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8-20 23:17:41凌台大

「逃避人性」的推薦序:從人性剖析到律法觀照

二○○七年初,我在國立交通大學開設了一門通識課「Love, Sex and Law」,中文課名叫「愛情的法律學分」,我將這門課分為財產篇、婚姻篇、分手篇、性愛篇等主題,就不同議題所涉及的法律進行探討,我的聽眾是一群理工科為主、男生居多、樸實敦厚但沒有任何法學背景的大四學生,我希望這門課能讓他們在踏出校園前,對愛情、性,以及相關的法律具備基礎的認識。

當我們的主題即將進行至「性交易與法律」的議題時,我預備邀請日日春公娼協進會的工作人員來播放廢公娼及抗爭經過的紀錄片,若有時間,我也打算舉辦一個小型的座談。然而,就在我向學生宣布此計畫的隔週,一張未署名的便條紙從教務長室轉到通識中心主任,又從通識中心主任轉到我手中,紙上寫著:「教務長您好,本校有門通識課『愛情的法律學分』,老師要請日日春的妓女來演講,讓人感到不適,請教務長轉告老師。」

我相信世界上任何一位認真教學、想帶給學生不同觀點的老師,看到這樣的訊息都不免會心情低落。同事們有的勸我打消此意,因為擔心寫紙條的人會繼續申訴,屆時我將落到得至教評會為自己辯護的局面;至於通識中心和教務長室,則表達支持老師教學及學術自由的理念,不認為我需要做任何處理。我考慮了一天一夜,決定按照原訂計畫請日日春協進會的公娼阿姨來放影片,但我也決定直接在課堂上處理這個「便條紙事件」。

我在上課時宣布自己接獲這樣的一種反映,由於紙條未署名,無法確定究竟是否為我的學生,我發給每位同學一張紙,請他們寫出對這樣的課程安排的意見,當作一次不記名的實證調查,希望了解同學們的想法。大家都交了,多數的人認為這樣的安排很好,少數貼心的學生還另外寫上對我的鼓勵與安慰。沒有任何人——至少在收回來的不記名的紙條上——覺得這樣的安排會「不適」。課程照常進行,座談也相當的成功,同學從紀錄片與公娼阿姨的故事中,用過去不曾想過的角度重新反省所謂的法律和正義。

在得知商周出版即將出版瑪莎‧納思邦(Martha Nussbaum)教授的《逃避人性:噁心、羞恥與法律》一書並邀請我寫序時,我立刻聯想到這張無名的便條紙。不論這張紙究竟是何人所寫,紙條所呈現的想法本身就是一個很好的教材,完全呼應了納思邦教授書中的觀點:羞恥與噁心,不該、但卻往往成為法律規訓及懲罰的源頭。

當台灣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做出「罰娼不罰嫖」的選擇時,背後的理由難道僅僅是為了善良風俗的維護?若認為嫖妓行為該被遏阻,為何處罰的不是在經濟上較為強勢的買方(嫖客),反而是弱勢的賣方(性工作者)?立法者或許不願承認,真正的理由可能是沒有說出口的情緒:和嫖客相較,妓女的存在讓人覺得「不適」——娼妓的身體盛滿不同男人的精液,是種不潔污穢之物,娼妓是一種低等、污名的壞女人,是可恥的行業——所以成為處罰的對象。這種噁心嫌惡的羞恥感,亦即我所接到的便條紙上所謂的「不適」感,恐怕才是罰娼不罰嫖的核心思想。

問題在於:為何一位性工作者會讓人感到「不適」?而這種「不適」是否足以成為處罰某一種行為或族群的正當化事由?

