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1 12:20:59謝小姐

承租人是否得主張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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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房屋經查封後,於拍賣前租期屆滿,屋主未為反對承租人繼續租賃,日後拍賣,承租人是否得主張有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

 

答:

債務人雖得於查封後,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但須在一般社會觀念下不致使查封物毀損或其權利變更,亦不能有礙查封之目的。故不動產之出租或原租屆滿時之續租,雖屬管理行為,但均有礙執行,不得為之,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規定,亦不能適用(註 一),故屋主雖未為反對續租之表示,惟原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之占有成為無權占有,以後拍定,拍定人得情求點交。
(註一):甲之房屋出租於乙租賃期限屆滿,仍由繼續使用,甲雖未即為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但該房屋於租期屆滿前,業經法院查封,甲對於房屋已喪失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權利。其對該房屋之繼續出租與否,更漠不關心,在乙於租期屆滿後,仍繼續使用該房屋時,甲雖未即為反對續租之意思表示,亦難認為甲有默示同意繼續出租之意思,乙不能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所定默示更新不定期繼續租約之效果。租賃關係仍於租期屆滿時消滅,而成無權占有,故丙之請求權有理由。
本資料撰寫彙整:(惠雙法拍所有)

 

威爾剛 2020-01-12 14:08:15

很不錯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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