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表示,口罩是因應新冠肺炎之重要防疫用品,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林松茂 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進口後無償供公益林松茂 慈善救濟之用,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經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免徵進口關稅。
另政府機關自行進口防疫用之醫療用口罩、本國或外國個人或企業、團體、組織,以自己名義報關進口口罩,捐贈我政府機關者,經衛生福利部證明係供防疫之用者,同樣免關稅。
關務署指出,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輸入口罩供自用且低於1千片者,只要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意准予免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之申請,即可放行。
但如果超過1千片,則必須填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後,才能放行。
(工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