有懲罰之效。 國家有沒有權力殺人這件事情,就像宗教信仰一下,我不認為會有定論,即便在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時有巨大的反對廢死聲浪(如南非),有的國家甚至一國多制,同時並存死刑與廢死(如美國),此問題之無解可見一斑。
我的想法很簡單,廢死與否不是重點,重點是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值得人民信賴。非洲有許多國家廢除死刑,但人權指數仍然很糟,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有治安與司法信賴度很高的,如日本,因此對我來說,若國家的政策是要貫徹人道與倫理,並不是不能推動廢死,因為若廢死後有很好的制度,達到刑法預防與威嚇之效,則有沒有死刑都沒有差別,人民反對的阻力就會減低。 而問題的癥結便在此:目前台灣人民對司法高度不信任,對檢警維護正義與打擊犯罪的能力有極大的不安全感,案件經年累月無法確定不說,各類犯罪人還利用我國外交困境,輕易逃往國外而未能受審正法,受害人及家屬的傷痛無處宣洩。試想,司法院才剛推出「妥速審判法」的草案與說帖,顯見我國的現行的刑事司法可能既不夠妥也不夠速,在這種條件下來談廢死,實在不是適當的時機。
廢死的推動必須非常謹慎、才不致使得巨大的民怨在此找到出口,將各處累積的壓力轉成反對廢死的力量。日本一直保留死刑制度,但過去均以司法裁判作為節制,甚少動用極刑,惟其近年來也有將強刑罰的趨勢,過去兩年死刑犯人數創新高。在日本這種犯罪率極低的國家,皆不敢輕言推動廢死,且日本還更力求司法的精密,推動人民陪審制度,希望減低司法菁英的錯誤率與獨裁性。我國竟在修法小組都尚未開始開會時,直接高舉廢死大旗,時機與作法都不適當,徒然折損一位有理念的部長,十分可惜。 理念與策略一樣重要,修法小組應該已經開始運作了,我很期待這個小組能夠多方理解各種制度的優劣,提出完善的建議,也深深期望法務部經此一役,下次推動政策時能更為臨深履淵,有萬全準備再出手。
謝謝提問。答案是當然不好,再加以臺灣的死刑執行問題很多,欠缺正當法律程序,兩公約雖然有言尊重各國的法制和文化,但不能正當化目前台灣程序的簡陋。在人權會議審查時,這一點包括我在內的委員都不斷要求改正。
非常正確,力求減低誤判與司法的自我節制是日本能保留死刑且不輕易動用的原因,我十分贊成。
惟,本文文內何曾說過日本治安好與司法信賴度高是因為沒有廢死之故?煩請仔細閱讀。文內是說,日本如此謹慎的國家,也沒有全面廢除死刑。
我個人寫這篇文章時,確實認為當時立刻全面推動廢死的論述與政策都有問題。應以司法改革為正,推動冤獄平反,並透過逐步刪除刑法內唯一或死刑的罪,逐年減少死刑的人數,另將死刑之執行法制化,人道化,才是正道。至今也仍這麼認為。
日本的治安與司法信賴度高,並不是因為日本沒有廢除死刑,而是這支民族的自我約束力。
請不要用"未廢死刑"來模糊與抹煞。
看到有人提出挪威慘案,我也想講兩句//
之前有看過一本雜誌講述這部分,其實挪威這個國家的族群和社會比較單一而傳統,這次慘案剛發生時(兇手還沒被抓)有很多挪威人以為是穆斯林做的,所以有些穆斯林少年因此被騷擾
後來警方調查兇手背景後,發現兇手沒有受過任何穆斯林教育,他是道道地地的挪威基督徒,而兇手平時對於多元社會就很反感,覺得挪威最好只有挪威人
那個兇手,其實代表著部份挪威人對於現代化以及改革的不安
挪威總理在致完詞後第一件事就是去清真寺參拜,挪威人從這次的事件學習到的是"尊重與包容更多族群,攜手面對更多挑戰"
我覺得這是我們台灣一直以來都欠缺的、了解問題的態度,如果台灣要廢除死刑,國民必須不能再把犯罪當成部分人的事
聽說哲學家大多贊成死刑(其中以康德為代表),反對死刑的,多為文學家(如雨果)與刑法學家(如貝加利亞)。
爭議?應該還好吧?!有不同意見是很正常的,但總不能說有人反對就說是有爭議。
由上兩則新聞顯見,對於是否恢復死刑,挪威也是有所爭議的。
謝謝林教授的資訊提供。
不過,
【關注死刑】挪威不相信死刑.
作者: 南方周末記者 蘇永通 趙蕾 特約撰稿 史雯 實習生 房碩 房珊珊
來源:南方周末
挪威槍擊恐怖主義多數挪威民眾不贊成挪威慘案製造者布雷維克被判死刑。一位挪威人解釋:“我們對這個'瘋子'的態度,是給予更多的民主、寬容和愛,這些價值觀正是布雷維克想要破壞的。我們要確保這個'瘋子'不能改變我們的價值觀。”
八成挪威民眾對死刑說不
瘋子不能改變我們的價值觀
法律不會因慘案而修改
我們會以人性的方式照顧他
http://www.infzm.com/content/61897
張寧,解構死刑與德希達的死刑解構
http://www.chinamonitor.org/view/thesis/jiegou.htm
挪威沒有死刑,所以那個殺了好像八十幾人的犯人不會受死,挪威整個社會似乎也沒引此而引發不滿甚至暴動,應該思考的是:
有死刑的社會是如何?沒有死刑的社會又是如何?
從兇嫌割喉到執行死刑的這一段時間,
我的情緒都很複雜。
誠然,
廢死是艱難的,
但反廢死,
又何嘗不是?
極權國家沒有民主法治,
無執行死刑的資格,
即便民主國家如台灣,
若不能確保程序的正當,
實體的正義也就流於空談。
然而,若程序和實體均無疑義之時,
兇嫌的手法若極殘酷,
泯滅人性,
或惡意造成多數生命的消逝,
我贊成許家馨老師的說法:
對於極端踐踏人性的犯罪,
死刑是合宜的。
陸正一家,
住在交大校門口,
陸正確定被撕票那一天,
陸伯伯在他家門口種了一棵樹苗,
現在,
已經可以遮蔭。
台灣的法律人,
顯少由被害人和行為人道德層面、
去論述死刑的正當性,
我覺得,是對不起許多人的。
死刑並不等於酷刑,
但在極端的情況下,
可能是唯一的選擇。
我寫給廢死聯盟的信
妳們在提倡廢死的美意雖是怕有誤判情況及給予人更生行善的機會,那希望妳們將目標放在提供良好法律協助上,以求勿枉勿縱的結果;而非偏頗於堅持廢死。
的確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是不應該的,但對於已確定為重大蓄意殺人者,就算不處死亦不可放任他自由於社會中,用法終身監禁這付出社會成本難道妳們要負責嗎?有言約"我不殺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就算妳們用意良好,但因妳們只求終極目標廢死,而未考慮那些可能因此間接受害之無辜人民及其家屬,試問如果妳是"伯仁"又做何感想。
死刑只是一個法條,訂定的標準如果夠嚴謹,求社會公義和勿枉勿縱而判之;那麼人民能受其益而無其害,就如佛家所言"造業者入地獄",如果不造業即不會入地獄,則信之者行善不造業則往生西方,不信者且造業殺生則打入阿鼻地獄求出無期,此亦可呼應之。如人都能尊守法律不做惡事;那麼存有死刑並不會有何差別。
最後我想說的是,廢死並不會使社會變好,可以做的是努力宣揚使人民勿犯法才是治標,應學習"目蓮救母-地獄不空誓不成佛"的精神。而非毀掉地獄不是嗎??請努力於使死刑法條判定更正確,及多多宣導使人勿犯死刑脫離死刑才是~我非聖賢但亦希望社會更好多一些好人,少一些壞人。
給樓上的網友,我想要說服人有很多種方法,為什麼要用最容易惹惱人的方式來說服別人呢?而且我們的基礎教育中,有強調過人權這回事嗎?用一個大家很陌生而且不容易接受的東西來說服人,我覺得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我們可以在廢死議題上談論人權,但是人權做為先鋒來說服反廢死的人絕對不是一個最有效率的選項。考慮到台灣人民的法學素養和人文素養的不足,我才會說廢死聯盟可以用其他方式來闡述自己的理念。
看了之前的留言,蘇建和三死囚案已經無罪定讞了,所謂求其生而不可得變成無罪了.......
或許這也凸顯了司法的荒謬性,然而這也是檢視死刑此一制度的契機,無奈國內的氛圍在此議題上不但沒有討論的空間甚至早已變成是對異議者的人身攻擊了,真是可悲可嘆阿!
至於樓上網友,一方面反對死刑,一方面有指責廢死團體,另一方面又不認同凌台大的作法,最後說別一再提到人權等等想法了云云,或許也只不過在在國內此一氛圍底下的同一論述而已,殊不知這是廢死的基礎論述,可憐的是誰在乎呢?所謂的人道原則已變成棄嬰了.......唉.......
