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實踐中改革法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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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實踐中改革法學教育
─交大科法所的法院實習計畫與台灣法學教育之展望
一、法學教育改革之必要
在國考的低錄取率與純理論性的課堂講授下,台灣的法學教育長期處於理論與實務的高度落差中,學生對社會現象及法律實務運作嚴重脫節,更無心思考法律人應肩負的、對公平正義的追求與國家社會的責任。
為了改變長期法學教育的偏差,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自去年開始,即在一連串的研討會上,提出「法學教育改革對案」,該對案除呼應官方版的改革必要性外,也對官方版全盤移植自日、韓的改革方式提出不同的見解:我們認為應廢除目前「先考試、後實習(訓練)」的國考制度、採取「先實習、後考試」的法曹培訓制度,並且改變目前純紙筆申論的國考,用接近於法律實務狀況的考試方式(例如:撰寫裁判書或口試言詞辯論能力等),測驗已具有實務經驗的考生。
二、 交大法院實習課程
為逐步實踐法學教育的改革,本所決定開辦研究生法院實習課程(Judicial Externship Program),本所劉尚志所長自民國94年11 月起即積極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林錦芳院長聯繫,並委由於現就讀本所博士班,並任職地方法院之蔡惠如法官居中協調規劃。林院長曾受美國知名杜克大學(Duke University)法學教育之洗禮,深知實習制度對於法學院學生深遠的影響,因而肯定「研究生助理制度」此一台灣法學教育之創舉,經徵得司法院翁岳生院長之首肯,全力支持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試辦「研究生助理制度」之舞台。在各界的熱忱支持下,本課程順利於今年春季班正式試辦,由本所林志潔教授指導,蔡惠如法官協助,迄今已有13位研究生助理參與實習,台北地院並委請13位資深之庭長或審判長對研究生加以個別之一對一指導。
「研究生助理制度」的基礎架構係本所學生每學期得選修「法院實習」課程三學分,本課程修業學分總數至多六學分。由本所就選修「法院實習」課程之學生之專業知識、經歷專長、學習意願、道德操守、文書處理能力及其他資格要件進行審核,再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就本所推薦之人選遴選之。
由於「研究生助理制度」旨在藉由研究生助理的協助,減少法官辦案負擔,是以本所聘請實務界人士於研究生助理上任前進行講座,並調閱民、刑事案卷,引領研究生助理瞭解民刑事案件審理流程,使研究生助理至法院實習之前,得以事先充分明瞭其工作內容及相關義務。因研究生助理於處理事務之際,得以接觸相關卷證資料,因此在研究生助理到任之初即簽署同意書,以確保其遵守同意書所載保密、持有資料之義務及迴避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者,將立即終止任用關係,並應負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且不得由本所授與學分,同時依國立交通大學相關校規處理。
遴選的研究生助理係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視各庭業務需要及法官人數妥適分配,並得機動調整研究生助理之工作分配及運用,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具體工作內容由配屬之法官決定。而選修本課程三學分之研究生助理,其工作時數至少160小時(以每日8小時計算,至少20日),實際工作時間由配屬之法官視業務需要統籌規劃,並逐日填寫工作日誌,據實填載工作內容。於任用期間終了,經本所指導老師與各配屬之法官訪談後,予以考核,以「合格」、「不合格」為評定結果,合格者由本所授與學分。
研究生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與非訟事件,實習內容以整理事實及爭點、研究法律問題、蒐集案卷資料為主。「法院實習」課程不僅提供學生接觸司法實務之寶貴機會,印證法學理論(「書本中的法律」(law in books)),深入瞭解「事實運作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實現「法學實證研究」之目的,並於法官指導下豐富司法經歷,提升日後競爭優勢。
三、法學教育改革的展望
(一)官方版改革方案主要內容
1、改革目的:避免國考扭曲教學、避免學生補習導致大學空洞化、避免法律系所及學生數目過多、避免學術與實務落差。
2、 改革方法:
成立碩士班「專業法律學院」但仍保留大學部法學院。
對專業法律學院的數目與學生數目進行「總量管制」。
在雙軌制下,未來僅具備此專業學院碩士者始得報考律師與司法官。
律師司法官考試制度基本上維持現狀,低錄取率政策不變,以調整考試科目及受訓方式來回應實務的需要。
(二) 交大對官方版改革方案的回應
1、本所認同官方版的改革理想、與反省法學教育長期弊病之決心。
2、惟,官方版的改革方法上有數項弱點值得深思:
(1)官方版的出發點是對市場機制的不信賴
官方版一面認為法律人必須具備市場及國際的競爭力,但在方法上又不相
信市場機制,即便對律師考試,都還是以「拔擢優秀律師司法官以蔚為國
用」的心態面對,以致在考試科目、考試方式、與錄取率都未見大幅改變。
(2) 法學教育的根本問題在考試制度而非補習教育
官方版視補習教育為法學教育之仇寇,然問題核心並非補習教育。美國法學院的學生在考律師考試前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會參加補習,但從未聽聞有任何「補習空洞化法學教育」的批評。我國之所以發生學生寧願補習而不上課的現象,乃因補習班老師用心備課、認真教學、有助學生通過不正常的低錄取率國考。倘國家考試繼續維持低錄取率,即便是「專業法律學院」裡的學生,一樣需要去補習,而且些學生補習的動力和決心,將比目前的大學生更強。因為這些專業學院的學生,比現在的大學生多投資了碩士的時間和金錢,想要「儘速考上國考」的心情會更強烈。因此官方版的作法不可能改善現在的情況,只可能讓補習更加嚴重。其實補習教育的存在有其必要性,重點是要與法學教育本身有所切離,但官方版的作法完全達不到切離的效果。何況,若日後提高錄取率至90%,則人人畢業可當律師,那官方版又要如何確保學生在學院裡會用功而不空洞化法學教育呢?
