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6 19:00:00Kevin Lee

有憑有據辦公文

        除了少數像洽詢、通知、求助、寄贈…等等主動發行的公文,大部分公文皆有其辦理依據(或擬覆之來函)、源由或背景,而且均表達於函、書函或3段式簽的說明一或便箋、便條簽的第一項,這也是公文的體例之一。

    有憑有據辦公文不僅是依法行政的體現,也具有提供各級審、閱稿長官、受文機關、受文者以及檔案使用者瞭解案情全貌線索的作用。然而,承辦同仁在寫作公文時卻很容易忽略這個重要的環節,致使公文效率大打折扣。茲就常見的幾個現象列舉如下:

※「依據」漏未揭露,或雖揭露卻未附案核參。

※「依據」未置於說明或條列的第一項。

※依據錯誤或不相干之法令規定或來文。

※依據本機關公文、本機關長官指(裁)示或無受文機關參與之會議紀錄要求其他不相隸屬機關作為。

※依據尚未核定之會議紀錄:雖為爭取時效,惟一旦會議紀錄有所修正,又將費時費力辦理更正作業,反而延誤時效;另因該紀錄未經核定,其決定或決議的效力,亦有爭議。

依據非本機關收文之公文,未予正確敘述來源。

        把這些現象歸納來,問題應該都在於辦理公文時求快不求好、求結案不求過程的態度,急就章之下,自然難以面面俱到。為此,不免也讓人想起一些時下似乎已被遺忘的前輩指導:

*建立觀念習慣,辦文不忘先敘述正確依據背景。

*依據之文件應該完整附案,提供核稿人員及長官核參。

*即使首長交辦案件亦應加簽說明,一方面避免核稿人員及審稿長官因不知情而誤改、核駁,另方面也利於未來查考。

*一般來說,本機關公文、本機關長官指(裁)示只能做為機關內部簽辦行文之依據,對其他不相隸屬機關並無拘束效力。因此,若該公文前已送達受文機關,可視需要書寫「本○00000000字第000號函諒達」,或另以敘述背景方式代替依據,藉重機關倫理

*會議紀錄應經核定後再加引用,引用時並應加述文號。例如:本署1020000日○○字第00000號函送○○○紀錄諒達或:依據○○○紀錄辦理本署1020000○○字第00000號函諒達

*依據非本機關收文之公文時應交待來源,例如:依據○○部交下  貴府1020000○○字第000號函辦理,或:依據本部○○署案陳  貴府000000○○字第000號函辦理。

        依據或背景,可說是產生公文的根基及關鍵,根基穩固始可文出有名,掌握關鍵才能簡明扼要。反過來說,小小的疏忽,也會大大降低了公文品質,一旦公文出了門,甚至對機關形像造成負面影響,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