無奈。
林老師您好:
我是一位非法律系的學生,最近廢死的議題又被炒得沸沸揚揚,因此翻了您這篇舊文出來看了一下。
我是贊成廢死的,但是我對於廢死聯盟其實頗為失望,因為他們似乎自始至終沒有搞清楚多數人反廢死的原因是什麼,相反的,那些人權思想和死刑犯多數是社會底層階級的人這些思維卻惹惱了許多民眾,認為他們只關心加害者而不關心受害者家屬,外加媒體和一些部落客的煽動,許多人幾乎是看到廢死聯盟就一肚子火。
許多人會贊成死刑,原因不外乎這三個:1.以命償命的報復思維,或是認為死刑手段可以安撫受害者家屬。2.深信死刑可以遏止重大犯罪。3.認為死刑的成本比無期徒刑廉價。對於第一點,我不想評斷孰是孰非,但我認為近代刑法的思維已經離以牙還牙很遙遠了,安撫受害者家屬也不是刑罰應有的責任,但可以是附加的功能。第二點,目前並無任何數據支持這論點,而犯下足以被判到死刑不外乎三種狀況:1.不知道此行為會被判死刑。2.存著僥倖心態,認為不會被發現。3.一時衝動而犯下重大罪行。如此看來,就算死刑真的有所謂的遏止犯罪效用,也被以上的狀況蓋過去了。而第三,死刑的纏訟時間往往非常漫長,中間的社會成本其實非常高昂,誤殺了又得付出龐大的國賠,相比之下無期徒刑並不會比較廉價。但是廢死聯盟似乎並沒有把這些想法放在焦點,只是不斷強調政府的失敗造就罪犯和江國慶等誤判例子,實在難以說服一般大眾。外加民眾對於檢調人員代表正義的印象,每次兇殺案後警檢便對媒體公布偵察情形更讓人民的憤怒情緒升到最高點,要談廢死更加困難。
我認為您所說先用緩死、特赦等等手段,逐年減少死刑執行次數後再來廢死的想法是好的。但是要等到民意能夠接受廢死的那一天,或著,不再那麼一面倒反對廢死的那天,恐怕是非常漫長的,但在這過程中,可能製造了許多槍下亡魂。再者,最後的生殺大權都是在法務部長手上,如果今天部長為了顧及民意而一口氣執行許多還需釐清案情的死刑,那該如何是好?而警檢不斷對外公開偵查,外加媒體的催化,即使廢死團體有所作為,也很難讓更多人贊成廢死。因此我不認為廢死必須要完全兼顧民意,畢竟在許多廢死的國家,反廢死的民眾還是占較多數。
簡而言之,我認為以台灣的司法信賴程度和水準低落的媒體,外加不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檢調機關,立刻提倡廢死不見得不好。但是廢死聯盟該好好檢討自己飽受抨擊的原因,別再一直提到人權等等想法了。
以上是我小小的想法,還請林老師不吝指教。
大家請看,我查出來了!這一位才是只會推廢死其他人出來卻自己從不現身的幕後黑手,林欣怡等人前陣子出來無言的抗爭也只是這位"瞿海源"所推出的,請大家一起一人一封信,一起去他的資訊網發表我們的言論,聽聽我們的恐懼,不想要有個不安全的社會(瞿海源資訊網 http://www.ios.sinica.edu.tw/hyc/index.php )
我們大家要求他先去監獄感化受刑人及感化有犯罪想法,那廢死存不存在,我想過應該就不那麼重要了!想感化人心,社會不再犯罪,你回頭想想,以往的抗爭好像只是不重要的過程!
祝凌台大新春愉快!
李佳玟老師今日在中國時報發表投書,寫得相當鞭闢入裡,可供大家反思死刑的正義觀: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020200210.html
江國慶案除了死刑存廢的思考,軍事審判程序中的人權保障何在?並非案件走到軍事審判,即代表軍法裡無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這樣嚴重的犯罪,不但程序蒐證過程有瑕疵,其義務辯護律師在軍事審判中能發揮的作用也很低,常在許多訊問場合未通知辯護人到場,在案件仍有疑義時執行死刑更為可惡,這些程序上的違法,明顯是公務員違反法令執法或裁判。
軍法一直是我國刑事審判交雜的複雜問題,加之又有過去戒嚴時期的不堪歷史。軍法官與一般獨立審判法官不同,軍事審判程序也和普通刑事審判程序相異,故軍刑法的範圍實應重新檢討,而我認為除非有軍事國安之特殊狀況,軍人犯一般犯罪,仍應交由一般法院審判。現在雖然軍法重判的案件可上訴至最高法院,但如江案,最高法院發回後,如軍事審判庭竟不遵守迴避原則,交由原來的審判者審判,最高法院能發揮的審級救濟和監督功能自然很弱。
我想,在死刑存廢的探討之餘,軍法和軍事審判及軍事裁判執行的問題,也是法律人要面對和處理的。
在除夕夜想到江國慶案,心中十分哀痛。我自己也有孩子,如果自己的孩子被這樣粗暴的國家機器和程序對待,沒有一個母親能忍受。
這是法律人的責任,那些許多在程序中喪失正義的人,不論是冤獄的被告,遲遲無法等到正義的被害人,法律人作的還不夠,這是我們對社會的虧欠。
謝謝法律系同學的問題,我覺得你想問題很有層次,是認真在思索,提出來的想法也很切中核心。
我是先就絕對、立刻廢死的團體主張提出疑義和反駁。廢死團體認為死刑是人權的表彰,但我認為兩者間沒有必然的關連。你說的很對,人權也是可以用是相對比較來論述,但是你自己也明白,這些軍政或集權國家,並沒有因為廢死就使得人民覺得人權獲得保障。我手邊沒有實證數據證明是否極權國家在廢除死刑之後,人民感覺人權指數提昇,僅能從國際人權的指數來觀察,至少國際人權指數並不認為如此。
如果廢死團體和你的主張相同,那麼其應該要能夠證明你所言的相對提昇效果。高度建議你應該將此意見轉給廢死聯盟參考。使他們未來繼續以人權為由提出論述時,能更具有說服力。
簡言之,廢死和人權之間的關係並不像廢死團體講得那樣簡單,我也不希望政府簡單的廢死就認為已經盡了所謂提昇人權的責任。至於廢死團體認為死刑不人道,我認為對某些人而言,無期徒刑而不得假釋可能更不人道。
我個人的立場,之前已經講過數次,便是:我認為程序法如果能做到一個達到人權保障要求的程度,經過精密的設計將錯誤率減到最低,執行時能考慮人道精神,然則死刑無不能存在之理。
正如你所言,如果到那一天,死刑的判決人數已經很少,那麼廢不廢死有何差別?是的,我就是如此覺得的。換言之,如果我們可以先減少刑法中判處死刑的條文,同時提昇司法的信賴度,並且繼續改革程序法和證據法,然則有一天,每年被判死刑的人數可能只有三人、五人,那麼去推動廢死,便不致引發那麼大的反彈和對立。
至於現在我贊成緩死、特赦等特殊救濟手段,是因為我不信任過去的程序法和證據法達到我所謂的「精密」的程度,以過去那種粗糙的辦案手段,證據蒐集保全機制的匱乏,很多案件並沒有真正到達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我覺得那些舊法留下來的共業,是需要法外開恩去處理的。
希望這樣可以將我的想法講清楚,也再次謝謝你花這麼長的篇幅提出自己的觀點。
學生路過此地,看到這個有趣的討論,也順便點了林老師在公聽會的發言,我或許跟前面幾位網友也有相同的疑惑。
首先,林老師舉出柬埔寨、非洲許多極權國家廢除死刑的例子,告訴我們,廢除死刑跟人權指標沒甚麼關聯性,這些國家的人權指標還是很差。問題是,這些國家人權指標應該是跟該國廢除死刑之前相比,才有意義。假設該國廢除死刑前每年槍決五千人,現在每年少死五千人,以後說不定民主轉型後可以平反重生,這樣的政策,當然是一種進步。這些國家本來人權指標就無法與瑞典、丹麥相提並論,在該國廢除死刑時,恐怕也沒有人是因為人權指標而主張廢除的。
其次、既然這個問題是在人人都可能成為潛在的犯罪被害人與潛在的被誤判的死囚之間做權衡,似乎整個討論並未提到被誤判誤殺的死囚? 整個難題正是在於,陸正的爸爸很可憐,但是江國慶、盧正的家人也很心酸,這中間法律制度要怎麼做出決定的問題。
上文林老師提到無期徒刑也可能誤判,為何只談死刑?在江國慶或盧正這個案子我們可以看到,如果今天最後的結果這兩個人是無罪的話,人也已經死了,人死不能復生;如果是終身監禁的話,我們就可以馬上讓他們回家,讓無辜的人回家,讓真正的兇嫌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林老師又認為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比死刑殘忍,既然如此,主張終生監禁應該是對犯罪更強大的威嚇,對社會一般大眾更安全的措施才對,怎麼又主張對社會大眾保護強度較弱的死刑呢?
在就美國有的洲有死刑,有的州沒死刑來看,這絕不意味著,美國人對死刑的意見模擬兩可,更不是美國法學院刑法教授對死刑存廢的意見都沒有看法。重點應該在於如何能論證它。
一方面認為我國的司法粗糙、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一方面卻認為現階段不應該廢死,必須等到司法得到人民的信任,改善之後,時機才成熟;問題是,司法正確度都提高了,每個都死有餘辜了,為何還需要廢除死刑?
不正是因為目前我國司法誤殺誤判甚至法官貪汙問題嚴重,所以為了避免槍下冤魂,才必須廢除死刑嗎?
這中間最根本的衡量基準是,是要讓這四十個人不死,以讓當初盧正或江國慶或蘇建和這些人也活下來,還是讓所有的人都死,包括那些無辜的人。
最後,林老師主張暫時停止執行,也是很奇怪的。法院三審定讞,有甚麼理由不執行? 何時可以執行? 這有甚麼刑法上的根據嗎?
