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0 07:33:09底迪

民法第六條

民法第六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權利能力:係指在法律上能夠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能力,正確應謂權義能力(權利及義務能力)

非法人團體於實體法無權利能力[68台抗82]

出生:學說上通常採獨立呼吸說為準,此說包括完全的產出及活產,符合民法第六條的"出"及"生"兩個要件.

死亡:係人之權利能力之終期,依傳統之定義,乃以心跳死亡呼吸停止及瞳孔放大三項要件,以確定死亡之時期.然近年來各國學說認以腦波完全停止作為死亡之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