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05 19:01:34Rose fairy(玫瑰精靈)

電腦印刷文字總是法官們的最愛,故舖上原始刑事上訴狀於此,協力照顧法官們的眼睛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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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撤銷104年度訴字第608號案件/
聲請更審王智明傷害、強盜、設計陷構等罪之兩件上訴補述理由狀。
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3901號/承辦股別:法股。
聲請人:李玫瑰   
身份證字號:
女,生日:
職業:董事長/生雞肉處理員。
住址:
郵遞區號:931
電話:
是申請案件進度線上查詢服務:池庭成
電子郵件位址:
tim641107@hotmail.com
送達代收人:李玫瑰
送達處所:
註:
1、現任「財團法人池庭成幸福基金會」蘊育中董事長一職。
2聲請人的智慧比擬總統級人物,馬英九先生可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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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人1—1:
告訴人
(遭恐嚇者)
證人
池庭成
民國64年11月7日出生
行動電話:0912225267
就職公司住址:
東南亞集團sea.com.tw
臺北市南京東路五段63號5樓之1(6樓之3工作室)-郵遞區號105
(已知二名孩子之已婚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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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1-2
告訴人
王智明
真正強盜犯亦真正加害者及恐嚇者。
生日:法院顯示疑似偽造,表相與齡違合,不詳。
原貌特徵:凸頭,善偽裝。
其他個資不詳。
註:聲請人李玫瑰已確定王智明強盜犯有親屬於屏東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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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法官解惑,請要求解惑問題或一般人無法向戶政機關查證得詳情的問題時勿當精神病看待,法官如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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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上訴理由補述主旨:
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發文字號院彥刑法107上訴3901字第1080302188號補提上訴理由說明第三項本案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嗣後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或投遞其他書狀,請逕寄最高法院。等內容。
二、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上訴字第3901號第11至12頁刑法第2條之立法理由略謂以參考外國判例修正條例,顯示在臺灣之中華民國現行法律以對臺灣全民無用處並已無法約束現行執勤政務之公務人員的違章亂紀,以至於聲請人蒙受損失、司法尊威盡失、臺灣於國際地位敗落。為抵制不法的政府公務人員而創設新法、促進財富重分配並活絡經濟等因素,聲請人李玫瑰願與貴院法官當庭協議利益均分計劃,因此聲請人提出上訴理由補述狀。
聲請刑事撤銷/聲請更審等二件上訴理由:
1、法官如師,故稱“法師”。韓愈的《師說》 -「 師」之任務是「傳道」、「授業」、「解惑」及孔子曰:「三人行,則必有我師。」
2、如上述,因為聲請人李玫瑰愛池庭成而宣傳池庭成的優點;但聲請人不因厭噁而故意入罪於强盜犯王智明,因無任何關係亦無任何交集,也只希望請王智明強盜犯自動遠離。亦因上述,經件件訴訟事件更張顯了強盜犯王智明(同王智明強盜犯)的狡猾奸詐。
3、依據職務歸係法之執政事務主管機關銓敘部,請貴院法官傳喚銓敘部部長詢問偵查王智明強盜犯基於臺灣政府單位歸係於何種職權及理由,其盜竟可以臥底於東南亞集團並壓制東南亞集團之債務人的聲請人李玫瑰因而向貴院聲請上訴,依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98號之第5至6頁第四項所謂「基於逮補現行犯之意思暫時壓制被告云云。」。在此強調一事:銓敘部部長未向聲請人自我介紹,故聲請人李玫瑰不認識。
