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17 14:03:42走出地獄的凱文...
你不能不懂的法律
你不能不懂的法律!「弟弟負債自殺,兄姐負擔債務」
屏東市一名未成家(未婚)的陳姓男子因投資失敗負債後自殺
身亡,他的兄姐“沒有”在獲知死亡兩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權
,債權銀行以死者生前欠下巨額債務,依法請求債務必須由兄
姐共同償還,獲得勝訴。
死者的兄姐因不諳法律,未及時拋棄繼承權,平白要為已經往
生的弟弟負擔一千四百萬元債款。
陳姓男子生前原在公家單位服務,從民國七十年起即從事各項
投資,但賺少賠多,到八十四年他負債纍纍,不但投資的房地
產被查封拍賣,就連祖傳不動產也被查封,他在屏東失敗後,
遠走他鄉,準備東山再起,因此離開屏東到台中發展。
但天不從人願,他到了台中後仍然不得志,於八十五年九月間
以愧對親友為由留遺書後自殺身亡,當時是他的朋友前往處理
善後,他的二哥前往指認。
因他生前積欠銀行約一千四百萬元債務,債權銀行因他己死
亡,催討不到債權後,於去年間以死者生前沒有配偶、直系血
親卑親屬及父母,他的兄姐共五人又沒有依民法規定兩個月內
拋棄繼承,所以為第三順位的繼承人,要求弟債兄姐共同清償。
兄姐五人中,二哥在弟弟自殺時曾前往認屍,其中一個姐姐沒
有財產,沒有提出異議,死者的大哥及兩個姐姐提出異議,認
為弟弟和他們不合,互不往來,形同陌路,並在事業失敗後遠
走他鄉,和他們沒有聯絡,因此不知弟弟在五年前自殺死亡,
因此補辦拋棄繼承。
債權銀行則提出在八十九年間,中國農民銀行聲請法院執行死
者遺產時,曾將死者死亡的事實通知他們,所以兄姐應該在八
十九年六月即知弟弟已死亡,他們在一年後才聲請拋棄繼承已
超過法定期限。
法院判定銀行勝訴,死者的兄姐依法應共同承擔弟弟生前留下
的鉅額債務。
屏東市一名未成家(未婚)的陳姓男子因投資失敗負債後自殺
身亡,他的兄姐“沒有”在獲知死亡兩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權
,債權銀行以死者生前欠下巨額債務,依法請求債務必須由兄
姐共同償還,獲得勝訴。
死者的兄姐因不諳法律,未及時拋棄繼承權,平白要為已經往
生的弟弟負擔一千四百萬元債款。
陳姓男子生前原在公家單位服務,從民國七十年起即從事各項
投資,但賺少賠多,到八十四年他負債纍纍,不但投資的房地
產被查封拍賣,就連祖傳不動產也被查封,他在屏東失敗後,
遠走他鄉,準備東山再起,因此離開屏東到台中發展。
但天不從人願,他到了台中後仍然不得志,於八十五年九月間
以愧對親友為由留遺書後自殺身亡,當時是他的朋友前往處理
善後,他的二哥前往指認。
因他生前積欠銀行約一千四百萬元債務,債權銀行因他己死
亡,催討不到債權後,於去年間以死者生前沒有配偶、直系血
親卑親屬及父母,他的兄姐共五人又沒有依民法規定兩個月內
拋棄繼承,所以為第三順位的繼承人,要求弟債兄姐共同清償。
兄姐五人中,二哥在弟弟自殺時曾前往認屍,其中一個姐姐沒
有財產,沒有提出異議,死者的大哥及兩個姐姐提出異議,認
為弟弟和他們不合,互不往來,形同陌路,並在事業失敗後遠
走他鄉,和他們沒有聯絡,因此不知弟弟在五年前自殺死亡,
因此補辦拋棄繼承。
債權銀行則提出在八十九年間,中國農民銀行聲請法院執行死
者遺產時,曾將死者死亡的事實通知他們,所以兄姐應該在八
十九年六月即知弟弟已死亡,他們在一年後才聲請拋棄繼承已
超過法定期限。
法院判定銀行勝訴,死者的兄姐依法應共同承擔弟弟生前留下
的鉅額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