大大支持
對那些不看現狀一意孤行要廢死的人實在很無言
死誰?是死你?或死他?或死我?或死你?死大家?
誰殺?你殺?我殺?他殺?大家殺?
殺了!你承擔?他承擔?我承擔?大家承擔?
那誰活著?
謝謝網友的建議,死刑或誤判這些主題本身確實是足以開授 一整個學期的課程的。
不過開課也必須考量所處系所的發展方向,目前在科法所大概還不適合開這樣的課程,如果您有興趣,成大李佳玟教授是本議題的專家,我自己聽過她兩次演講,都有很深入的分析,她的文章應該可以提供您許多思考。
應該請廢死團體,回答下列問題
1.被害者生命權有沒有等同加害人生命權?
還是說死亡的被害人只是祭祀用「物」?
只有加害人才有「人」權的適用?
2.法律上可不可以強調「不法的平等」?
法律的天秤上「不法」有沒有高過「守法」?
再來個建議!
如果要用國外力量來推廢死,不如先說服歐美各國讓臺灣「加入聯合國並擔任常任理事國之一」,我想這樣廢死團體一定可以讓臺灣人權更進步!或是拿這個來當廢死的條件也很好!
個人覺得凌台大老師的立場比較中立客觀
不知凌台大老師,對我上述問題意見,有無指教之處。
我不認為,相關來賓(黃立委)與公視都選擇不回應此意見!?是代表什麼?默認?無奈?無動於衷??
我不認為盧副教授有讓人會錯意嫌疑,而是她的理想蓋過理智了,如同王部長一樣,她也是對慰安婦等議題有過貢獻的人,但不也是一樣的行為.
http://blog.udn.com/Doolittle2/4026194
http://blog.udn.com/Doolittle2/4061292
電視媒體因為時間限制,對與會來賓的發言恐有所刪減,我剛才觀看了您給的連結,相信該座談的幾位與會來賓應該是陳述被節錄。影片中的學者我認識的,她對被害人保障、兒童權益、及外配外勞權益等都很用心,我相信她對於發言遭節錄而呈現對被害人質疑的情況,一定也很遺憾。
其實這也是我一直婉拒電子媒體採訪的緣故,學者們的出發點是想要從許多層面來分析問題,想提醒大家不要僅從一個面向去作結論,但媒體有其時間效率的考量,未必能讓所有人充分發言,故我仍較傾向以文字書寫自己的看法,比較不易遭到曲解或誤會。
同樣是法律系出身的,
您的論述已起影片中的法律教授清楚又中肯
http://www.youtube.com/watch?v=fJu03xDrjP0
影片中所提到的"華仔",本人求死意願非常高,並且不惜寫了數十封信辱罵法官一心求死謝罪,但是廢死聯盟打著人權大旗,擅自替他申請釋憲拖延死刑,請問不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就是人權嗎?
如何面對廢死團與政府之補文2
目前最大爭點:
★目前所有死刑定讞的死囚是否該死(也就是剩下的四十名死刑犯)?
在這問題上,廢死團(人權大小puppies)與我們(反廢死聯盟)互不相讓,誰都不肯退讓。
其原因背景(以下站在廢死團立場):
★殺人魔也是人,也有生命,不能死.
為上述理由的辯解(只收錄部分):
★冤獄:司法不公,易造成冤判,導致無法挽回的下場(也就是死刑).
★回饋社會:殺死牠太便宜牠了,不如活著回饋社會.
★世界潮流:國際趨勢(人權大 puppies主導),引用相關資料辯解.
★宗教論:以人權大puppies及台灣宗教領袖為主導.
總之,目的就是要「停止死刑」啦!
導致(延伸)的問題:
★拖延死刑.
★司法怠慢.
★人心浮動.
目前引發的可怕現象:
★該死的都不用死,大部分法官亂判一通,實現了「假死刑(沒有死刑產生)」狀態.
★威嚇受害人、利用死刑犯及其家屬、鑽營法律漏洞與瑕疵,導致司法天平動搖(司法在人民心中的地位下降),危害社會穩定力量.
★因無完善的配套措施,導致某些惡徒即使無期徒刑也能出獄,增加人民受害的風險.
★讓部分極惡之徒認為司法對牠無效,所以無所顧忌,因此導致下一位受害人的產生.
我們(反廢死聯盟)的認知與反應:
◆人權小puppies步驟錯亂.
◆人權小puppies沒有配套措施(牠們說責任在政府身上).
◆人權小puppies沒有擔當(只靠嘴吃飯),出了事全推給政府.
◆ 人權小puppies不顧人民死活與承擔的風險及社會恐懼.
◆人權小puppies忽視司法陋習與社會觀感,造成司法敗類繼續橫行與更生人問題更加惡化.
以上我們的認知與反應的詳細內容,請見反廢死聯盟及其同志的文章。
很抱歉近日因學校事情較多,遲遲未能與留言朋友進行討論。
不過觀察現代俠盜的論點,似乎也不像是要與我討論的感覺,而比較是盍各言爾志,因此我也很難給予適切的回覆。尤其我從來就不覺得法律是凌駕一切之上的,不知他的這個結論是如何得來。至於死刑,我從來對廢死團體建議或批評的就是是策略而非理念,理念我始終都很贊同,故也不知該俠盜朋友究竟是哪裡去推論認為我反對廢死。
不過部落格本來就是可以討論的地方,因此除了其某一則留言直接攻擊幾位法官,基於避免他觸犯誹謗侮辱罪,因此我將之刪除外,其餘留言我都留下來。
此外,謝謝吳金龍網友及其他網友的留言。我既然開放留言版,當然就是歡迎大家來討論,請勿擔心。
1.我不認為王清峰部長是個稱職的部長,下台對她再適合不過了。
2.廢死團的邏輯處處充滿瑕疵與矛盾,也難怪律師與教授居多。
3.廢死團的人生活安逸,是無法體會人民的痛苦,他們是生活在金字塔頂端的一群人。
---「對我來說,一個社會有沒有死刑並不重要,也與人權指數無關,重要的是這個國家的法制是否讓人民感到安全、信賴。」
多麼可怕的思想,這就是法律人的驕傲。台灣生命教育失敗的地方。---
不好意思,大概是我書讀不多的關係,我實在看不出來這樣的想法可怕在哪?還有跟生命教育有何關係?
國家體制本來就是因應人民的需要而誕生、而存在,"政治"一詞的定義相信不用我提醒你,如果一個國家的司法天枰傾斜到讓人無法信任,那就需要改革、甚至革命。
別跟我說什麼"不信任司法,還支持死刑?"這種話了。
上帝沒多偉大,只是一種存在;法律沒多偉大,它只是一種社會規範;你我的存在沒多偉大,都只有一條命而已;"存在"了,就很了不起嗎?我不相信你沒讀過"自由,以不干涉他人自由為前提",那"存在"呢?請自己代入吧。
你有開車嗎?注意過車速表最高多少嗎?我的不是跑車最高時速才畫到220...你在臺灣可以開到220,但那是違法,要飆車速去德國...70%高速公路不限速;想跟您講的是,每個國家都有符合其社會背景的規範,就算要學"進步"的國家,也需要一步一步來,不是嗎?
法律不是正義,它只是一種社會規範,它並非凌駕生命、輕視生命,試問,若闖越柵欄已放下的平交道,而遭火車追撞致死,你會說火車開太快輕視生命嗎?"死刑"的規範放在那邊,若要去衝撞它,請不要怪它不重視生命,輕視生命的是凌辱他人生命的人。
而對司法的不信任是因為,"不去判闖平交道的人違反公共危險罪,卻判火車超速以至於闖的人來不及闖過去。" 我只是舉例,相信您看得出來,因為沒有哪個法官會有這麼白癡的判決,不過..."烹煮屍體"是愛意的表現,"姦淫屍體"也是愛意的表現...etc.不好意思,我真的很想罵作這些判決的法官是白痴嗎?無所不用其極的閃避死刑的判決,傷害的不只是社會規範的價值,更是傷害司法的尊嚴。
別來問我哪個法官判的...我只是一介平民,偶爾看報紙看到的,哪裡會知道哪個法官啊!
法律不是正義,只是種社會規範,所以我也譴責你的驕傲自大。
抱歉,忍了很久,老龍不得不直言。
---「人」都沒有了,還有什麼「權」,所以同意死刑不是「人權」的問題,因為「人權」的「前提」是先要有「人」的「存在」。---
你的論點令我害怕,讓我想到林安順小隊長的家屬質疑為何他們都沒有收到開庭通知跟判決書時,該地檢署某書記官回他們的一句話:他又不是自然人了,怎麼收得到?
家屬的權利在現今的刑事訴訟法內是弱勢,甚至被忽視的。
你該是未來的法律人吧?
