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4-13 21:17:42卡拉

你的保險只買了一半?

你的保險只買了一半?

【周剛毅◎撰文】


隨著台灣經濟的起飛,國民所得的提升、再加上週休二日的催化,不論是報紙網路的旅遊資訊、休旅車的銷售量,都可以印證國人對於觀光旅遊是愈來愈重視了!仔細想想,在您整個月的生活支出當中,這類的費用比重是不是比過去有明顯地增長。


  每當安排二天以上的旅遊行程,大多數的人都會為自己及家人購買旅遊平安險,以保障這次旅遊能夠平安順利,萬一發生意外事故,希望能有足夠的保險金,彌補健康或生命的遺憾!國內緊急醫療救護專家指出,台灣旅遊風景區多半地處偏遠、通訊不良,且常設的緊急醫療軟硬體常有不足,若未加強在地的緊急救護能力,即使動員地方的緊急醫療網,也是鞭長莫及,難以救急。


  台灣山地面積約占三分之二,且高聳陡峻,交通意外事故屢見不鮮,例如: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溪頭大車禍,23死28傷。一九八○年三月十五日梨山大車禍,17死15傷。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清境農場大車禍,10死16傷。二○○二年四月九日陽明山娃娃車撞山壁,21傷。二○○三年三月一日阿里山小火車翻覆,17死171傷。意外事故對於受難家屬來說,不論心理上或是經濟上都造成不小的衝擊,這個時候除了協助處理死者後事,相信「保險金」是唯一最有效、最直接的援助!


  但是往往事後的狀況並未能如願!購買保險的目的在於照顧家人,將不可預知的風險轉嫁至保險公司,當不幸地死神之手降臨,面對年邁父母、幼小子女的驚恐與無助,慶幸有張保單替他完成未了的心願,但一筆鉅額的保險理賠,就能夠按照購買時的預期一般,讓父母能安穩地度過下半輩子、讓子女能夠順利地完成學業嗎?

【案例說明】
  廖先生家住彰化,與兄弟一起經營汽車代理與維修保養公司,資本額約1.5億元,其股份約占35%。與太太結婚十年,育有二個女兒,老大八歲、老么五歲。先生平日忙於工作,家庭照顧及女兒的教養問題全由太太打理,由於公司營運漸漸穩定,為感謝太太的辛勞,二人計畫將女兒託給哥哥暫時照顧,到花東地區渡個三天兩夜的二次蜜月,出發前一天夫妻雙雙購買了1千萬元的旅遊平安險。


  倆人的甜蜜假期,第二天風雲變色,變成一趟不該踏上的死亡之路!一輛超速的貨車,失控越過雙黃線,迎面撞上廖先生的自用客車,貨車司機與夫妻二人當場死亡,留給家人的是,怎麼喚也喚不回的軀體以及無限地傷痛與哀淒。不幸中的大幸是生前夫婦都購買了1千萬元的旅遊平安險,家屬接獲理賠支票,彷彿是一劑強心針,對於二位痛失雙親的幼女,可以算是最後的補償了!


  但是,不幸的事卻一直接踵而來: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須以「生存者」為限,若無第二順位受益人,保險金需列入遺產課稅。


  夫婦二人的旅遊平安險,當初在申購填寫要保書時,是以夫妻互為受益人。依保險法第一百一十條〈受益人之指定〉:「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第一百一十二條〈受益人之權利〉:「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第一百一十三條〈法定受益人〉:「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原本保險法規定保險給付不課遺產稅,亦對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但前提是要「指定受益人」,且被保險人身故時,受益人須以「生存者」為限。廖先生及太太於要保書上互填為受益人,並沒有填寫第二順位受益人,而夫妻同時身故,國稅局會核定其中一筆保險金需列入遺產課稅。


  二、夫妻的財產分配不平均,集中於其中一人身上。


  夫妻的財產分配極不平均,多集中於先生一人,其中又以公司股份為最大比例,占夫妻總資產的80%,遺產稅高達2千1百多萬元。原本以為保險金作為倆女兒的教育安養基金,卻通通繳給了國稅局。


  三、公司負責人或經營管理階層未預先選定接替工作人選,一旦發生意外,直接衝擊到公司的經營,反而連累更多人的家庭生計。


  因為廖先生是公司最重要的經營人物,與外國業務往來都由他負責,而公司一直未能有適當人選頂替廖先生的工作,二年後公司經營不善而倒閉,包含合夥的二位哥哥及弟弟整個家庭經濟完全被拖垮,幸得親友的幫助才得以勉強渡過。


  如今女兒與大伯一家人住在父親僅留下的房子裡,生活過得相當簡樸,雖然家道中落,但是大伯還是盡力照顧二位姪女,這一切應該不是廖先生原先所想情形吧!

【建議分析】
  事實上,這些都是可以避免的,因為廖先生與夫人的保險才買了一半!如果時光倒流,渡假前除了買旅遊平安險外,再為女兒設立「金錢型保險金信託」,那麼情況將大大地不同。


  信託法第一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夫妻可共同或分別向銀行成立「子女教育安養信託」,將一定金額之現金交付受託銀行,而銀行再依照信託契約指示購買廖先生與太太為被保體之旅遊平安險,萬一發生意外事故,則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執行照顧女兒的計畫,因為夫妻雙亡,可由女兒之監護人或設立監察人,為受益人監督受託銀行以保障權益。


  在此分析設立信託與否的差異:


  由於購買的旅遊平安險屬於信託之管理,所以受益人會是受託銀行、或女兒,但以批註方式指定匯入信託帳戶,不會發生保險金因為受益人身故需列入遺產課稅的情形。


  高達2千1百萬元的遺產稅,依照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稅額超過30萬元以上可以申請實務抵繳稅款,但必須遺產中現金不足。因為父母以替子女成立「子女教育安養信託」,2千萬元的保險金並非遺產範圍,故可以保留現金申請抵繳。


  因為公司倒閉,不但當初投入的資本以化為烏有;還積欠了不少債務,家人的經濟生活面臨重大的考驗!信託法第十二條:「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成立於債務發生之前,產生信託財產的獨立性,跳脫債務的束縛,讓女兒能夠擁有更好的成長環境。


  雖然父母都身故了,因為信託法第八條:「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子女卻因信託能延續父母的愛。保險的意義是為了家人的責任,彌補生命的缺憾;但是往往保險金卻無法實現原本的計畫,其中的問題不在於錢的因素,而是這筆用命換來的理賠沒有一個安全而有效率地管理方式來執行!所以保險千萬不要只買一半,讓信託來落實保險真正的目的!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