4、請貴院法官傳喚勞動部部長、勞工保險單位主管(局長及科長)、富品全自助餐店之雇主及會計及阿龍師(僅知)偵查詢問二事:「1、富品全自助餐店為何未如期替聲請人李玫瑰申請退出勞工保險?2、為何不學戶政事務所職員吳小姐(屏東縣枋寮站)確認法院強制執行書的真偽而擅自協助王智明強盜犯侵占聲請人李玫瑰之辛苦工作所得?」,事實:聲請人李玫瑰於富品自助餐店僅工作一個月便遭革職,然,民國104年5月11日向勞動部之管轄的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明細時發現當日並未被退保,疑似掩護王智明強盜犯之偽造文書等罪,依據聲請人於民國104年05月11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的勞工保險被保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因此,聲請人在此向貴院聲請上訴。
5、請貴院法官傳喚涉及中華民國政府之內政部長及戶政司相關國際ISO作業流程各部門科員及司長確認作證於懇請屏東縣枋寮戶政事務所主任張綉惠女士、秘書郭三煌調閱王智明強盜犯之親屬關係表並出庭作證、高等檢察長王添盛以及屏東民事執行處的審判長王致傑等人列證,以釐清王智明強盜犯之就職於公職的親屬關係,再傳喚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處長及協助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向聲請人李玫瑰催討(人力仲介、世紀人力仲介)21世紀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債權扣款之負責的前後任事務官曾芳綠及劉小姐(事務官?書記官?)出庭作證,以還於聲請人李玫瑰之刑事公道,依據已備於參入向貴院聲請上訴之相關法院文件-104年度司執助字第4030號申股。
6、請貴院法官傳喚臺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4年3月左右受理聲請人李玫瑰提告王智明強盜犯、曾芳錄書記官之刑事詐欺案的法警以及當時任職法警室的主管、民國104年任職於臺北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署長及科員等人出席作證,以利偵詢詳查聲請人李玫瑰曾提告王智明強盜犯詐欺侵占之真實事及還原當時檢附利於聲請人李玫瑰之證物文件,
8、請貴院法官傳喚東南亞集團之子公司21世紀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所負責的曾銘堯曾林壽美夫婦偵詢,以釐清王智明強盜犯之詐欺及偽造文書罪等案。
9、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上訴字第3901號第11至12頁刑法第2條之立法理由略謂參考外國判例修正條例,顯示臺灣之中華民國現行法律以對全民已無用處並無法約束現執勤政務之公務人員的違章亂紀,誤使臺灣人權蒙受損失,故,聲請人李玫瑰願與貴院協商一事:「貴院法官對於本案所傳喚相關出庭作證之所有的證人,一旦說謊或職務瀆職者,將沒收其財產予以懲戒,而將獲得的財產由(1)當庭法官與(2)聲請人李玫瑰及(3)遭恐嚇之告訴人兼證人池庭成、(4)天主堂(高雄玫瑰、佳冬、東港、潮州、前鎮善導等堂)等人分配同享,分享以「64」分制:池庭成李玫瑰同享4;法官及前述教堂同享6。」前述目的以抵制遭王強盜犯家族(檢察長王添盛、法官王致傑)乃至於王智明強盜犯及其詐騙同夥的恐嚇賄賂及重建警檢司等機關的誠信、重建臺灣在國際的形象。
謹此
盼思萬金、顧及威信、建立臺灣、宗華民國,請貴院順應訴求實鑑。
 正「浮貼  十字架        
財團法人池庭成幸福基金會/蘊育中 /統計資策:池庭成/不募款/無志工/行動電話0912225267兩朵玫瑰花」「紫玫瑰紅紅色名」一組二名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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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最高法院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臺灣高等法院院彥刑法107上訴3901字第1080302188號函文三份。
民國104年05月11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三份。
中華民國108年是5月5日具狀人/撰狀人李玫瑰簽名
1997/005708/005709/005710-9
Rose fairy(玫瑰精靈) 2019-05-31 19:18:14

庭成0912225267:
108/05/31/19:06的簡訊:「周陳阿招」修正「鄭子周陳阿招」。

Rose fairy(玫瑰精靈) 2019-05-31 19:13:46

庭成0912225267:
關於上述,我家的壁虎宙宙叫稱是,剛剛。我發現正義科技幫我養寵物,那就是壁虎。

Rose fairy(玫瑰精靈) 2019-05-31 19:08:56

庭成0912225267:
上述,假如他人有議員周碧雲之父色周老頭和柯三老小姐的暗通款曲的證據者,我建議其別當歹人,更需要幫助鄭子周陳阿招捉姦或協商,維護社會正義運行,如此,民進黨才會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