我又為我們這些庶民多了一層擔憂。
如果讀書只是讓你看得更廣、更遠,而忽略自己所處社會的境況,你不如不讀。
另外,如果你連別人的意見都無法尊重,這樣的學習態度下出來的社會菁英,只會是傷害社會的劊子手。
你不是現代俠盜,你是...象牙塔內的英雄。
凌大,抱歉逾越了您的評論權,本來看他寫到5/18,你都不願理他就算了。可今天,實在看不下去了。
美國式的死刑
「我的想法很簡單,廢死與否不是重點,重點是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值得人民信賴」。這句站在實用主義立場說的話,放在美國就沒有問題了。
傅利曼的美國法導論一書中關於死刑談到,在正反兩極之間,有一群中間族群,這個族群對存廢看法多半取決於「死刑到底有沒有效」。
「死刑到底有沒有效」倒是符合文中「只要制度設計完善、減低人為錯誤的機率,沒有什麼不能接受的狀況,畢竟沒有一個制度是完美的」看法。
美國在歷史上廢死過,雖然只有短短幾年。但目前也有廢死的州。傅利曼書中說
「大法官都不願意把話講死,也不願完全終極摧毀死刑制度…有關死刑的法律仍處妾身未明的狀態」。
以上,清楚說明「法律的難處,法律在人的“特殊存在”前的「不充足」處,法律在生命死亡面前,駐足了,顫慄了」,法律怕了,美國法律沒有凌越「生命」,輕視生命。
在妾身未明下,如果有人說「廢死與否不是重點,重點是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值得人民信賴」。我同意這個看法,雖然美國也有死刑。
但是台灣情形不一樣,台灣法律沒有怕,台灣已經做出了決定。
如果還有人說「廢死與否不是重點」就錯了,難道生死不再重要(已決定),位階順序不及法律之重要。主張廢死的人當然急著天天吵著槍下留人,急著翻盤,重要的很。
美國布萊恩‧福斯特教授是死刑,司法錯誤方面專家,在(Errors of Justice)書中在死刑問題時談到「死刑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道德問題,站在實用主義的立場上,我們可能無法解決與死刑相關的問題,但是我們應該特別密切關注適用死刑可能對司法錯誤所產生的影響…減少無辜者被執行死刑的風險…」。
也坦承法律無法解決與死刑相關的問題,法律也不敢凌越「生命」,輕視生命。
所以,我說美國法律教授對法律統治是謙抑恭讓,自承不足,本文對法律的統治是傲氣自信,人民又豈會信賴呢。
另外,「適當時機」也有一點看法不一樣,請指教。
廢死的人當然可以天天「直接高舉廢死大旗」,「天天都便宜」(超市廣告詞),因為重要。國父 搞革命也十次失敗,有人說時機不對嗎?我們不是說「失敗是成功之母」嗎?
縱使要檢討指責,也應由直接參與的人來談較宜。
這種主觀猜測意見,局外看戲的人還是閉嘴,一旁少說風涼話,傷口灑鹽。
部長是不是折損,當事人自有感受,說不定有人認為喚起大眾的重視討論是成功的策略呢?同樣,也是主觀意見,是不是「可惜」,因人而異。
不在場的在場,沒有說出口的驕傲
「對我來說,一個社會有沒有死刑並不重要,也與人權指數無關,重要的是這個國家的法制是否讓人民感到安全、信賴。」
多麼可怕的思想,這就是法律人的驕傲。台灣生命教育失敗的地方。
即使是死囚,都仍有基本的權利保障?
如果指的是「法律上合法審判的基本的權利保障」,那麼就是法律對生命權的濳越,太抬舉法律了。
言下之意,就是死囚的最高基本的權利保障只能止步於合法審判前,忘了「存在」是超越法律的,是在法律之先的。法律是變動不居的,在「存在」面前,講難聽點,法律只是個屁。上帝說我就是「存在」,並沒有濳越的說我高於「存在」,難道我們敢說「法律」就是「存在」嗎?敢媲美上帝嗎?「法律」有這麼偉大嗎?
「我贊成一、保留死刑,但加上立法的修改(減少死刑的犯罪)、或司法節制;或者二、也可以廢死,但在目前以不執行為宜,而非直接廢死。」
「我並不是反對廢除死刑,有條件廢死本來就是我的理念」。
這種說法,也是一種不在場的在場,就是說在「以法律之名下」可以廢除死刑,但有個條件、有個什麼東西在「生命存在」之先,那個東西與其說是法律,不如說是法律的驕傲。
廢死終究是對的,但有個任務先要完成,那就是法律的尊嚴驕傲必需完整確保。
世上法律獨尊,我就是一切。
台灣的法律人,大人啊!您們也太自抬身價了。
除了法律,世上美好的值得追求的東西太多了。
總之,你們的所有思維就是「法律以正義之名」凌駕「生命」,輕視生命。
本盜挑戰你們,法律不是正義,譴責你們的驕傲自大。
抱歉,忍了很久,本盜不得不直言。
即使是死囚,都仍有基本的權利保障?
「人」都沒有了,還有什麼「權」,所以同意死刑不是「人權」的問題,因為「人權」的「前提」是先要有「人」的「存在」。
請問「即使是死囚,都仍有基本的權利保障」指的是什麼?
如果是指「吃飯,拉屎」。那麼,那個也將有一天會被剝奪。
倒是,可以改成即使是死囚,都仍有「短暫的」基本的權利保障。
那麼,「短暫的」「基本的權利」保障,還算是「完整」的「基本的權利」保障嗎。
如果不是「完整的」那麼,還算是「基本」的權利嗎?
所以什麼是「基本」的,(借用文中自己的話)您可能要再深入思考相關的議題。
我認為「基本」的就是不可由外人「剝奪」的,是自己的,屬於獨一無二的、無可取代的,是天字第一號的,天王老子也只是個屁。
如果這個「基本」都可以被「剝奪」,那麼世界上也沒有什麼是屬於「基本的保障」了。
所以,「死囚,都仍有基本的權利保障」也是空話一句。
我猜想歐盟的出發點是不是告訴我們“要談經濟合作,要談人們幸福的生活,就先談一談「人」的「存在」”,那才是「基本」的。
他們太瞭解要找「理由」殺人,太容易了。
兩次大戰,他們有深痛的反省。
我們的問題是「沒有反省」,戰後是內戰,接著「殺朱拔毛」,再來,忙著你死我活的「統獨(生死存亡的)惡鬥」,真的「忘了」個人「身邊」什麼才是…最最最…「基本」…的。
Include 或 Exclude
「廢死與否不是重點,重點是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值得人民信賴」、
「無法簡單歸納為死/不死兩種極端的結果」。
「對人類的生命,只要是非自然死亡,就不對」。如果這是目前台灣社會主流意見和制度設計之所在的話(普遍的真理)。那麼,故意致人於死,犯法,過失致人於死,也是犯法。甚至墮胎也犯法。
死刑則是此普遍真理的例外,被排除在以上真理之外,所以雖然屬「非自然死亡,卻也是對的」。
大凡政治鬥爭,就是Include 或 Exclude的遊戲。
公務員退休的18%爭議也是如此,沒有18%的想Include進來,公務員卻Exclude別人進去。至於,全體國民老年生活的保障,空話一句,沒有標準。公務員卻把自己Include 或Exclude於全體國民之中,獨享18%之利益。
雙方都可以打著「全體國民老年生活的保障」爭取話語權。
同樣,廢死刑的人想Include進「非自然死亡,就不對」的普遍真理裡面。
而反對廢除死刑的人就想把它Exclude出去。
「司法制度值得人民信賴」也是空話一句,沒有標準。
如果,我們是廢除死刑的國家,那麼遊戲又倒過來了,贊成死刑的人急著想把他Exclude出普遍真理外,而主張廢除死刑的人是不是也可以說「司法制度值得人民信賴」後,再實施死刑,又要堅持Include繼續留在普遍真理裡面不走。
所以,「司法制度值得人民信賴」是可以被雙方挪用的,被雙方都高舉的。
另外,死/不死當然是兩種極端的結果,就跟18%的爭議,享受到,享受不到一樣,難道說還有第三條道路。
歐盟是經濟共同體,照理說應該不涉及死刑與否的問題,但卻堅持參與的盟國成員絕對不能執行死刑。
顯然,這是不可迴避的重大核心問題(一直也從來沒有迴避過,反廢死一直佔據著而已),怎麼說就不能「不能簡單歸納」呢?
所以,結論還是那句老話「誰在說話」。馬英九一句話就可以定江山了。
各位親愛的網友,謝謝你們的支持,不過我並不是認為被社會認為該死的人就去死一死,死刑有很複雜的成因,故其廢止的步驟和方法也很複雜,無法簡單歸納為死/不死兩種極端的結果。
至於民意,並不是法律制訂或操作的準則,若如此,便沒有大法官解釋存在來保護憲法人權價值的必要了。正因為必須檢視主流是否壓迫弱勢,所以才需要有司法審查立法的需求。只不過對犯法的人而言,其是先違反了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故所能主張的「人權」或「平等權」,與天生因為性別、種族、國籍等因素卻被差別待遇有所不同,不宜混為一談而已。
但即使是受刑人、即使是死囚,都仍有基本的權利保障,所以樓上網友您可能要再深入思考相關的議題,同時,讓死囚去死,與社會是否會比較穩定,並沒有必然的關係。
依凌老師所述,刑法本來就應該照顧被害人家屬的感情啊!!
如果連這點廉價正義都無法滿足,我們選這政府幹麼?如果這就是民主政治,在民意反對廢死的趨勢下,怎麼可以阻擋民意!?
當民意決定死刑的存在,法律人就應該尊重法律不是嗎?法律所彰顯的"正義"不就是"所有人的正義"嗎?
學者不正應該順應民意,好好的法律解釋適用在我們的生活中;不然老百姓不相信司法,社會就不用玩了嘛!!
既然我們都認為這些人該死,就應該讓他們死一死.這樣社會才會穩定安全.
所以,我支持凌台大!!
我支持凌台大的論點。
即便廢除死刑團體,以國際潮流、進步人權、宗教情懷、甚至冤獄、死刑與犯罪率無關...認為人類不可斷定人類的生死,因此提倡廢除死刑。
但是,
國家應該以法行政,在修訂法律之前,怎可認為『執行死刑違法』,不合理。要不促使立委諸公認同廢死的論點進行修法,要不說服芸芸眾生同意;否則憑什麼停止執行?
