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1 12:16:40謝小姐

請問:土地經查封後,行政機關得否徵收?(補償費用為查封效力所及,得併予執行)

(更多台中市法拍屋,彰化市法拍屋,彰化縣法拍屋 請點選這裡!)

答:
按查封僅在限制債務人之自由處分,故非債務人之行政機關本於行政作用,自得徵收,故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徵收時,應給予債務人地價補償費及遷移費。此際原被徵收之土地,於徵收公告前經法院查封者,其原被徵收土地所為查封之效力,即應轉換為對該土地補償地價之執行(參照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十月九日(75)祕台廳(一)字第○一七一七號函意指)。

另地價加四成之補償費,雖依內政部七十八年一月五日台內地字第六六一九九一號函意旨謂非屬地價部份,惟上開加四成之補償費既因行政機關徵收才有補償,故實際上亦認為查封之效力所及,得併予執行。

因此,在保全程序補償地價之發放,雖由主辦機關(如縣、市政府)依土地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代為清償或支付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惟既經查封,主辦機關應將上開地價依執行法院之命令解繳法院,或予提存。提存者即以原土地所有權人為受取人,並於提存書內註明查封登記案號及其對待給付條件為:「憑撤銷查封登記之文件提領」,或若以債權人為受取人者另俟執行法院通知辦理領取。若在本案執行時,即應通知主辦機關將上開價金解交法院,以憑分配(參照司法院八十四二月八日(84)祕台廳民二字第○一九八七號函)。
本資料撰寫彙整:(惠雙法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