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12 23:01:50小凱妮
邱小妹妹的新聞省思
前一陣子,鬧很大的新聞,邱小妹妹遭醫院"踢"人球事件,鬧的滿"國"風雲,大家都只針對那醫生與醫院多可惡多不"仁"道,罵到不行,而傳播媒體也一面倒,只狂播醫生的罪行......
我看到這個新聞讓我想到的是..........
邱爸爸打小孩,那媽媽跑哪去了(他們雖然離婚,但據了解媽媽明知道爸爸有暴力傾向,卻也沒常去探望小孩與爭取監護權)?
親戚,鄰居有即時伸出援手嗎?(113家暴專線或者打110或者打電話給記者呀~)
(每次看到許多家暴新聞,明明鄰居都有看到,卻都放馬後炮說~有耶~常聽到小孩哭聲,也看到小孩的傷痕,可是想說別人的家務事不要管....)
看到這些新聞,就很生氣......你們打一下電話會怎樣嗎?也許因為這樣可解救一個生命耶~
再者,那可惡的邱小妹的爸爸,罪大惡極,新聞卻鮮少播他的事,邱小妹的爸爸,可能將以傷害致死,甚至是殺人罪被論處,而且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害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其法定刑加重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業務過失致死的法定刑,也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兩名見死不救的醫師林致男、劉奇樺,除了偽造文書及業務過失致死外,還可能觸犯遺棄罪。這顯示的高學歷者,不代表有高的道德。品格教育真的很重要,所以我也常跟學生說讀書雖然重要,但我認為有好的品德更重要。不用好到得獎的地步,但至少做到無愧於己與社會大眾。
最後說到了邱小妹妹的媽媽,在邱小妹妹要捐贈器官時必須簽名同意,此時她出現,還有強烈要求國家賠償。還表現一副可憐樣,我想問的是你明知道她常被打,那你在哪裡呢?妳雖然沒有監護權,但可以常去看她呀~那妳做到了嗎?(死要錢的樣子,看了就討厭~~ooxx~台灣人就是喜歡同情哭的人,婦人之仁!)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其顏姓媽媽可聲請最高上限一百七十萬元的遺屬補償金,不過政府核發補償金後,可轉向加害人(邱小妹的爸爸)求償。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邱小妹的媽媽,可聲請遺屬補償金,包括扶養金、醫療費、殯葬費等三部分。扶養費是將邱小妹妹現在的年齡到年滿廿歲的差距,乘上每年所得稅法規定的「扶養親屬寬減額」,再扣除強制性或公益性的保險給付金,上限是一百萬元。不過,由於邱小妹妹的扶養責任父母各占一半,因此,其母一旦提出聲請,扶養金只能獲核發一半。
至於醫療費及殯葬費部分,必須依單據實報實銷,醫療費上限是四十萬元,殯葬費上限為卅萬元。
此外,政府如果支付補償金,依法可向加害邱小妹妹的邱父進行求償;如果經調查,邱小妹妹延誤送醫與重傷害致死確有因果關係,則造成延誤送醫的相關醫師或醫療機關,與邱父一併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法界人士指出,部分民間團體建議邱小妹的家屬應就醫療過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也有困難,因為就算最後司法調查認定全案中,相關醫療單位確有過失刑責,但醫師應非公務人員,且今年初的刑法修正案,也限縮「公務員」定義,將公營事業、公立醫院人員排除公務員身份,況且,醫師診療也非執行公權力。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明訂,「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法界人士認為,直接向涉及過失的單位及人員提出民事求償,較申請國賠可行。
部份資料來源: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cna/20050123/index-20050123175933180161.html
我看到這個新聞讓我想到的是..........
邱爸爸打小孩,那媽媽跑哪去了(他們雖然離婚,但據了解媽媽明知道爸爸有暴力傾向,卻也沒常去探望小孩與爭取監護權)?
親戚,鄰居有即時伸出援手嗎?(113家暴專線或者打110或者打電話給記者呀~)
(每次看到許多家暴新聞,明明鄰居都有看到,卻都放馬後炮說~有耶~常聽到小孩哭聲,也看到小孩的傷痕,可是想說別人的家務事不要管....)
看到這些新聞,就很生氣......你們打一下電話會怎樣嗎?也許因為這樣可解救一個生命耶~
再者,那可惡的邱小妹的爸爸,罪大惡極,新聞卻鮮少播他的事,邱小妹的爸爸,可能將以傷害致死,甚至是殺人罪被論處,而且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害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其法定刑加重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業務過失致死的法定刑,也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而兩名見死不救的醫師林致男、劉奇樺,除了偽造文書及業務過失致死外,還可能觸犯遺棄罪。這顯示的高學歷者,不代表有高的道德。品格教育真的很重要,所以我也常跟學生說讀書雖然重要,但我認為有好的品德更重要。不用好到得獎的地步,但至少做到無愧於己與社會大眾。
最後說到了邱小妹妹的媽媽,在邱小妹妹要捐贈器官時必須簽名同意,此時她出現,還有強烈要求國家賠償。還表現一副可憐樣,我想問的是你明知道她常被打,那你在哪裡呢?妳雖然沒有監護權,但可以常去看她呀~那妳做到了嗎?(死要錢的樣子,看了就討厭~~ooxx~台灣人就是喜歡同情哭的人,婦人之仁!)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其顏姓媽媽可聲請最高上限一百七十萬元的遺屬補償金,不過政府核發補償金後,可轉向加害人(邱小妹的爸爸)求償。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邱小妹的媽媽,可聲請遺屬補償金,包括扶養金、醫療費、殯葬費等三部分。扶養費是將邱小妹妹現在的年齡到年滿廿歲的差距,乘上每年所得稅法規定的「扶養親屬寬減額」,再扣除強制性或公益性的保險給付金,上限是一百萬元。不過,由於邱小妹妹的扶養責任父母各占一半,因此,其母一旦提出聲請,扶養金只能獲核發一半。
至於醫療費及殯葬費部分,必須依單據實報實銷,醫療費上限是四十萬元,殯葬費上限為卅萬元。
此外,政府如果支付補償金,依法可向加害邱小妹妹的邱父進行求償;如果經調查,邱小妹妹延誤送醫與重傷害致死確有因果關係,則造成延誤送醫的相關醫師或醫療機關,與邱父一併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法界人士指出,部分民間團體建議邱小妹的家屬應就醫療過失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也有困難,因為就算最後司法調查認定全案中,相關醫療單位確有過失刑責,但醫師應非公務人員,且今年初的刑法修正案,也限縮「公務員」定義,將公營事業、公立醫院人員排除公務員身份,況且,醫師診療也非執行公權力。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明訂,「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法界人士認為,直接向涉及過失的單位及人員提出民事求償,較申請國賠可行。
部份資料來源: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y/cna/20050123/index-20050123175933180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