幸福的人,沒有權力要求不幸的人一定要選擇寬恕。當然寬恕是普世價值,但別忘記了公義也是。廢死者眼見死刑犯『有悔意?』(人有一線生機,當然會表現如此),卻見不著被害者家屬的心痛(當然,廢死者口口聲聲說,我們一直關心被害者),被害者家屬在認屍時,那種心痛無助氣憤,那種自己親人被虐殺的慘狀,或許一輩子都無法從夢中消失;我相信一個家庭遭逢巨變,即使槍決犯人也換不回什麼?但是,如果兇手伏法受應有懲罰。被害者家屬才有機會重新開始阿!不然,纏訟五年、十年,這些家屬持續在陰影中度過,我真搞不懂廢死聯盟,所謂的『關心受害者』,是真關心?還是半強迫要家屬『非寬恕不可』?
死刑與犯罪率無關?哼!看起來沒有顯著關連,但是卻與『重大刑案』有關,請見警大校長『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一文。請問廢死聯盟,你們口口聲聲主張廢死,可知少了最後的一道防線,又有多少無辜百姓死於非命(當然,我猜廢死又會歸納什麼教化不彰、國家不力、社會不公...),你們可知一線的警務司法人員,在常常面對這些歹徒時,八成以上贊成死刑維持?
至於冤獄,省省吧!白色恐怖時代我相信有冤獄,政治因素嘛!早期臺灣刑求嚴重時我相信有冤獄,屈打成招嘛!問題是這什麼時代了?這麼多更審,法官只要認為有機會,鮮少判死刑?這些死刑犯,會是冤獄?唉~少昧著良心了...還是說,你們的良心是建立在『一昧不可處死』,而非公理的天秤上?
至於攻擊凌台大的支持廢死者(有參加廢死聯盟嗎?)某部長與廢死律師的言行,反而加速了臺灣『整合反對廢死』的共識。你們,還是多努力傾聽被害者家屬的想法,感受一下,可別一副雖千萬人吾往矣,一副為理想使命犧牲的崇高狀,然後太自我陶醉了。也請別因為自己的『理想』在臺灣社會得不到太多共鳴?就遷怒到有討論區的凌大版上,去建議廢死聯盟的部落格開放流言版吧!別在這遷怒與攻擊,趕緊想辦法影響廣大百姓吧!
凌台大老師,支持妳阿!(雖然根本不認識妳)
母嘗謂曰:「汝父為吏,常夜燭治官書,屢廢而歎。吾問之,則曰:『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其平居教他子弟,常用此語,吾耳熟焉。」脩聞而服之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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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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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實務上法官是否有判處死刑的內部規則標準,從刑法的規定來看,我能猜的,大概是第十款而已。
實在很想知道法官如何操作求其生,標準為何,又如何的不可得。(而不是如同八股文一般的援引),至少要比較<具體>一些。
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昨天經高等法院再審後的更一審判決,判處三人死刑,判決書末二段載明:「本院<斟酌再三>、<再三斟酌>,<求其生而不可得>,認應使彼等與社會永久隔絕,以杜再犯,並昭炯戒」。
這樣的結果無寧讓人很心痛,對我所提出的司法信賴度,也是沒有幫助的。我其實從與各位的討論中反省了很多問題,只要不是做事實歪曲或斷章取義的攻擊,討論是很好的,因此無須替我擔心,也謝謝幾位留言者的分享。
面對人民的情緒與國家機器,這是這個議題的兩難,四年多來沒有直行被破功,更凸顯這個議題處理的不易。我不希望議題被炒熱一陣以後,便再沒有後續,至少,參與或看到這些討論的人,可以持續關心廢死運動的發展,不論是贊成或反對的一方,都可以做為監督政府的一方,同時也要反求諸己。將議題提升至共同的利益和對話可能中,就不會產生倒退或停滯,如此廢死才不會僅是一個口號,而是透過教育、言說、重述,讓社會理解:人的暴力與國家暴力,都是我們要避免的,要審慎的。
人民往往很清楚人的暴力,但對國家機器或其他組織、結構性的暴力,往往比較無甚自覺。廢死團體可以用更同理的方式,去建構廢死的論述,歐洲各國是經過納粹的恐怖殘忍,才有全面廢死的警覺和決定,台灣是民主國家,在此應該有更多種廢死的策略可以運用。
我的想法很簡單,如要對抗組織,一定要團結人民,廢死團體必須將被害人當成盟友,廢死才有可能成功。以一種對待盟友的方式去對待和自己意見不同的人,以平等的心態慢慢去溝通,找到合作的點才對。
雖然許多人對廢死議題寧願沈默以對,深怕立場曝光後被貼上標籤,但對我來說,廢死應該是同在司法信賴度下的一個關懷,因此並不相衝突,我也不認為自己有何標籤可貼,僅是認為時間作法不成熟而已,可以先做很多其他該做的功課,再來推動而已,並非反對廢死運動。
大家可以多花時間去討論要如何做到對話,或是如何矯正十幾年來傾斜的司改,而不是具焦在討論我個人立場的問題,謝謝。
攻擊林老師的人大概都不認識她,一個全心投入教學研究的老師,在辛苦的工作之餘,還花時間關心公共事務,我相信台灣社會沒有幾個人有辦法像她這樣,許多人都是說的好聽做的少。老師總是默默的付出,寫部落格,幫助學生,為弱勢發聲,那些攻擊的人自己想一想,為社會作了多少?
我對廢死與否沒有什麼意見,不過出來說句話:
我認為版主從頭到尾講的都是步驟方法,我個人是沒看出他有反對廢死的意思,幾位留言者好像對她建議廢死團體的意見不滿,就把無法廢死的問題轉成攻擊個人,我覺得模糊焦點不是很好。法務部執行死刑的手段很粗糙,但這與版主幾篇文章中,建議廢死團體理解被害人又有什麼關係?幾位留言者火力好像是搞錯了對象?
我不懂法律,沒有資格加入各位的論戰,不過我覺得版主的文章很中肯,也看不出她的惡意,不明白幾位留言者這樣的攻擊有何必要?她並沒有反對廢除死刑,應該也不是留言者需要花時間說服的對象,倒是個人這幾日觀覽版主的文章對死刑有比較多的思考,覺得廢死也不是那麼不可能的事情。
我本就反對目前執行死刑,尤其目前的死囚中,有許多案件確有證據法則(如證據取得禁止問題)及程序之爭議(如強制辯護欠缺問題)。
非常遺憾法務部在此時做出這樣的決定,這種預言準確無甚值得驕傲,反而深感痛心。
我對廢死團體是一種建議而非苛責,如不是也關心此議題,又何庸去提出自己的看法?我相信廢死團體關心的是政策,而非沽名釣譽,本文及報紙刊出後,也有許多支持廢死的同道來信和我討論此議題,信中均十分謙和並表達反省之意,更有廢死團體認為爾後他們在表達時會更注意我所提到的問題,我也深為之感動。
至於深感佩服網友所言,是很正確的,政策的執行是很多因素造成的,不應該忽略國家違法行政的問題。但也因為促使死刑執行復活的因素很多,要推動廢死本來就很困難,所以才要更加謹慎、使用對的策略。不要低估了國家機關,對付當權者遠遠比想像中困難,所以,請用智慧而非僅用信仰。未來在廢死的推動上,更必須記取前車之鑑,勿重蹈覆轍。
從報上投書到本文,真令人不得不讚嘆凌台大您的功力與奇才。樓上「恰好相反」仁兄則更是厲害了。
凌台大預言到四位死囚會被提早執行就是因為廢死團體訴求的方式不夠務實、沒有同理心等等的原因,導致討論無法進行,終至這樣的結果。生活裡的因果進程本來即有很多事件存在,預言雖然沒有準確地將中間的事件說出,但就準成這樣,深感佩服。
然而預言跟事實發生後要開始對結果進行歸因終究是不太一樣,「恰好相反」網友進行的歸因更是一絕。在說明為什麼死囚的死刑提早執行時,您完全忽略國家違法行政的問題,開始指責廢死團體在廢死議題上的態度與方法的問題,才造成如此結果。您整體而全面地對於社會事實加以觀察,導出這樣的因果結論,對廢死團體如此地責難,準確地找到促使死刑執行者根本就是廢死團體,而不是其他的因素或問題,對這種思維邏輯,我深感佩服。
樓上那兩位仁兄阿,現在就是談了廢死、而且用廢死團體那種讓人無法接受的方式談廢死,才害得這些死囚被提早執行,真是不反省還牽拖。
您講的東西落落長剛好現在整個被法務部打臉?」
您大概沒有仔細看罷?我早就連署停止執行的連署書,也預言若廢死團體這樣的訴求,此44名死囚非常有可能在這樣兩極的爭議中被提早執行,並表明這就是我非常不願見到的對立的結果。
希望留言者不要隨意扭曲事實,請自行參照之前留言的討論,廢死不是不能談,當然可以談,也應該談,但問題就是我提到的談的方法,如果不能以同理心取得共識,要如何達到改革的目的呢?
至於樓上不妨鄉愿的網友,您如何定義鄉愿或清高甚至自命清高是您的自由,要選擇當什麼人也是您的自由,只要成為不吃後悔藥,對得起良心,不危害他人的人即可,我都尊重。
此時此刻,贊成廢除死刑的人會被說是自命清高;為了不被當作是自命清高的人(所謂自命清高應該是指根本不清高而裝清高,或自以為清高。),只好鄉愿!(這陣子也看到很多鄉愿的人。)
人家說鄉愿,是竊取德性的賊。既能取德(管他是不是竊取,就算用搶的也無妨!)又能不被說是自命清高,一舉兩得!
