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25 04:08:26bevis

女孩該有的法律常識 -3

六、繼承

42.配偶的繼承權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因此,先生死亡,太太理當擁有先生遺產的繼承權。只是配偶的應繼分會因與不同順序的繼承人同為繼承人時,而有不同。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太太跟子女同為遺產的繼承人時,太太與子女平均分之。倘若是跟公公與婆婆、或者跟丈夫的兄弟姊妹同為繼承人時,太太的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假使是與丈夫的祖父母同為繼承人時,太太的應繼分為三分之二。如果丈夫死亡時沒留下子女,他的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又都不在了,那麼太太的應繼分就是遺產的全部。

43.兒女的繼承權

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都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因此兒子女兒皆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此外,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因此,兒子的應繼分並不比女兒多。有些女兒在結婚之際,被父母要求立下拋棄繼承的約定。其實,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拋棄繼承必須是在知悉繼承之時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父母還活著,繼承當然不發生,這樣的拋棄繼承當然無效。此外,若父母重男輕女在遺囑中聲明財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女兒也可以主張該遺囑違反繼承之「特留分」規定。

44.配偶死亡時負債,另一方如何處理

先生死前留下大筆債務,太太要「夫債妻還」嗎?當然不必。太太可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拋棄對先生遺產(包括大筆債務)的繼承權。不過拋棄繼承是有時間限制的,想要拋棄繼承的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也就是說,太太必須在知道先生死亡後的兩個月之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否則太太就真的繼承先生留下的大筆債務,真的要「夫債妻還」了。

45.要如何寫遺囑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遺囑可以五種方式為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至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對於上述五種遺囑的法定要件,皆有規定。女人有財產後應學著作財務規劃;尤其離婚以後,小孩就成了唯一的繼承人,倘若死亡,小孩的監護權可能歸前夫所有,避免前夫將錢亂花,造成小孩將來生活出問題,及早將自己的財產作規劃,立下遺囑,是很重要的。

參、健康

一、墮胎

46.婚姻中墮胎

墮胎究竟有沒有犯法?墮胎只要不符合優生保健法所訂的人工流產施行要件,就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至二百九十條的墮胎罪;墮胎婦女本身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而幫助婦女墮胎的醫生則處罰更重。那麼,什麼樣情況下的墮胎,才符合優先保健法的規定呢?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自願,施行人工流產: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6).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其中第六款事由,幾乎讓所有想要墮胎的婦女,皆可合法墮胎。不過,第九條第二項又說:未婚之未成年人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有配偶者依第六款事由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因此,倘若妳意外懷孕,覺得再生一個小孩會對家庭經濟造成很大負擔,因此決定要墮胎,妳必須事先徵求丈夫的同意;否則妳將觸犯刑法第二百? K十八條的墮胎罪。

47.未婚墮胎

未婚懷孕墮胎合不合法?未婚懷孕的女性可以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事由「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依法施行人工流產。此外,由於未婚,因此也沒有徵求配偶同意的必要,即使胎兒的生父有意見,他也莫可奈何。

48.未成年墮胎

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因此,未成年少女若不小心未婚懷孕,必須事先徵得父母的同意,才能拿掉小孩。否則,她的墮胎便不符合優先保健法的要求,將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的墮胎罪。

49.被迫墮胎

如果妳不願意墮胎,那麼,任何人都不可以強迫妳墮胎,即使是胎兒的生父,也不行。倘若有人以強迫的手段,逼使妳拿掉小孩,那麼他將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罪刑,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人工生殖

50.借精╱借卵

生育由三種要素構成:精子、卵子與孕育受精卵的子宮。根據現行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不孕夫妻若是精子與卵子發生問題,可依法接受精子與卵子的捐贈;但若是子宮出了問題,則不可向人租借子宮。要借精或借卵的夫妻必須符合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1).夫妻之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且無法治癒或罹患遺傳性疾病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者。2).夫妻至少有一方應有生殖細胞,並僅需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者。3).妻方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4).依規定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者。

51.試管嬰兒

「試管嬰兒」由於不牽涉精卵之捐贈與受贈,純粹只是一種夫妻間體外受精的醫療技術,因此其法律關係相當單純,只要受術夫妻符合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六條所列舉的條件,就沒問題。再提醒妳一件事: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的費用並不在全民健保給付的範圍之內,因此倘若妳決定作「試管嬰兒」一償懷孕生子的夙願,那麼妳就必須有心理準備自行負擔所有醫療費用。