納思邦教授在這本書中,提出有力而清楚的主張:對特定族群的噁心和嫌惡,不應該成為法律懲罰的理由。她先以「情緒與人性」作為開場,挑戰「法律是客觀公平理性」的神話,認為人性與情感,往往和法律有著深度的糾結。以政治自由主義和基本善為前提,納思邦教授舉刑法的故意(mens rea)、正當防衛的抗辯(self-defense)與量刑(sentence)為例,呈現出在這些法律原則的思考上,情感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納思邦教授接著運用大量的精神分析、心裡學、歷史資料、以及社會學的觀點,分別說明「噁心」與「羞恥」的概念,並對兩者在法律上該有的省思進行辯證。納思邦教授認為,噁心和憤怒不同,噁心是一種「對自我污染的排斥」的情感,與憤怒所針對「錯誤」和「傷害」不同,噁心雖然能引導我們遠離某些危險,但在法律上,它只該在某個狹窄的、對身體環境有所危險的法律領域(如公害法),提供某些行為的建構性判準,而不能成為將弱勢團體或個人邊緣化的工具。而「羞恥」也有類似的問題,固然羞恥有時可能在道德上屬於有價值的情感,而在人類社會的發展中扮演某些建設性的角色,但羞恥也容易被多數群體誤用成為對少數壓迫及污名的手段,如對同性戀、娼妓、身心障礙人士予以差別次化的對待,因此我們必須強烈地堅持個體自由的權利,並堅定保障所有公民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簡言之,納思邦教授主張禁止以噁心作為處罰特定群體的理由,並要求國家要創造援助的環境以保護公民免於羞恥,防弊的方式包括通過禁止人民歧視某特定族群的「反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或是制訂「仇恨犯罪法」(hate crime law),將那些出於憎恨的主觀要素而傷害其他族群的行為,加以刑事處罰。誠然,在定義何謂「憎恨的主觀」上並不容易,但納思邦教授認為,區別的重點在於該行為是否因被害人具備某特種特質所致,因此,若一個扒手竊取了某個回教徒的錢包,並不因此強化或鼓勵對回教徒的攻擊,那麼被害人雖具有回教徒的特質,但該行為並不屬於仇恨犯罪;反之,若一個犯罪行為直接衝著回教徒(或同性戀、或原住民、或其他移民族群、或性別、或職業)而來,並散布一種攻擊特定族群的訊息,則應被歸為仇恨犯罪而加以禁止,以保護公民應享有的平等尊嚴。

如同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觀察,法律的有效性並非在其強制性,而是在人民對法律的尊敬與服從,這種尊從的源頭是「權利」,由於權利賦予了法律道德性,使法律產生權威,使人民願意尊重法律、服從法律;而在所有權利中,最重要的便是平等權,由於多數作為社會的強勢者,往往成為邊緣化、差異化、歧視化少數的推手,因此國家更須平等地對待每一個人民,使個人享有不受歧視的尊嚴與保障。納思邦教授的論述雖是為了美國的法律而寫,但在台灣的環境來看,卻也產生極大的意義。每個國家面臨的困境不同,台灣有台灣必須解決的課題。

台灣受到長期的殖民,而殖民政府往往先以差異化對待殖民地人民,再以同化主義將母國文化強加在殖民地上,灌輸人民單一的、以母國文化為主流的價值觀。久而久之,本應充滿海洋多元文化的台灣及台灣人民,逐漸習慣了單一型態的思考以及文化脈絡,處處可見強勢族群主流文化的霸權:戒嚴時期對台灣文化的打壓,在政黨輪替後轉變為對外省族群攻擊;對外交流開通卻對外籍配偶或勞工不斷貶抑;異性戀者對同性戀的打壓、身心健康者對殘障或疾病者生存需求的漠視;女性的經濟、勞動條件、社會地位、甚至人身安全,長期無法與男性平等,而男性的沙文主義文化,則不時表現在言語文化或是意象中…。

當社會的發展已經無法回到一元,但人民的心態仍然停留在一元,噁心與羞恥便很容易成為標籤化與污名化的工具,如果國家在此時非但未能避免這種將少數人次化的危險,反而利用噁心與羞恥製造對立、污名、階級與所謂的異常者,這種行為與殖民政府又有何異?

回到便條紙事件。如果寫紙條的人,能夠理解台灣色情行業的發展歷史,了解社會不同階級生活的樣貌,看到所謂的「公娼」是一個真實存活、站在眼前的女性,就像鄰家的大嬸或阿姨時,有沒有可能會改變他最初產生的「不適」的想像?我認為有可能。

納思邦教授在書中寫道:「如果平等尊重真的想要獲勝,並指引制度與個體行動者的行為,一個自由民主體制必須將這種任務承擔起來。」而我認為,體制是制度性的承擔,教育則是實踐這個承擔的根本。所謂的道德情感不就是從我們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甚至職場教育和社會教育所形成的嗎?納思邦教授在最後也寫道:「教育人民憐憫,憐憫在經過良好教育後,可以為法體系的各個層面提供良好的引導,尤其是涉及闡揚基本權的場合,憐憫可以也通常成為對於因遭受障礙而功能範圍被削弱的受難者的勇氣及能力的欽佩。」換言之,正因為有便條紙上面所呈現的想法,所以這樣的課程安排及教育便顯得更為重要。

你可以不同意納思邦教授對政治自由主義的分析,可以質疑人的感情難以如此清楚的區別為:噁心、憤怒、羞恥、仇恨,也可以挑戰所謂仇恨犯罪與言論自由的界線問題;但是不可否認的,納思邦教授開啟了觀察法律的一種新的角度。從人性與心理的層面,解構「理性客觀的法律」背後所蘊藏的情感與投射,讓我們更清楚地發現人的脆弱與規範的動機。噁心和羞恥雖不可能從人類經驗中完全去除(事實上,納思邦教授也並不做如此的主張),但在法律的界線及國家的政策上,要如何減少噁心和羞恥的入罪化行為,消除滋養歧視、仇視或偏見的環境因素,有效採取反歧視的規範,教育人民與社會建立尊重多元的觀念,都是當前的台灣需要努力的方向。

