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6 12:18:38謝小姐

權利範圍為持分不點交。

這種狀況常常發生在拍賣土地案件,土地為共有或約定共用並且未有分管理協議內容,無法正確指出拍賣標的使用範圍及位置,而其中債務人向銀行借款,共有之土地所權人個人擁有部份,並沒有在拍賣範圍內,此案件均列為不點交。

還有一種狀況原本就不得點交,公寓大廈權利原本為持分部份,如土地為共有持分亦列為不點交,此種狀況的不點交便不需要擔心,法院只是要陳明拍賣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