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9 17:22:56wu0955

當警察臨檢時


[法律常識] 幾個不可不知常?


當警察臨檢時,我們可以拒絕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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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不是曾經有被警察臨檢,甚至搞得一肚子氣的經驗?究竟警察臨檢時,我們必須配合哪些要求?而哪些要求是我們可以拒絕接受的呢?升斗小民的我們對於這些小常識實在不可不知,否則自身的權益可能因為無知而受到了傷害。

  對於警察的臨檢,民眾必須配合不得拒絕,但可以要求警員出示證件,拒絕臨檢警方可以『妨礙公務』罪名加以逮捕。不過在臨檢時,受檢民眾可以拒絕讓
警方登記電話及住址的要求,因為員警進行臨檢要求登記資料,是為因應督察單位抽樣確認有無造假,但如此要求並無法源依據。

  根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臨檢必須在公開場所進行,但不能對受檢人之身體、所有物進行搜查,而且除了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外,受檢人可以拒絕出示身份證。這是為了防止值勤員警『假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

  譬如警方執行道路臨檢,要求駕駛人打開後車廂,受檢民眾是可以拒絕,除非警方提出搜索票才得以為之。因此,遇到臨檢盤查時只要僅記兩大原則,

  一、是臨檢必須是公共場所。
  二、是不能進入搜索範圍,包括對身體、所有物、住所的搜索,都是臨檢範圍之外,甚至要求非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出示身份證在法律上都有疑義。

  此外,警察值勤時的服裝儀容與攜帶裝備必須合乎規定,否則民眾可以對員警進行『反臨檢』,逕行向所屬單位告發,員警則可能遭受記點處分。




  拖吊違規車子,未按標準程序可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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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規拖吊問題已經嚴重到民怨沸騰的地步,擔任消基會汽車委員會委員的汽百科雜誌杜社長范南江說,拖吊到處橫行,專挑好拖的車下手,已經有不少車主索性祭出絕招,用未按標準程序執法的名義,向隨車員提出告訴,並申請國家賠償。
  車主雜誌副總編輯羅焜平說:「太多的車主往往在繳了罰款之後,把車開回家後,才發現愛車給拖壞了。偏偏向申訴單位上告後,卻都因為車已開離拖吊場而皆落得投訴無效。」

  2、愛車被狠狠拖壞的事例太多了,已有不少出售有四輪傳動車款的商家,乾脆送給車主一張寫有:「此車使用四輪傳動裝置,如拖吊請加裝輔助輪」字樣的警告牌,也算一種無奈反應。
  車主們請記住:「按照標準的拖吊程序,隨車警員必須在貼上封條,且需原地等待三分鐘,確定車主並未出現後始可把車拖走,而且按規定,拖車都應加裝輔助輪,以免因托吊不慎而將變速箱硬生生給拖壞。
  因此凡是車主趕到後依然硬拖,先拖走一段路再貼封條或未加裝輔助輪者,皆屬違規違法行為。

3、當愛車再被拖吊,在領車之前記得要先檢視一:

  [1]、隔熱紙或門鎖的鎖頭都可能被拖吊人員給弄壞。
  [2]、有無拖到傳動軸,可瞧瞧保險桿上的碰觸痕跡。
  [3]、試開看看,如從N檔排到D檔。聽到喀拉喀拉聲,便意味變速箱齒輪已受損。
  [4]、四輪傳動車若有同樣聲音,則表示差速器鬆脫了。
  [5]、拉拉看手煞,若變鬆了,就可肯定愛車是在手煞車未放平下給拖走。

  上述幾點應可舉證提出申訴,申訴前,別忘了要求拖吊單位出示現場照片。
  ▼切記領車的時候,詳細檢查有無受損,並索取現場照片。




  汽車違規拖吊的省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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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的車子不小心被拖吊,而你比車子早到拖吊場狀況下,可以不用支付200元的保管費。車子被拖吊通常領車時會被開罰單,金額是1800元,但是其中有200是付給該拖吊場的「保管費」。

  所以如果發現車子被吊,趕快坐計程車到拖吊場,可以不用付這200元,因為他根本沒有「保管」到,怎麼可以收費?

  另外,如果你剛好「目擊」車子要被吊走,其實可以要求他放下來,只要付罰單600元,但是要有技巧一點,就是你要站在車子的前面,因為你如果跟拖吊司機請他放下來,他會叫你去跟警察講,而就在你跟警察說話時,他就會把車子吊走,這時警察也只能跟你說「已經吊走,沒辦法了!」。
  
  所以站在車子前面才能避面這種啞巴吃黃蓮的狀況發生,反正他不敢撞你。




  給開車者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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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由一位地檢署法醫所發出的信,主要目的是提醒各位開車族的朋友們!

  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時,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

  首先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有閃光燈的相機,內要有底片,及捲尺一把,約七公尺左右。
  當發生車禍時,最重要的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理由是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請問三四張又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與其期待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還不如自立救濟,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分享給大家,希望每個車主知道,一來可以保護自己,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一面。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1、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2、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3、煞車痕一定要照,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4、底盤要照相,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第一是要照有異物,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5、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6、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二部份是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如果對方不幸死亡,則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藥物測試。
  以我的的經驗中,有一個案子表面上是車禍致死,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才知道死者是先死於藥物中毒,後發生車禍,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臺灣的司法是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所以建議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像一定要要求照左腳上的傷,這是根據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重要的事你要求檢察官做,他才一定會去問人,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你洗一份給他,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不要給檢察官,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是否認真,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不需要我多說。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後態度要客氣,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他們最怕記者。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更重要的是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美國法醫書上的開門見山的第一句話,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常以偵察不公開不要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而愚弄市民,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死亡車禍發生,為了偵察不公開,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而發生車禍,又要害死多少人,只有每天看著一個個家庭破碎,才會想寫此文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如果對你有用你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提醒他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力,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