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17 14:03:42走出地獄的凱文...

你不能不懂的法律

你不能不懂的法律!「弟弟負債自殺,兄姐負擔債務」
屏東市一名未成家(未婚)的陳姓男子因投資失敗負債後自殺
身亡,他的兄姐“沒有”在獲知死亡兩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權
,債權銀行以死者生前欠下巨額債務,依法請求債務必須由兄
姐共同償還,獲得勝訴。
死者的兄姐因不諳法律,未及時拋棄繼承權,平白要為已經往
生的弟弟負擔一千四百萬元債款。
陳姓男子生前原在公家單位服務,從民國七十年起即從事各項
投資,但賺少賠多,到八十四年他負債纍纍,不但投資的房地
產被查封拍賣,就連祖傳不動產也被查封,他在屏東失敗後,
遠走他鄉,準備東山再起,因此離開屏東到台中發展。
但天不從人願,他到了台中後仍然不得志,於八十五年九月間
以愧對親友為由留遺書後自殺身亡,當時是他的朋友前往處理
善後,他的二哥前往指認。
因他生前積欠銀行約一千四百萬元債務,債權銀行因他己死
亡,催討不到債權後,於去年間以死者生前沒有配偶、直系血
親卑親屬及父母,他的兄姐共五人又沒有依民法規定兩個月內
拋棄繼承,所以為第三順位的繼承人,要求弟債兄姐共同清償。
兄姐五人中,二哥在弟弟自殺時曾前往認屍,其中一個姐姐沒
有財產,沒有提出異議,死者的大哥及兩個姐姐提出異議,認
為弟弟和他們不合,互不往來,形同陌路,並在事業失敗後遠
走他鄉,和他們沒有聯絡,因此不知弟弟在五年前自殺死亡,
因此補辦拋棄繼承。
債權銀行則提出在八十九年間,中國農民銀行聲請法院執行死
者遺產時,曾將死者死亡的事實通知他們,所以兄姐應該在八
十九年六月即知弟弟已死亡,他們在一年後才聲請拋棄繼承已
超過法定期限。
法院判定銀行勝訴,死者的兄姐依法應共同承擔弟弟生前留下
的鉅額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