52.代理孕母

根據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七條,醫療機構不得施行代理孕母方式之人工生殖技術。倘若醫生違反此規定,根據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將依醫療法、醫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他可能因此遭到停業、甚至撤銷執照的處分。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對於代理孕母是否合法化有更明確的規定,不過,婦女團體對代理孕母議題仍有相當多的歧見。

肆、工作

一、就業

53.工資如何計算

由於工資的定義涉及日後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計算,因此為了避免雇主以其他非經常給付的方式規避資遣費與退休金的給予,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特別對工資作了明確的定義: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勞動基準法所定義之「工資」。建議妳留意一下公司為妳申報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到底有多少,這關係到妳日後領取退休金的權益。

54.加班費如何計算

根據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加班費之計算標準為:加班兩個小時以內者,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一又三分之一倍以上;加班超過兩個小時者,超兩個小時的加班費為平日每小時工資的一又三分之二倍以上;因突發狀況而加班超過四小時,超過四小時的加班費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倍發給。不過,加班是有時間限制的,按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男性員工每日加班不得超過三小時,女性則不得超過兩小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後,每日加班亦不能超過四小時;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加班須超過四小時的話,應於加班開始的二十四小時內知會工會,若無工會組織者應報備當地主管機關,雇主也應於事後補給員工適當休息時間。

55.遇到職業災害有何種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對勞工遭受職業災害的補償方法有一定的規範。首先,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其次,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無法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判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符合殘廢給付的標準時,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倘若勞工在治療結束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判定為殘廢時,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不過,只有當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無法領取達上述標準之給付與補償時,雇主才須負擔不足部分之給付與補償費用。

二、就業歧視

56.女性員工和男性員工薪資不同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五條明定: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倘若妳的公司有「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性別差別待遇,那麼公司已明顯違反上述的規定,根據勞基法第七十九條,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鍰。即使妳所待的公司不是勞基法規範的行業,那麼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性別、容貌、五官、殘障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雇主若違反此規定,按就服法第六十二條,將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現在大部分縣市都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根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認定就業歧視,得邀請相關政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目前除澎湖縣、新竹縣與基隆市外,大部分縣市均設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因此,妳可至當地縣市政府所設置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針對公司這種不合理的待遇提出申訴。

57.懷孕或結婚被迫離職

懷孕或結婚被迫離職亦算是就業服務法所認定的一種就業性別歧視形態。懷孕或結婚並非雇主解僱員工的正當理由,因此妳可以不必理會公司的要求而繼續工作。即使,妳初入公司時,與公司簽訂的工作契約中有明定懷孕或結婚必須自動離職的條款,該條款亦無效;因為依照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已違背人民結婚之自由、違背社會之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所以無論如何,妳都有權繼續保有這份工作。妳可以向縣市政府所設立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反應工廠(公司)這種不合理的要求。

58.再怎麼努力都升不到主管

妳與其他男性同事的資格及條件皆相當,但老闆卻僅因性別刻板印象的因素,只拔擢男性同事為主管,獨漏掉妳;這已構成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的升遷性別歧視。根據就服法第六十二條,老闆將被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不過,按照現行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員工要申訴雇主就業歧視,員工必須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妳若想為自己伸張公義,向縣市政府的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申訴公司有性別歧視的升遷政策,妳就有責任去蒐集能證明公司性別歧視的證據。對員工來說,蒐集性別歧視證據的過程不僅困難重重,而且其心理往往要承受相當大的壓力。此外,就算舉證成功,雇主與公司所受的處罰不過三千元至三萬元的罰鍰。因此,員工針對性別歧視提出申訴的意願相當低。

期待兩性工作平等法

鑑於此,現在進入立法院審議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草案」針對就業歧視案件之處理,作了一些改變:首先,舉證責任由員工身上轉換至雇主身上,也就是說若員工主張雇主有就業歧視之作為,則雇主必須負舉證責任,證明其作為並非出於就業歧視;其次,罰鍰金額也將提高,而目前草案所定之金額為五萬到五十萬元。
0.0 2009-06-30 20:36:46

是知悉繼承三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