(3)總量管制將創造新的補習文化
另外,官方版實施總量管制,因此學生要取得國考資格,必須自「通過教育部核定標準之專業法律學院」畢業。故而,「如何進入專業法律學院」將成為將來法律學習者的第一關考試。可預見的,「入學」本身的競爭,就值得學生開始補習,加上畢業後低錄取率的國考,在學中還是得繼續補習。官方版的總量管制加上國考的低錄取率,倒是可以創造更多的補習商機,因為以後學生不但要補國考,還要補「入學考」。
(4) 官方版需耗費大量政府預算非我國所能負擔
官方版作法將耗費政府大量資源來聘請實務教師,未來的法律專業學院即
將菁英化成為高學費的貴族學校,若要兼顧社會階級差距,則政府亦必須
貼補大量金錢於學費補助上。日、韓國已經花費數億於所謂的專業學院上,
至今成效不彰,批評之聲四起,堪為我國之殷鑑。
(5) 官方版的作法無益於培養實務所需人才
既然改革後的國家考試錄取率未見提高,考試仍然會引導教學,何況考試科目並未加設任何符合時代需要的新型態法學領域,仍停留在傳統六法的架構裡。事實上,要「以考試拔擢實務需要的人才」,本為「不可能的任務」。實務所需之人才,必須密切配合社會之瞬息萬變,「考試」或「設定考試後的實習科目」這些作法,都不可能真正達到與實務密切接軌的目的。官方版動輒延長考試後的培訓時間,卻未反思所謂的法律專業學院,要如何找到足以應付實務需求的教師?並且,即便有這些老師,學生基於國考的壓力,一樣不願意花時間選修這些與考試無關的實務課程,如此又何以能培養出 「post –WTO」的法律人才呢?
(6) 官方版方案否定法學教育小而美的可能性
官方版的法律專業學院,乃建築在「數大便是美」的假想中。依照官方版
的作法,未來台灣將只有寥寥數所大型法學院得以存在。先不論此種作法下,可能導致的地域差距(若評鑑機制沒有完善規劃,未來可能僅有台北數所大型學校才得以設立專業法律學院,中南部及東部,恐將連一所法學院都沒有),此類大型法學院最大的問題在於需耗費要龐大的行政資源及管理人才,且易有大型組織無效率的缺點。官方版並未想到,小型的法學教育機構,不僅管理有效率,易創新,更可透過合縱連橫與其他機構合作訓練人才,交大科法與台北地院的合作教學,就是最佳的例證。
四、 結語:
法學教育改革是巨大而影響深遠的工程,攸關法律人的素質與養成,考驗台灣與國際社會接軌的能力,本所認為,非有持續力與對未來的洞察力,不能竟其功。本所與台北地方法院的法院實習課程,是台灣法學教育與司法實務整合之濫觴、同時也是實現交大版改革方案「先實習、後考試」的重要里程碑。交大科法所將依據實習後雙方的問卷調查與訪談,逐步改進擴充本課程,使其在法學教育改革的進程中,凸顯交大版對案在改革方法上的優點。我們會繼續為台灣法學教育的改革而努力,亦請各位先進繼續給我們鼓勵與指導。
恩,不知道在上位者的一面之詞與與高層交好是該怎麼拿捏呢?~~f0_o....
