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4 12:08:24魯玉
預設立場的政策
提一件日前跟會議紀錄有關的惡事吧!
日前有個跟我們機關平行的機關來我們這兒開會,該機關的首長帶隊出席,討論一件重要檢測標準的修改方案。
會議即將結束,正進行臨時動議時,該機關首長提及一件今年八月已經上路的新措施,希望我們這個機關提供支持跟配合。本以為這些只是會議結束前的閒談,不料我們要發會議紀錄前,承辦人員基於尊重把會議紀錄草稿先寄給該機關過目,該機關首長回覆時居然添油加醋,更在臨時動議中加了一條跟八月份新措施有關的動議要我們買單:
「請A機關 (就是我們啦) 蒐集『有利於』某某政策的相關文獻,以供B (他們那個機關)參酌。」
換言之,我們找到的科學文獻,必須要能支持他們在八月所提出的政策。如果搜尋到的科學證據與政策相違背,他們是視而不見的。行政機關做事情的這種心態,我並不意外,但是這麼白紙黑字、毫不隱諱的要求述明在公文之中,我還是頭一回看見。
其實,那個機關的官員,職系和我們機關差不多,只是工作性質上他們是負責政策的制定與推動,而我們是提供研發和技術服務。看多了行政部門的嘴臉,已經很了解政策在制定的過程中,客觀的科學證據只是其中的一部份,主事者的主觀意識往往才是決策的關鍵。八月份的這個新政策已經被評為是開倒車的作法,而主事者騎虎難下,只好本諸一貫的鴕鳥心態,找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自圓其說。這樣的做法,業界知否?納稅人知否?
圖檔引用自http://www.focusireland.ie/images/research_policy/research_policy_img.jpg
閱畢真讓人覺得又無奈又生氣,那最後怎麼辦呢? 那B機關的主事者很沒水準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