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知識】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注意事項
*結婚登記*
申請人
1. 民國97年5月23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2.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 民國97年5月22日 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法令依據
1. 民法第982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
2. 戶籍法、戶籍法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申請期限
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 民國97年5月22日 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於30日內,逾期依戶籍法科罰罰鍰
應繳付書件及注意事項
1. 結婚當事人攜帶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份證、最近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照片1張、印章(或簽名)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結婚書約親自到場辦理登記,結婚生效日即為登記當日。
2. 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3. 結婚登記如須於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辦理,應事先電洽辦理預約。
4. 在國內結婚者,於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雙方親至當事人之一方現戶籍地(或最後遷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雙方在國內均未曾設有戶籍,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5. 在國外結婚者,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當事人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管處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或授權委託他人至戶籍地(或最後遷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如雙方在國內均未曾設有戶籍,則由駐外館處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6.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與外國人士或國內無戶籍之華僑結婚者,應另附單身證明(婚姻裝況證明)並翻譯成中文譯本(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由香港政府出具者,須經中華旅行社驗證),但提憑經我國法院公證之結婚證書或在對方政府機關辦妥結婚註冊並經我國外駐外使領館處驗證之文件及中文譯本者,無庸提具單身證明。
7. 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提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通過面談機制後予以受理。台灣地區與大陸人民於大陸地區結婚者,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如委託代辦,委託書亦應驗證。
8. 結婚登記同時辦理遷入者,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
9.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未經同意登記後,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
10. 辦理本項登記。如涉及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者,其處理期限及所需證件另請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11. 證明文件應繳驗正本;辦妥登記後如需機關核發結婚證明書,每份規費100元。
12. 自98年7月31日起,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結婚書約(Marriage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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