您講的東西落落長剛好現在整個被法務部打臉 現在政府槍決了四個 以後想必還會有 不談廢死的結果 就是無法停止的殺戮 無法期待的反省---人都死了司法怎麼還會有反省契機? 蔡兆誠律師的"法學上發現"您一定很熟 我們反省了甚麼? 還不是都在裝死?
謝謝樓上網友的補充,我理解之前林員外以及想台大等網友的意思,他們是覺得我既然認為台灣的司法也不是很好,會有冤獄產生,所以就應該像那些極權軍政的國家,直接廢死才是符合一致的邏輯。
但是的思考太簡單了。
第一、台灣並不是這樣的國家,我也不希望政府做完廢死就好像盡了責任。冤獄誤判難道只會發生在死刑?無期徒刑的誤判也很恐怖,那麼多人被判無期徒刑,也可能有錯誤,但卻沒有人如同死刑問題一樣被討溣。
第二、我舉這些國家的例子是為了指明某些廢死聲音把提昇國家人權指數和廢除死刑緊緊綁在一起的謬誤。要提昇國家的人權指數,有沒有廢死對我來說並沒有太大的指標作用。
第三、至於推動廢死當然也可以和被害人保護、和改革司法一起做,這些目標本身沒有排斥的關係,但是如同我先前所言,若大張旗鼓的、以直觀、獨白的方式推動,結果是什麼?以目前的現狀來看,並沒有達到預期希望的效果,反把之前44名死囚提早送上執行的程序。難道這真的廢死的團體希望的?
香港曾經停止執行死刑十幾年,在回歸中國前才廢死,顯見廢死本身也需要一定時間的成熟。我的意見只是提供給廢死團體參考,如果對方認為無參考價值,那也由人。我依然會盡我一個學者和教師能盡的力量,補司改十幾年沒做而該做的事情,像淘汰不合格的律師、像被害人保護程序的加強,像證人保護法、像吹哨者保護機制、像性侵害審理特殊證據及程序、像被害人補償,像妨礙司法罪、像法學教育、像提高律師錄取率。
這些事情首當其衝的其實是律師學者們,很多被害人保護的政策與律師利益很有可能有直接的衝突,改革法學教育,也有可能直接影響某些老師的利益。
因此,廢死團體的律師學者們,願不願意去做這些可以改變冤獄誤判,提高司法信賴度、但卻可能得改革自己的項目,也就不是我能掌控的了。
毋寧,我相信矛頭可能還是指向別人多些,去要求政府或批判司法、推動法官法、檢察官法,必然比推動律師倫理及淘汰制度,要容易很多。人性如此,法律人要跳脫,要有大智慧啊!
就此,我也很欣慰的發現,自己一路走來,還是改革自己反省自己的多,我所屬的團體亦然。
凌台大根本沒有說她支持廢除死刑或反對廢除啊,她根本認為這個問題不夠重要,重點是司法信賴。
所以不管是留死刑或不留死刑,司法信賴當然都是不可或缺的條件囉,
等司法信賴度提升,也照顧到被害者權益之後,廢死的條件才成熟,才有資格談廢死。同時,在現階段維持死刑之下的配套措施也是減少誤判,提升人民司法信賴。如果誤判非常少,那麼廢死的必要性就會更低。
這樣哪裡鬼打牆了?
很抱歉,剛才忘了回覆您提及的「鬼打牆」的問題了。
我想我瞭解您的意思,您是認為我的論述羅極有問題,因為既然我國司法不好,那麼我國就應該和香港或非洲國家一樣,為了避免冤獄廢除死刑才是,為何我卻又不贊成目前推動廢死、故而覺得我的論述有矛盾,是嗎?
首先,把廢死和人權綁在一起提出來的,是廢死團體,而我覺得在這一點實在有誤導。
一個國家不是廢除了死刑,人權就會提升,所以我舉了香港的例 子,以及幾個非洲國家的例子,都是因為怕極權司法所以才廢死,那是一種恐懼人權被剝奪到極致的表現,而非什麼尊重人權的表現。而有些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冤獄誤判仍然很多,因為國家根本就不是個民主國家,其司法制度也是不健全的。所以把廢死和人權綁在一起,可能是要更小心更仔細的論述,否則太有 誤導之虞,也讓政府或法律人太偷懶卸責了。這是第一點。
其次,確實,台灣的司法信賴度不夠好,目前的死囚很多都是過去訴訟制度不健全下所判,因此我當然願意支持對有爭議的案件停止執行。
然而,停止執行與立刻廢死是有差異的。台灣的現狀是有死刑的,立刻廢死,要考慮的點非常的多。
台灣不是一個極權國家,我們的司法和訴訟制度在不斷的進步和改革,公聽會當天我就說過,十年司改,對被告的權利保障真的提升很多,我自己在1990年代 當過律師,是很清楚這十幾年的改變的。然而,十年司改的重心都放在被告身上,被害人部分被忽略是所有人無法否認的事實,我相信即便廢死團體,也深深同意此點,當然,這與司改團體多由律師組成也 有關。現在這樣直接把廢死問題推到第一線,如又加上不體諒被害人的痛苦的語彙、行為,真的適合嗎?有沒有可能用比較漸進、和緩、共識的方式來達到可能目的 一樣,但方法不同的目標呢?最最起碼,也應該補過,應該補這十年司改來,對被害人不夠的部分,再去談廢死,是不是比較平衡一點?在補過期間,是不是可以透過修法,盡量減少死刑的條文、也動用司法節制,如果每年被判死刑的人數已經是非常非常少,廢死的終極關懷信仰再去推動,是不是相對爭議較小?我想我這樣的主張,是被法務部歸到「有條件廢死」群體的原因。
我不知道為何所謂不贊成目前廢死就叫做鬼打牆,台灣並不是什麼集權共產或非民主的國家,我們可以有很多的選項。
謝謝林員外網友非常詳細的論述,我的觀念可以再次重申如:
台灣的現狀是存在死刑的,我個人的想法是:要改變現狀的人,至少要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要提出具體的作法和理由,來說服他人或取得他人的共識。我不滿意台灣目前的死刑現狀,因為我覺得:一、死刑的判決可能在過去訴訟制度不健全而有高度誤判可能,所以目前至少應該可以做到緩死或不執行(這可能就會被歸到「有條件廢死」),二、死刑的執行粗糙不透明,這種行刑執行必須改變,三、如果要把廢死的議題提出來討論討論時,要特別注意不要有菁英的傲慢、要在極端的意見求取可能的共通點,這個議題才有可能往比較好的方向走去,四、就我個人能做的、提升司法信賴度的就是法學教育的改革。
台灣是否要存在有死刑?或者有死刑的話,要用什麼樣的方式存在?我本來就覺得沒有一定的答案。這是我之所以被歸到「非」廢死團體的緣故,對我來說,一個社會有沒有死刑並不重要,也與人權指數無關,重要的是這個國家的法制是否讓人民感到安全、信賴。這並不是模擬兩可的答案,而是我覺得這個問題並不是簡單的「非廢死不可」或「非死不可」對立的選擇。美國並不是每一個州都有死刑,有死刑的州,有沒有執行,或者執行的方式也都很不相同。
我可以接受自己不被歸類為廢死主張,但我也並非全然反對廢死,我就贊成目前的緩死或暫時的不執行,我也覺得保留死刑而以司法節制也是可行的作法。如果真心希望能解決台灣司法的問題,不能也不該要求每個人選邊站,強迫別人接受自己的價值觀。這次被害人團體有這樣強烈的反彈,不是沒有原因,我寫這些,是期待未來在議題的推動上,能夠更細緻一些,多顧慮被害人一些,對立減少一些。
至於大家爭執公聽會誰講了什麼,其實也無必要,我人在公聽會現場,現場有講者確實提及自己是二二八事件的受難家屬人,但卻願意支持廢死,也有來賓講到希望被害人放下仇恨,因為他們的宗教前輩有許多被殺害,但他們現在也贊成廢死等等,但我覺得他們都是出於真正的善意,希望能表達自己的訴求,而不是故意帶給被害人壓力。當天的討論氣氛很平和,我在蘋果日報的文章中一開始就寫了,頗令人欣慰,因此本來就不是在講公聽會的問題。我只是想說,如果要討論這個議題,一定要慎重且謙卑,面對被奪走生命、健康、心愛的家人的受害者,無論如何都要特別注意,不要讓他們再受到二次的傷害。
謝謝大家這麼熱烈的討論,我也學習到很多。
凌台大您好:
您在討論廢死議題時,對於死刑究竟該存該廢,我一直看不出您有明確的主張。綜合您在本文、本文回應與蘋果投書的意見,您的主張一言以蔽之就是「可以廢也可以不要廢」。接下來的論述,往往就轉換到您認為的重點,也就是:「司法信賴度的提升」。
然而,這裡有兩個問題是,第一,在論及死刑存廢時,「可以廢也可以不要廢,但是現在時機不宜廢」的這種搖擺的主張,並沒有回答死刑應存或應廢的提問。這樣的回應除了並沒有確切地說出「時機成熟後,可以廢除死刑的『理由』何在」以外,所有類此主張的團體、個人也始終無法提出「何時時機成熟」的判斷標準。
第二,您所提及的廢死例子是諸如非洲、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他們往往因為司法太差、冤獄太多而廢除死刑。這個例子的提出似乎造成您的論述中的一個大矛盾,或許也正是上開網友提及「鬼打牆」之處?也就是說,您一方面認為台灣的司法還有很大的問題(因此您一再地提及:「與其談廢死,不如先做好司法信賴的提升」),然而,若此,台灣的情形不就正好與您所提及的那些例子有相似性嗎?同樣都是存在很多冤獄的問題、司法不受人民信賴,那麼,台灣不正是存在廢死的條件嗎?然而您在此卻反過來認為,台灣作為一個司法品質低落的國家,我們卻不能廢死,這不正是您論述中的矛盾?甚至不禁令人好奇了,在我們努力提升了司法信賴之後,該時推動廢死的契機與理由又何在?