陳華大說得極好,只要有更好的方式出現,比較不好的作法自然就會被迫讓位囉。
我想V網友可能是台北地院的人,但不一定曾參與交大法律實習課程指導參與學生。留言中提到台北地院的一些內情,像指責院長刁難助理等等,所以可能是台北地院的人。台北地院的內部政治運作,V跟林院長之間的恩怨,身為外人不可能了解,也不便多言。我想這個部分應與交大的實習課程切割看待。
首先,司法院訂有「司法院及各法院提供國內外大學法學相關系(所)學生實務實習要點」。讓學生到法院實習,這是司法院的既定政策,而非台北地院獨創的作法。交大只不過是根據該要點,成為第一個將這個課程付諸實現的學校而已。如果沒有此要點,台北地院林院長也未必會如此欣然答應此事。今後我們會看到更多學校(其實已聽說好幾個學校也想作)跟學校所在當地(交大有新竹及台北兩個校區,很多學生是在台北校區上課)的法院達成建教合作的協議,開設更多樣的法院實習課程。所以,如果要批評法院實習的大方向,或許將矛頭指向司法院,尤其是翁院長本人,可能更符合V網友的本意。
其次,該要點規定實習長度不能超過兩個月,所以它不可能使來實習的學生了解法院的詳細全貌,必然只能讓學生了解大概的樣子而已,而這其實正是實習的目的。如果一個學生已考上司法官,那麼直接投入司法官的行業就好了,何必來實習?如果已考取律師,就直接去當訴訟律師就好了,何必再透過實習來觀察法院?實習的目的正是先蜻蜓點水一下,讓學生了解大概的樣子,日後再決定是否要投身於司法官或訴訟律師的行業,或者對法院運作作更進一步的研究。不論美國、德國、日本,乃至許多法學比台灣不先進的國家,法院實習是很普遍的課程。法律本來就是一種要終身學習的行業(不然法令一改就落伍了),所以實習只是終身學習中的一小段而已,本來就不該把學習目標設得太高。認為「兩個月的法院實習一定要讓作到讓學生認識Law In Reality的程度,不然就完全不值得作」的想法,是把太多的負擔加在單一的改革事件上,這是不切實際的。本來實習只是法學教育的一環,不是法學教育的全部。並不是說有了法院實習,其他的法學教育改革就不必進行了。所以不必把這兩件事混為一談。
改革是很多小事的累積,而且一定會有邊作邊改的成份。不是台灣很多人想像中「先作詳實的調查、謹慎的規劃、與相關團體達成一致共識、最後再大規模實施,一次成功」。即使日本花了近十年的時間規劃法學教育改革,實施後還是發現不少問題,必須更進一步的改革來解決。改革一定會有反對意見,會發現一些當初沒考慮到的問題。所以一定是先作了,然後再來修改。如果要考慮到完全沒有問題才實施,人類社會的很多進步都不會發生。只要大方向對了,小細節日後一定會逐漸解決。其實,如果對交大的法院實習課程不滿,最好的方式就是提出更好的作法。只要有更好的方式出現,比較不好的作法自然就會被迫讓位。
我是交大第一屆的法院實習的研究生助理,也是所謂的白老鼠吧。我全程參與了第一屆法院實習所有訓練及實習過程,可能對於實習全貌有一點點可以說明的地方。
在這門課之前,我對於法院實習一無所知,對法院的印象是停留在律師實習階段時,法官時常以堅定或尖銳的口吻指導兩造律師應為如何如何...對當時的我而言,只覺得法院體系裡的規定、程序很複雜,一個不是司法官退下的律師應該一輩子無法瞭解如何運作。而以往在大學時代在地院參與「服務課」的時候也僅止於影印、整理所有83年以前的卷宗檔案,壓根連開庭、連法袍是什麼顏色都沒有開過。所以當時對於法院實習這門課我們也是抱持著都學多看的心態去參與。
我是不太瞭解這門課是否淪為菁英團體式不顧他人感受加以運作。但從課程設計上,到與法官的互動,正式學習過程當中我們都收益良多。
在課程設計上,我是真的不清楚其他學校以往與法院合作時是如何訓練學生的,但我們十幾位同學是在一個老師團隊帶領下,依照地院的法官助理手冊一點一滴教導我們如何進行卷證索引、爭點整理、法律議題資料蒐集。老師們也在每一位同學的繳交作業上加以評分並指正缺失。這不僅讓我們深深體會到法官及助理的辛苦,同時也得到不同於「服務課」或是律師實習時的觀點及收穫。雖然有好幾個焦慮的夜晚因為算不出應沒收之署押而輾轉難眠,但整個過程讓我們至少稍微窺看到法院體系運作的流程。
而在實際與法官接觸的過程當中,其實坦白說,真如同V先進所說的,我們既無給薪,亦非法院體系一環,在自我定位上以及應對進退之角色上的確經過一段不短的適應期。這段期間除了凌老師個別與法官及同學接觸協助外,指導法官也多半極具耐心地教導我們如何進行研究生助理的工作。比起在律師實習階段因為有業務上的壓力、同時也因為個別事務所屬性不同,接觸案件不同,這段期間的學習對我們反而是大開眼界,雖說瞭解程度絕不比正規法官助理,但確實已提供了我們不同於大學服務課、學校審判實務課及律師實務訓之觀察。
我只是剛開始在法學教育體系下生存的一枚學生,對於改革我覺得我尚無充足的知識可以談論。但至少從這次蜻蜓點水式的實習,讓我不那麼懼怕法院,不再像是在律師實習階段感覺一頭栽進不知所措的感覺,同時也對於法官工作有部份側面的觀察。這段過程中...我只是想,如果在大學時代有如此機會接觸法院,去參與實習,或許在選擇報考律師或司法官考試時會有更多的想法。而不是在考前只有帶著在法庭電影中看到的幻想,經年累月的埋首苦讀,最後才發現其實法律工作的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