二○○四年此書剛出版,我正在與我的博士論文奮戰。由於書中充滿大量的精神分析素材,當時的我花了一番功夫才得吸收。三年後,我已經回台灣任教,很高興商周出版找到好的譯者,將全書完整譯出,讓國內的讀者也能閱讀到這本獲二○○四年美國出版協會法學類專書大賞的經典作品。每個人讀書所得各有不同,對我而言,人性有其不完美之處,人所創造出來的律法亦然,對於這種不完整性的坦白,並非是對人性的攻擊,而是一種反省和追尋高貴情操的動力,是創造一個更好、更自由、更多元的社會的起點,這是此書在我寫作博士論文時給我的最大啟示,也是我至今奉行不渝的信念。希望這本譯著的問世,能帶給法學界不同的新觀點,也期待台灣在反歧視的多元化上,能一日比一日加快。

今昔大不同 2007-12-03 04:40:02

必須要嚴謹檢驗歷史與現在,才不會淪為全民開講的愚弄手法
過去法官、檢察官貪污,稅務、警察,醫院的醫師,無所不貪,紅包文化普遍且視為理所當然,重點在於:不會或少有人被抓,因為各有靠山,黨政後台,法院是黨開的,這是關鍵可怕爛污的所在。
現在,當然有徐維嶽,但是他的下場如何?重點是現在極可能會被抓。不是貪污會抓而已,嘉義地院甘法官只是唱歌叫小姐,鄉下地方嘉義法官,現在已經被逐出司法界了,大家知道嗎?更大權力者,如趙建民,今日何在?今昔最重要的不同,今天只要貪污,有極高的風險是要進監獄的,如非審判中偷渡到大陸,現在的標準是這樣,如何比較今昔呢?
不要再用老套,用全民開講的愚弄方式,愚弄台灣人民。

杜絕貪污,唯一的方法就是民主化。貪污舉世皆然,如同權力腐化,重點在於會不會被抓,會被抓的制度下,才能壓抑較少的貪污,一黨獨裁永遠只是階級壓迫的殘酷統治。
這也是中國跟台灣最大的不同,擁抱統一美夢的人,所不能不覺醒的,但在台灣絕難在媒體看到這樣的反省,只會隨政客叫囂司法迫害。
現在人民終於知道,司法滿意度是不可能高於百分之五十的,因為永遠有一方認為司法迫害,只要他是敗訴的一方,不可能到達所謂及格的六十分

法律人的歷史 2007-10-31 16:08:59

法律人就是一些順從主流價值,思想封閉的(自以為的)上流人,不然怎麼有辦法在競爭激烈的考試中脫穎而出成為人上之人哩?
收賄也不是只有以前,現在也有徐維獄等白目的司法官敢收賄啊
現在的法律人是自視甚高的,出身良好教育與良好旳家境,所以大致不會犯這種收賄的錯,而是會犯另一種自傲自高自大的錯,也因此會做一些更奇怪的事,譬如恐同,恐性,鄙視低下的人,官官相護否認會犯錯的可能性,做這個社會的殺手殘殺少數人民而不自知
沒看過嗎?多的是!!

過客隨筆談 2007-10-31 01:57:37

現在一般人對於法律的無知、司法界的僵化、無能,最大的功臣就是過去獨裁政府、偉人統治對於人民的愚民教育徹底成功的寫照,以黨化的三民主義教學,洗腦化的軍事訓練(成功嶺、服兵役),以及連續劇後的寒流、國恩嘉慶等醜化扭曲歷史片段,強迫老百姓照三餐接受洗腦,又在一方面,嚴禁律師的錄取率,一年錄取五、六個,只准軍法官轉任律師、法官造成一堆庸才、奴才,且無法提供足夠的法律服務,司法界已經形成許多律師,尤其所謂軍法派律師只會撈錢的走後門的奇特現象,法院也養成有錢判生的苟且生態(因為審判干涉隨處可見),這樣四、五十年的沈苛,有可能民主、開放了八年、十年就扭轉嗎?別傻了,現在中上階層都還是這些威權共犯在掌權,只能等他們凋零吧
一定要整個世代淘汰後才有更新的可能。

在美國遇到學行銷日本的訪問學者,問他覺得中國經商容易否,他說很簡單,只要行賄就好了,這就是偉大的中國文化,台灣現在的沈苛,就是過去這些『偉人』所帶來中國文化的驚人奇蹟

不反省歷史,永遠只能摸到眼前的皮毛,難以洞悉問題內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