於是,依您的主張,司法信賴度差(如我國),死刑不能廢,然而,司法信賴度提升了,卻可能更不能廢死、更沒有理由積極嘗試去廢除死刑,因此您的一脈說法,可能是一整套「根本上反對廢死」的論述,而不是一個「目前反對廢死」的論述。
您目前反對廢死,但卻令人摸不著頭緒地在上面的回應中表明「也可以廢死」,不禁令人想請問,您的廢死主張基礎會在哪裡?此外,那些基礎為什麼現在並不存在?縱然對於社會大眾而言,死刑的存廢難以有定論,但我想您應該可以嘗試告訴民眾,您個人的立場到底是什麼、理由何在,而不是僅給出一個模稜兩可的答案。
如果永遠只能以「廢不廢死不是重點,重點在司法信賴的提升」來回應廢死與否的提問,這除了並沒有回答問題之外,更忽略了廢死一直都有與被害人保護、司法改革一併進行的可能。或者甚至:死刑存廢與否,都只是您的論述中的一個在另一個更大目的之下可以容許存在的權衡罷了。
樓上的「參加台北公聽會的聽眾」:台上的某教授要求被害者家屬放下仇恨。
是講誰?那位台大教授?應該剛好相反吧?他的主張很清楚的說,被害者的仇恨不可能消除,而且要求他們去寬恕是強人所難,不是嗎??
你真的有去聽嗎?
http://tw.magv.com/reader.aspx?muID=145991#t145988
http://tw.magv.com/reader.aspx?muID=145991#t145991
王前部長還寫過「理性與寬恕」的廢死公開信,聽在被害人的耳中,反廢死成了不理性與仇恨,且她亦公開說白冰冰心中有恨,這些都是公開的資訊,請自己去看看吧。
如果樓上的"想台大"、"凌台大你好"兩位也有全程參加台北場的公聽會的話,我想您們當天應該也有聽到台下屬某宗教團體的發言者及台上的某教授確有發言要求受害者家屬放下仇恨等語。
廢死團體的確可以提出任何理由反對死刑,但是我不懂這些團體有什麼立場要每一位受害者家屬放下仇恨?縱使也有受害者家屬反對死刑,但是不代表這些已經放下仇恨的家屬便有立場要求其他被害者家屬與他們作同樣的選擇,不是嗎?當口口聲聲要求被害者放下仇恨,尋求寬恕的同時,縱使立意良善,聽在被害者家屬耳中將是何等刺耳?!這除了代表說話的人不能體會那些悲傷的受害者家屬心中的悲痛之外,豈不還隱喻著家屬心中已充斥仇恨而無法自拔?縱使無心,但實質上已對被害者家屬的心情造成傷害了不是嗎?
重點並不是誰妖魔化了家屬,而是支持廢死之人不要再以要家屬放下仇恨學會寬恕等話語作為支持廢死的理由了!
恕我直言,樓上糾纏在誰是貶抑被害人問題的留言者是不是有點奇怪?凌老師講的是被害人的感覺,留言的人卻一直執著在誰講了這句話?
人家凌老師也沒有說有特定團體講了什麼,每個人接觸團體不同,當然會產生不同的感覺,何況你們接觸的廢死團體沒有這種情況,也許被害人接觸到的其他廢死團體有,別人不能講出自己的感受嗎?你們如果重視這種問題比重視是否能達成廢死還重視,還真的是偽善啊!
被害人覺得自己被矮化、自己的訴求沒有得到重視,這是被害人團體在這次廢死爭議中的心情,你們不能理解,還要爭執誰說的,這是重點嗎?管他誰說的,聽的人有這種感覺自己就要反省,樓上留言者的這種反應還真是奇怪。凌老師根本就無須回答這種莫名其妙的問題,就是因為有這種人,才讓對話無法進行,完全搞錯重點!
謝謝您的指教,如同那位被害人媽媽的感受,或許有些廢死聲音自己不自覺製造了他人的壓迫,但聽者確實有這樣的感覺,覺得自己的價值觀被貶抑,被污名。我在投稿的文中也曾說明,這是一部份的廢死的意見給人的感受,並不是全體廢死意見皆如此。
白冰冰女士也曾公開講過,他不明白會何贊成廢死就是人權,而他反對廢死,卻被當成是阻礙人權的人,是一種復仇。
每一種聲音在公民社會難道都不該被尊重?廢死團體如果可以在闡述理念時更有同理心,我相信一定會找到對話的可能。
凌台大您好
我想您似乎還是沒有回答上述網友的問題;
若依您所述,係指廢死團體而非特定個人有所謂
「動輒以人權的大帽子,妖魔化被害人和反對廢死的群眾,
把反對廢死的人都描述成充滿報復、不懂寬恕的妖怪。」
可否請您說明,是哪一個廢死團體有這樣一般的論述?您觀察的依據為何?
後學如我接觸廢死團體的論述並無法有此感想。
甚或,當您也如是指責時,是否正是在進行「妖魔化」他人的示範?
亦即,您並未去了解對方的論述而作出了如是想像。
謝謝
維不維持死刑都要減少誤判,這應該是大家的共識。提昇司法的信賴度應該也是的。在這樣極端意見的議題下,異中求同應該是可行的作法。看得出您是關心公共議題的人,也願意花時間思考,尋求議題的公倍數或公約數,找出超越現狀的相互同意之處,才能使改革走下去。
此外,您對我主張的一言以蔽之,大概有點誤認,但我想我的論點已經很清楚的寫在新聞台以及部落格中,就是我贊成一、保留死刑,但加上立法的修改(減少死刑的犯罪)、或司法節制;或者二、也可以廢死,但在目前以不執行為宜,而非直接廢死。我個人對他人的論述都報已尊重,也希望樓上網友如要就事論事,請勿進行如「鬼打牆」之類的攻擊,這對增強您的論點沒有幫助。
真抱歉讓您如此不開心,我只是就個人觀察提出一些建議給支持立刻廢死的團體參考,如您所屬團體並未有我所言情狀,那非常好,我想被害人團體一定很感激。那天在公聽會結束後,一位被害人的媽媽在我面前痛哭,深感這一陣子以來所受的壓力,覺得自己反對廢死,就被講為拖累國家人權進步、不願意寬恕,而且常常聽不懂廢死團體到底在講什麼,讓她非常痛苦。
我想,這樣的痛苦,實在不該由我們增加在被害人的身上,廢死的議題不是一件壞事,但應該在議題的處理上更細緻,更照顧到他人的心情。我們應該是可以做得到這一點的。
就讓我們都繼續加油吧!
究竟是誰把反廢死這方描述成充滿報復、不懂寬恕的妖怪?可以具體講出是誰嗎?
就我接觸到的廢死主張裡,沒看到有這種把反廢死這方描述成充滿報復不懂寬恕的妖怪。而且公聽會上,廢死一方,究竟有哪一個人是把被害者家屬講成是不懂寬恕的妖怪,來合理化自己廢死的見解?這樣籠統的說,不是斷章取義是什麼?要就具體的說出來到底是哪一位在妖魔化被害者吧。
另外,凌台大的主張,如果容許一言以蔽之的話,就是「支持廢死,但目前時機不宜,等司法信賴度提升,也照顧到被害者權益之後,廢死的條件才成熟。」但另一方面又說維持死刑的配套措施是減少誤判,以提升人民司法信賴。並且認為,如果誤判非常少非常少,那麼廢死的立論基礎就不復存。
令人不禁好奇這樣鬼打牆的論證是在什麼情形之下做出來的。或許都是我誤解您的看法。請麻煩更充分的說明吧。
最後,我想以凌台大的主張來看,應該會支持中國的死刑廢除運動,贊成中國應廢除死刑吧?
回應樓上網友:
您提及的應該是我發表在蘋果日報的短文。首先,贊成廢死的團體有很多,聲音也很多種,包括宣傳品、之前報上的討論、以及公聽會當日,都有提及希望被害人寬 恕,原諒,甚且也舉了其他或自身為被害人的例子,希望其他被害人也能放下仇恨,這點我相信社會大眾皆有所目睹聽聞。這點應該不是我自己胡亂杜撰的,我也沒 有在文中說當天公聽會有誰攻擊被害人,所以請勿斷章取義。
我認為,自己原諒他人的仇恨,不代表有權力壓迫其他不同意見的人,尤其廢死團體多為高知識份子,而受害人卻常為一般沒有法學知識的人民,有必要在表述時, 一再以專業術語或有可能抽象的人權來言說嗎?其實態度上可以更謙卑、更直白、更具體,更有同理心。我個人當然是聽得懂公聽會中大家的對談,但坐在台下的一 般人是否能全盤瞭解,我有點擔心。
至於我提及學者和律師可以做的事情,是因為有感而發,覺得這幾年的司法改革,由於以律師學者為首,修法取向也都具焦在被告權利的保護。司改會多由律師組 成,我自己過去也是成員,當然理解一定有特定的訴求,但十幾年司改,忽視被害人是不爭的事實。在廢死的問題上,律師和學者要提升司法信賴度,也有要負的責任, 如同我那天像陸伯伯道歉一樣,這是全體法律人都該反省的,因此當然也該從自身對司法信賴度的提升做起,不能總是要求別人,寬待自己。
廢死團體對法官檢察官多所批評,但問題是法官檢察官律師,也是受法學教育而成的,所以根本也要從教育開始做。
如果樓上網友確實參加了公聽會,也是對公眾議題關心的人,謝謝您看了我的投書後的指教,也謝謝您稱讚我口條流利,但我不知您說我發言充滿矛盾所指為何?
