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想摧毀獨立空間的最後堡壘嗎
在特偵組抗告成功而法院仍維持原裁定的扁案中。雖實體法層面我們無從論斷,但就憲法層次的權力分立及程序法的正當程序,仍非無瑕疵可議。邱姓立委至監察院告發承審法官輕縱被告,執政黨的官員、國會議員及名嘴們,亦在媒體批判承審法官並質疑司法不公,更提出許多「法官明顯偏頗被告」的極激烈言論,殊不知政治力已在干預審判制度。此外特偵組除了醞釀是否再提起抗告外,更思索「另案聲請羈押」的提出。
我國憲法及法律賦予「超越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中,包含「大法官」、「法官」、「公務員懲戒委員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與審計長」、「檢察總長與檢察官」及五個「獨立行政機關」,而唯一執法人員的產生與監督與政治完全隔絕乃係司法院所屬之「法官」(不包含大法官)。雖其職權行使存有「抗多數決」特性,但基於「不告不理」的被動性權力性質,不僅減低了濫權的疑慮,更能中立及客觀的扮演「公平正義維護者」的角色。
刑事訴訟法中「羈押權」乃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嚴厲之「強制處分」,執法的公務人員除了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均須注意外,最重要就是職權的行使裁量須受「最後手段性」的「比例原則」制約,否則即是「逾越」權限而構成「權力濫用」的違法行為。特偵組除了破壞「檢察官在審判中無羈押聲請權」的制度外,甚至欲以防止串供及脫逃的理由來繼續「另案聲押」被告,如此的濫用羈押權,不就是為了押人而押人嗎。
在整個國家機器被一黨或一人所用之今日,審判制度已成為「獨立行使職權」的最後堡壘,但主政者為了政治清算竟持續的破壞權力運作之常軌,甚至還想踐踏公平正義的最後一塊淨土。這已不只是單純人權非議的課題,而是統治正當性危機的發酵與擴散。
阿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