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0-03 10:38:00Doris

【Benfer】Rechtseingriffe ~, Rn 8

確認行為時血液酒精濃度,在調查行為人的罪責上具有相當重要性。因此,§81 a StPO允許抽取血液樣本,即損害身體。藉由此規定,得以阻卻侵害身體完整性之干預的違法性。若官署在調查過程中,獲得其他與澄清事實無關聯性但直接干預權利的資訊,無疑地是對資訊自決權的干預。然而,這種不正當的資料取得,絕對不能某程度反作用地[quasi rueckwirkend]取消[aufheben]侵害身體行為的正當性(Janker, NJW 1987, 2897;a.A. StA Aachen DRiZ 198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