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6 17:38:02果子

春天本是讀書天

※本書閱讀與讀後寫作期間,正值島內為選舉而紛亂不已的時候。眼看不負責任的話語漫天飛舞,不知道講那些話的人,多久沒讀書了?

法社會史是近年來不斷受到關注的課題,因為它跳脫了法條、法制度單調的解說,而著重於法規範與社會的互動關係,使得死板的法令規章成為理解人生抉擇、人際互動、社會習俗、族群關係與國家局勢、時代文化的利器。加上幾批基層行政機關史料的發掘,以及對於民眾生活史的關注,藉由司法案件討論歷史課題的努力便不曾稍歇。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便是一本立基於新史料與新觀點的法社會史著作。他所運用的四川巴縣、河北寶坻與臺灣淡水廳(淡新檔案)的資料,是目前中國僅存的縣級官方檔案,而「縣」正是帝制中國最底層的行政機構,這批資料所呈現的將是最為接近底層民眾生活的樣貌。黃氏鎖定民事案件的判決,意圖打破學界慣有的假設:清代的人民並不喜歡訴訟,會有訴訟完全是有訟棍所唆使;縣官在公堂上所進行的主要是調解的工作。黃氏認為,這些都是清代官方的表述,他的任務是將實際運作情形呈現出來,並探討表述與實踐之間有差距的原因。他的研究指出,清代人民發生糾紛時的確會先採取民間調解的行為,但亦會為了增加調解的優勢而採取告官的行動,而這種既有官方影響又有民間調解的模式(民事調判),即為黃氏「第三領域」的概念;官方並不如大家所想像的直接介入調解過程,或是都用道德教誨子民,而不依法律判案,相反地,官方在公堂上所採取的態度是則是多以法律處理。這是因為縣官雖然具有地方「父母官」的形象,但仍然是整個清帝國最基層的官僚,縣官權力的限制使得他最好的策略就是按章辦事。
此外,黃氏更進一步將民事調判區分為「巴縣-寶坻模型式」與「淡新型式」。兩者在訴訟人的社會構成、不依從判決的情況、濫用訴訟、訟棍、多次誣告與專業訴訟人等方面有明顯的差異,前者代表的是較為單純的農業社會,後者則是高度商品化、經濟能力與糾紛較為複雜的社會,黃氏意圖證明原本為小農社會所設計的清代法律制度,一但面臨類似「淡新型式」的社會,即已不敷負擔。
同時,黃氏由訟訴的規模、費用與策略,以及縣官手冊的內容,證明儘管清代官方表述並不承認民事案件的存在,但在實際運作上人民卻會為了保護自身權利而採取告官步驟,而縣官手冊也規誡官員如何處理;儘管想像中訴訟費用極高,然而在以告官作為調解手段的策略下,訴訟費用並非特別地高。
總之,黃氏的企圖除了建構出一個不同於以往學界所認識的清代官方圖像,並由此討論清代民事調判中官方表述與實際運作的差異,其實源自於清代的政治制度。他援引韋伯的「實體理性」與「世襲君主官僚制」的概念,認為清代法律之所以訂得籠統簡單,是為了避免過分限制統治者的權力(地方父母官代表著皇帝,而皇帝的權力是不可分割的);又為了維持世襲君主的權力,避免地方官員深入地方基層,因此必需依靠民間的調解系統。換句話說,法律所刻意忽視的民間「細事」,是統治者所刻意保留的,而非「民間社會」向統治者所爭取而來的。黃氏在此展現對韋伯理論的高度掌握與對話空間,從工具主義與形式主義的兩極化中跳脫而出,並點出中國政治制度為家長制與官僚制的混合,與他所強調的「第三領域」一樣,皆是反對直接套用西方理論,而是當中抽繹出適合解釋中國的一套新的理論模式。
有關中國史的研究,向來容易套用理論來解釋紛亂的現象,然而這些理論通常是從西方(或非中國)的經驗中歸納建立,常常容易產生削足適履的情形。這不只是中國史,所有非西方的歷史、政經與文化研究皆同樣面對西方主流學界的理論衝擊。在了解理論統攝經驗事實的有效性時,反對理論化並非是唯一的道路,直接切入西方的原典與方法論,回到研究的「本土」建立自身的解釋模式,或許才是更能與西方主流學界對話、甚至超越的基礎。雖然有人會質疑「第三領域」的說仍是受限於西方「國家」與「社會」的二元視角,但黃宗智本著對於社會科學理論的高度掌握,直接與社會學的重要典範進行對話,並建構一套得以自適自足的解釋架構,這是值得肯定之處。
也因為體悟黃氏的努力,因此閱讀時更要針對推論的過程、解釋架構的限制仔細檢視。「巴縣-寶坻模型式」與「淡新型式」是黃氏從資料的性質中所區分的兩種類別,以此對比一個小農社會與商業化社會的差異。然而,臺灣淡水廳強大的民間團體組織,以及善於運用法律訟訴,卻非是理所當然的存在。淡新檔案從1830至1890年代,或許在中國而言這僅是「晚期帝制中國」的一個片段,但對於一個十七世紀末才納入清帝國統治,而且採取消極治理的臺灣而言,十九世紀初期至末期的變化恐怕是不能輕易忽視的,1830年代的淡水廳或許更接近於「巴縣-寶坻模型式」。筆者認為,或許這是黃氏採取類似韋伯「類型學」的方法,雖能鮮明地點出兩種模式的特性,卻不僅容易忽視歷時性的變化,而且在解釋上民間調解系統成為一種先驗性的存在,嚴重缺乏互動與流變的過程,而這正是歷史學最重視的領域。
即便如此,黃氏仍持續地將關注延伸到民國時期。確實,在他一手建構的官方表述與實際運作的矛盾運作中,清帝國利用此一機制確保了皇權不被架空,保留了民間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然而在進入民國後,官方表述完全翻轉,近代西方式法制的概念開始昂揚,國家意圖直接控制地方的公共事務,那麼這種黃氏所謂刻意保留的二元結構,又經歷了什麼樣的轉變?黃氏在完成本書之後,接著寫作《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就是理論關懷的進一步拓展。在中國近代史的研究上,一直有個重要爭議問題:從晚期帝制中國至民國的發展過程中,究竟官方加強了對地方的掌控力量?還是反過來破壞了原有的社會控制體系,導致官方力量的衰微?黃氏在本書中認為以小農社會為基礎所建立的清代司法制度,將無法應付商品化後複雜的社會結構,似乎暗示了帝國整體行政體系的日趨混亂與無力。然而既然社會結構產生變化,官方的相關努力與作為、「現代化」的相關問題也應該納入考慮,這些都不是本書「世襲君主官僚制」所能加以解釋的,或許進入民國的比較研究正是對此一問題的持續思考。
黃宗智的書並不是太容易閱讀的文本,但是在繁瑣、堅實的史料上,運用嫻熟的理論基礎,不是套用,而是直接建構出一個別於以往的歷史圖像,或許這是在Cohen所謂的神話建構與當事者經歷之外,史學家所應該努力完備的素養與方向。

參考書籍: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2001。
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上海:上海書店,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