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0 22:04:04夏途島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一封未寄出的信

小清,為將我整個想法全盤表述,我決定寫一篇長文,你可以視作對你的觀點的回應和對辯.

沿襲蘇格拉底的傳統,我認為從「犯罪是什麼?」這個問題開始並無礙最終的哲學立場和方法論爭辯,必要時,我會加上統計資料與圖表佐證你看來太哲學味的理論架構.

「犯罪是什麼?」誠如我那日對你所說,即便是「殺人」也無法簡約成在任何情形都是一種犯罪.如戰爭、自衛、執行死刑公務.這些都無法直接視為「犯罪」,除非你所持的是極端的反戰主義,或某種形式的人道主義.

而「搶劫」,在多數地域的遊牧部落甚至是一種被許可的合法行為.

間諜,無論是國家軍事方面或私人商業方面的行動,都無疑是一種「偷竊」.

可是我們在討論犯罪的時候,通常將這些情形區分出來,這種區分似乎是以行為主體來劃限的.當行為主體是國家或相當於國家的主權實體,我們不視之為犯罪,當行為主體是個人或個人組成的民間團體時,我們視之為犯罪.

這純粹是一種人為的分界,無法使我們看清間題的本質,而陷入語言的謎障中.

「是否有一種屬於正常人的犯罪動機?」或者「一切犯罪都是一種精神疾病?」這又牽涉到「精神病」的定義.精神病的層面,我們姑且不論,先假定存在有一種非精神病、非生理遺傳的正常人的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的動機可能是因為金錢,感情糾紛,或者歷史仇恨,歸納來說,就是人際間的廣泛利益衝突.

所以,我在此定義或視犯罪為一種企圖終止利益衝突的手段.因此可以設想一種經濟犯罪率(包括偷竊、搶劫、詐騙)和貧富差距的相關性分析(由於我手邊沒有任何統計資料,所以可由你代為確證)或更細微的,犯罪者的經濟背景分析.犯罪者消費水準與習慣,諸多相關問題.
 
攻擊型的犯罪則較複雜,因為可能是因金錢感情,或任何仇恨而發生,但無論原因為何,攻擊行為都可視為最終極的解決手段,所以我認為這類行為的增加,源於個人對處理人際衝突的能力較低,在無法與人溝通,甚至無法使用威脅、嚇阻、欺騙來達成目的時,最後只能採取的行動.這人際處理能力的降低,原因也很多,這類探討相信也有很多論文和報告.
 
最後,我們探討一下組織性犯罪.這類犯罪在許多層面上和國家行為類似,他們有法律(幫規)、統治者(幫主)、人民(徒眾)、軍隊(但屬全民皆兵制)、土地(地盤),能行使戰爭行為(犯人放火)、收保護費(納貢),可以說是國中之國.
 
綜上所論,我要將犯罪率增加,視為一種社會的分裂程度指標,犯罪率愈高,社會愈趨向分裂.因此同質性愈高的社會,犯罪率愈低(例如:日本).反之,如美國、義大利犯罪率則較高.(詳細統計數字你可以設計出一個相關性分析圖表,來加以確證,例如:語言分歧度和犯罪率的關係)
 
此外,犯罪和法律的關係是非常密切的.因為所謂犯罪,是由法律去劃定的.所以,不同的法律制度,會發展出不同的犯罪行為.
 
在沒法律的狀況下,是否會有霍布士所說的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Bellum omnium contra omnes),這還有待商榷.但是可以確定的是在相同的犯罪動機驅使下,沒有懲罰的情況會消除理性考量的力量,促使犯罪更可能產生.然而另方面,利益衝突太大,或者懲罰不夠真切,犯罪行為依然可能衝破懲罰的壓制而發生,更或者懲罰如此巨大,而犯罪行輕微到常人不可避免,犯罪行為依然會發生.這種種情況都可歸結到犯罪劃分的合理性.例如:在荷蘭,賣淫、賣輕量劑的毒品都可以合法,所以他們不存在這類犯罪.
 
因此,接著,我要說的,犯罪不是一種特殊行為.我以為它是一種很普通的社會行為,分析這樣的問題,只要放在一般人際關係脈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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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行筆至此,我不得不草草結筆,因為我覺得這種問題再討論挺無聊的.因為我感覺在兜圈子,繞來繞去總離不開舊窠臼,這也是我近來的困惑.這和老子所說的「為道日損」,不知是否道理相通.總覺得以人來研究人,處處都是常識可看透,這許許多多所謂人文科學研究,究竟可貴處在哪兒?
 
盧梭、霍布士、亞當.史密斯、李嘉圖那幾套就很受用了.
 
或者,關於人的研究,反倒該復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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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這麼多字,只感到心情大壞,所以,就此封筆.  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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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途中 2010-03-22 21:04:23

Wait till Doomsday.

光明頂 2010-03-22 01:03:39

我贊成安排他們去跟上帝會面.

島途中 2010-03-18 08:51:48

我基本上支持廢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