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刊(惡意中傷)
法周刊(惡意中傷)
類別: | 誹謗 |
題目: | 惡意中傷的法律 |
作者: | 鄧偉棕律師 |
內容: | 當年《蘋果日報》創刊,引起了報界很多新話題,其中是指有報販要抵制《蘋果日報》發行。 在法律上,如果報販執意要抵制某一報紙的發行,該報紙也是拿他沒法的。可是,如果有第三者對報販提出要脅,以確保報販不經銷某一報紙,嚴格上來說,是「干擾了貿易進行」,在民事侵權法,受害者是可以提起訴訟的。 須證其「惡」及消息虛假 另外,由此類糾紛亦可見到,社會上經常有這樣那樣的傳言在傳播,很多更屬謊言。對於類似謠言,當事人有無起訴緣由呢? 在法律上,原訴人可起訴答辯人,指其「惡意中傷」(malicious falsehood)。這項起訴緣由與誹謗有相似之處,所以大多與誹謗法律一起討論,但其中亦有不同。 第一,原訴人要起訴答辯人「惡意中傷」,先要證明被告「有惡意」。此一條件與誹謗法律有別。在誹謗法律,原訴只需證明答辯人的言詞具誹謗性質,無須證明其有惡意。除非答辯人提出辯護,指其言詞是在「有條件特許」(qualified privilege)下發表的,原訴才需要證明答辯人具有惡意,並因此而濫用了特許情況,藉此來擊破答辯人辯護。 但是「惡意中傷」的「惡意」,應怎樣證明呢? 難道要走進答辯人的內心,才可識破其意? 因此,在實際上,原訴只需要證明答辯人有不誠實動機,或其散播的言論目的是損害原訴人,亦可推論答辯人具有惡意。 第二,原訴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有關報道是虛假的。在誹謗案,原訴人只須證明有關報道具誹謗性質,不須證明報道是虛假的。答辯人如要答辯,可提出證據,證明報道是真實的。但在「惡意中傷」的起訴中,原訴人不必證明報道具誹謗性質,只須證明其為虛假。 有金錢損失才可提起訴 事實上,在英國就有類似案例,答辯人告訴原訴人的妻子,說原訴人受了重傷,嚇得原訴人妻子虛驚一場,並且因而大病,法庭認為原訴人有起訴緣由。 第三,根據普通法,原訴人必須證明其有實質金錢損失,才可提出起訴。 否則的話,就算是謠言滿天飛,如果原訴人沒有實質的損失,也是無法提出起訴的。 不過,成文法誹謗條例對此規定已作修訂,誹謗條例二十二條訂明,只要答辯人的目的是要使原訴人有金錢損失,而以文字報道中傷,則原訴人不須證明有實質損失,亦可提出起訴。 最後得順帶一提另外兩個相類似法律概念。其一為「詆毀物權」(slander of title),即是說原訴人明明擁有某一物業權益,答辯人散播假消息,說原訴人並不擁有該物權。 另一概念為「詆毀貨物」(slander of goods)。即是說,答辯人對原訴人的貨物作出虛假的批評。當然,在商場上,商家自己可賣花讚花香,說自己的貨物是最好的,例如某一牌子的啤酒說自己的啤酒可能是世上最好的,只要不涉及詆毀其他牌子的貨品,並不會構成「詆毀貨物」。不過,如果商家踩過了界,對其他牌子的貨品作負面批評,就可能構成詆毀貨物案了。英國的一家供應商,在投標時說另一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品質低劣,就構成「詆毀貨物」的案例。 與惡意中傷一樣,要就「詆毀物權」或「詆毀貨物」提出起訴,原訴人同樣要證明答辯人有惡意,報道是虛假的,而且原訴人有實質損失。 不過,也許香港商人寧願多花時間研究如何賺錢,不願糾纏於「惡意中傷」,「詆毀物權」或「詆毀貨物」的爭論,所以至今筆者仍未發現一宗實質的相關官司。 原載經濟日報1995年6月24日 (1999年12月29日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