我想我當日的發言,以及現今的立場,您或許不認同,但我自己應該是很一致的,並沒有什麼反覆或矛盾。
我身為法曹培育者,一向都是嚴以律己,我也相信有很多老師在教育的崗位上努力,我深信我所培育出來的學生,或許人數不多,但一定會在法律圈成為有能力操守和理念的法律人。
「在學者部分,可以在教育上使法學教育更專業、更與實務接軌,不要製造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律人,當然對司法品質有所提升。」
是在暗指公聽會哪些人不食人間煙火?
這次廢死議題當中,到底有誰把反廢死這方描述成充滿報復、不懂寬恕的妖怪?
公聽會裡口條如此清晰流暢,發言卻矛盾連連,也聽不懂別人到底在講什麼,如果說這就是食了人間煙火的話,那我對司法品質將因食人間煙火而有提升的講法深感懷疑。
另外,謝謝飼主的問候,我最近為了準備升等,非常非常的忙碌,但總想著忍耐過這段時間,明年可以出國進修,情況應該會好轉。
飼主,
謝謝你的留言,這段影片是昨天好幾個討論子題的其中之一,昨天的討論我覺得狀況很好,至少沒有人身攻擊的情況出現,頗堪欣慰。
但令人難過是昨天看到陸正的父親陸伯伯也出席,真的覺得法律人欠陸家一個道歉,更十幾審,迄今無法決定到底被告有罪還是無罪,這對被害人實在實一種折磨。
我並不是反對廢除死刑,有條件廢死本來就是我的理念。
但我很不開心的是:這次的廢死行動,法律人動輒以人權的大帽子,妖魔化被害人和反對廢死的群眾,把反對廢死的人都描述成充滿報復、不懂寬恕的妖怪。
每一個人都有價值的選擇,如果贊成廢死的團體,不願意去理解別人的痛苦,一味叫別人原諒,或是別人與你立場不同,就是沒有人權,這種態度只會激化對立,而且也在製造法律人的傲慢和暴力,這也是一種壓力。
一面說死刑是國家暴力壓迫,一面卻又以優越的身份、語彙、和人權為由壓迫與自己意見不同的人,我很難同意此種作法。
對話要在平等的基礎下進行,所以廢死團體自己真的要好好反省自己的態度和策略究竟哪裡有問題。
老師
我看到妳的講法了
真好!
說的真好!
聯結如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1hIa-rnIAw
PS:好久不見了,老師,您好嗎?
我個人支持廢死
但也認為現今的台灣
並不適合廢除死刑
台北場次公聽會與談來賓:
反對廢死(或有條件廢死) 認同廢死
陳淑貞律師 瞿海源教授
許文彬律師 林峰正律師
林志潔助理教授 李茂生教授
項程鎮先生 楊憲宏先生
各位親愛的網友,
收到法務部最新的公聽會場次地點如下:
台北:
4月21日(三)9:00~12:00
龍山寺板橋文化廣場大會堂
台北縣板橋市文化路2段242號7F
高雄:
4月22日(四)14:00~17:00
高雄市立圖書館2F中興堂
高雄市前金區民生二路80號
臺中:
4月26日(一)14:00~17:00
東海大學法律學院1F波錠廳
台中市中港路3段181號
花蓮:
4月27日(二)14:00~17:00
花蓮縣社會福利館1F禮堂
花蓮市文苑路12號
法務部目前已經擴大民意反映管道及公開討論的可能,我收到部裡邀請,出席北部公聽會,時間訂於4月21日上午,地點在萬華區公所。法務部也將於中部南部及東部,各辦一場公聽會。我覺得這是很好的作法,也歡迎對此議題關注的朋友能多前往參加,下面是我目前知道的資訊,如有進一步訊息,我再與大家分享:
1、北部場4/21(三)上午
北市萬華區公所
台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三段120號11樓
2、南部場
4/22(四)下午
高雄市立圖書館
高雄市前金區民生二路80號
3、中部場
4/26(一)下午
地點未定
4、東部場4/27(二)下午
花蓮縣社會福利館
花蓮市文苑路12號
我想"本來就是"似乎誤解了台主的意思,台主的觀點應是認為台灣目前的司法條件尚不足令民眾信賴,貿然推動廢除死刑只讓民眾產生我國司法果然不能懲治壞人的印象,因此當務之急應是提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廢除死刑亦停應審慎為之,台主並非無條件地反對廢除死刑。
關於「被害人的憤恨」一點,我很不解,為什麼被害者家屬憤怒的宣洩與廢除死刑的議題一定得綁在一起?如果死刑真的有助於被害者憤恨的宣洩的話,為何大多被害者家屬提到已伏法的兇手時,仍然充滿恨意?甚至「恨屋及烏」,對於所有犯罪者亦怒氣蒸騰?我想,被害者的憤怒只是表面的理由,此番廢除死刑引起那麼大的爭議,大眾對於犯罪者除之而後快的復仇心理以及對於犯罪預防的渴望,才是這次廢死議題波掏洶湧的主因。
但是,關於這種復仇心態,如果"本來就是"是PTT的使用者的話,那麼你也一定常常看到在一件社會新聞之後,常有人會推文:「這種人渣應該判死刑!」「法官只判X年太輕了,應該判死刑才對」等等的言論,但是,這種復仇的心理到底有何用?「導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如果政府不能仔細探討犯罪者形成背後的結構性原因的話,僅以死刑的方式剷除露出海面的一角冰山,海面下的冰山仍會伺機冒出,根本無助於解決問題。大眾應關心的議題應是為什麼會有這些犯罪者,他們成長背景出了什麼問題?而不是為什麼這樣的人不判處死刑。
而關於對犯罪預防的渴望這一點,台灣的民眾對於司法的態度非常奇特,在一般的情形,「司法不公」一詞大家都掛在嘴邊,對於司法的效率不彰大家也多所詬病,但是司法院一提出訴審法,大家又害怕不公的司法會傾斜得更加嚴重,這背後都是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體現。然而,一提到死刑的問題,大家的說法又變成:「所有死刑案件均經過三個審級,甚次數次更審,如果這麼多法官都找不出理由為犯罪行為人出罪的話,他一定是罪大惡極。」這樣的論述間,不矛盾嗎?這矛盾的說法背後,說穿了還是大眾對於犯罪者的怒氣以及對於刑法預防威嚇犯罪的渴望,已經掩蓋了大眾對於司法的不信賴不是嗎?
我想,台主這篇blog想說的只是:如果不能解決大眾對於司法的不信賴,貿然廢除死刑,只會讓大眾認為司法已經不公了,再廢除死刑,我們如何有效預防犯罪?因此,唯有先提升大眾對於司法判決的信賴再思考廢除死刑,因為當司法已經獲得信賴,刑法的預防、威嚇效果自然得以彰顯,司法體系才有可能抵擋民眾對於司法機能的質疑。在此之前,根本不是推動廢死的成熟時機。
我反對廢除死刑,法律人應該多站在一般人民的價值觀考慮,政府如果一味唱高調,推出的政策也不會受到認同。
任何人都有可能變成犯罪被害人,但任何人也都有可能變成冤獄的被告,刑事法就是要在這兩者中找出一個平衡點。
法學者尤其是搞法哲學的,本來就是菁英思維,還怕人家講嗎?
有些以前幫阿扁講話的,現在也都閉嘴了,真是見風轉舵到可笑的地步
菁英是沒什麼機會變成犯罪被害人的,窮人才會成為犯罪被害人,菁英無法了解被害人的憤恨,可能是因為菁英太偉大了
今日接獲幾位學界友人希望我能加入連署暫停死刑執行,以開啟死刑存廢對話空間,我雖反對現在推動廢死,但同意目前宜暫時停止執行,因此加入連署,並將我回信內容公告如下:
XXX您好,
謝謝您的來信,
雖我個人並不贊成於當前時機不宜之時推動廢死,
而且我也不認為死刑與人權指數有必然的關連,
非洲許多國家都無死刑,但人權指數超低,
這些國家人民之所以贊成廢死,
乃是因為司法太差,冤獄超多,
人民變成潛在死囚的可能性遠高於潛在被害人之故,
而深感最大問題在於社會法治及司法的信賴,
因此我婉拒加入法務部廢死修法小組,
另行推薦我認為適合的人選;
我認為台灣最應儘速改革檢察及司法體制,
更應改革法學教育,
改變執法立法及解釋法律者的素質,
才是根治此問題的辦法。
惟,目前的死囚,
有許多都是在我國刑事審判尚未改革之前定讞者,
是否有冤假錯案亦未可知,
因此我可以接受停止執行的建議,
以開啟更大對話的空間,
但此我的連署並不代表贊成廢死、
或在目前推動廢死,
還請包涵。
我已經請XXX老師將我名字加入連署之列,
以呼籲先暫停死刑的執行,
開啟更多討論,
但我的上述立場暫不會改變,
相信開啟死刑存廢對話的意思,
應該是指能包容不同立場之人,
因此我便直言想法,尚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