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1-08 12:38:36小凱妮

政院通過民法修正 離婚、重婚條件放寬

行政院會六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裁判離婚要件,夫妻因婚姻破裂而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不論有責、無責,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離婚之訴。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者,亦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行政院在草案總說明中指出,離婚制度是人為解消婚姻的方法,目的在消除因不和諧婚姻所可能帶來的社會問題,歐西國家進而認為離婚是一項「必要的罪惡」,均承認離婚制度的存在。我國七十四年修正民法親屬編時,鑑於判決離婚原因採取列舉主義過於嚴格,當時雖也增訂概括離婚事由,惟仍採有責主義,與世界各國立法趨勢及我國社會需求有所扞格,有必要修正。
院會昨日通過的修正草案共修正五條、新增五條。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該草案,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五年以上者,可以提起離婚之訴。增訂此規定後,可以讓有婚姻之名,無婚姻之實的婚姻當事人有選擇機會,避免婚姻久懸未決衍生社會問題。
但為避免裁判離婚遭到濫用,使弱勢一方遭到傷害,草案亦增訂,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的一方顯失公平,或對於未成年子女顯有不利,或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必要時,得駁回離婚之訴。
修正案也對其他裁判離婚的要件大幅修正或刪除。包括「與人通姦者」,因實務運作上證據認定不易,修正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者」。刪除「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者」、「不治之惡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等三款裁判離婚原因。
在贍養費方面,現行規定以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裁判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始得適用。修正草案,將不限離婚型態是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只要夫妻之一方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但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履行其對直系親屬之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者,不在此限。
草案並新增,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贍養費請求權及已確定贍養費定期債權之請求權,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離婚後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離婚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有關重婚效力問題,配合大法官第三六二號釋憲案做出重大修正,修正草案增訂「例外重婚有效」規定。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結婚,該判決之後又變更,致後來的婚姻變成重婚,依信賴保護原則,後來的婚姻效力應予以維持,排除重婚無效規定的適用。
但為符合一夫一妻制度,修正草案允許善意的重婚配偶,得隨時以此原因提起離婚之訴。但善意的重婚者僅得對其中一方提起離婚之訴,俾維護非重婚他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