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8 04:12:36底迪
民法第1條

民法第1條(民事事件適用法規之法源順序):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註一.民法第一條所稱之法律係指廣義的法律,不僅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並且包括有關民事事項的各種法令規章。依本條規定,民事事件法律設有明文者,應適用法律,法律可謂係[第一順位]的法源,稱為[法律優先主義].法院在審理民事事件時,應首先適用法律.法律規定涵意不明時,應以解釋方法確定其內容.
註二.本條所稱習慣,指具有法的效力與與價值的習慣,亦即"習慣法"或"習慣法則",而非"事實上的習慣"或"單純的習慣".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的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法律未設規範時,應依習慣而為裁判,習慣可謂係[第二順位]的法源,稱為[習慣的補充效力].
註三.法理:乃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之原則,例如正義誠信及衡平等自然法的根本原理.無法律也無習慣時,應依法理而為裁判,法理可謂係[第三順位]的法源,以補法律與習慣的不足.
以上取自 高點文化出版來勝文化事業(股) 之 學習式六法 與 施啟揚 教授 所著之 民法總則
註一.民法第一條所稱之法律係指廣義的法律,不僅指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並且包括有關民事事項的各種法令規章。依本條規定,民事事件法律設有明文者,應適用法律,法律可謂係[第一順位]的法源,稱為[法律優先主義].法院在審理民事事件時,應首先適用法律.法律規定涵意不明時,應以解釋方法確定其內容.
註二.本條所稱習慣,指具有法的效力與與價值的習慣,亦即"習慣法"或"習慣法則",而非"事實上的習慣"或"單純的習慣".習慣法之成立,須以多年慣行的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法律未設規範時,應依習慣而為裁判,習慣可謂係[第二順位]的法源,稱為[習慣的補充效力].
註三.法理:乃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之原則,例如正義誠信及衡平等自然法的根本原理.無法律也無習慣時,應依法理而為裁判,法理可謂係[第三順位]的法源,以補法律與習慣的不足.
以上取自 高點文化出版來勝文化事業(股) 之 學習式六法 與 施啟揚 教授 所著之 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