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1 01:08:23底迪

民法第13條

民法第十三條:(未成年人及其行為能力)

I.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III.未成年人以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依民法第十三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的反面解釋,可認為成年人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或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民法第七十八條).

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及[意思自治]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法律關係是否發生效力,以及當事人是否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原則上以當事人的意思為準.故須有完全的意思能力者始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有部分意思能力者,只有限制行為能力.民法第十三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及基於此項前提而設的規定.

完全行為能力:指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能力.


上文節取自 高點文化出版來勝文化事業(股)之學習式六法 與 施啟揚 教授 所著之 民法總則



美國黑金 2020-01-10 10:44:01

讚~~~~!


http://www.yyj.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