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03 01:50:24Doris

【Roxin】刑法總則-競合 Rn.25~26

25 第三種案例,反覆實行的個別動作透過立法者所使用的概念,被合併為一個構成要件的行為單數,這些一再被實行的個別動作構成以長期持續的行為舉止為特徵的犯罪。構成要件所規定的首謀者(§§84,129 IV),以其基於首謀者的地位所為之不同的個別行為為其前提。國家情報犯罪(§§98、99)、資助危害和平的關係(§100)、犯罪組織或恐怖組織成員(§§129、129a)、嚴重違反照顧、教養義務(§171)、資助賣淫(§180a)或剝削賣淫(§181a)等,都是由一個整體行為類型的活動所組成,這個活動只會成立構成要件意義下的一行為。


26 在有些事實情況,雖然以一個動作就可能實現構成要件,但是在具體案例中,事實上需要數個行為,這是構成要件行為單數的第二種類型。刺殺十刀可能實現一個謀殺(Mord),這些全部的「刺殺」動作在第211條的意義上,只是一個行為。「一個行為是法定構成要件實現的最低前提。 」在整體上會導致墮胎的若干個別動作,在第218條意義上,也只有一個墮胎行為。同樣地,行為人可能以很多的虛構事實造成被詐騙者的錯誤,這些虛構事實在第263條也只是單一詐欺行為的一部分。教唆人以若干要求的行為,終於使潛在的行為人產生犯罪決意,也只是一個教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