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5-24 23:56:49葉諼/bee/彭弼聲

【 守法 】的精神與守【 法的精神 】

【 守法 】的精神與守【 法的精神 】


“守法“的精神與守“法的精神“是不同的。你或許會說我是在玩文字遊戲,不過我倒是認為這就是力行與學文的差異,與其【守法】,認為行為放在法律上的解釋來作攻防,不如先了解法的精神,再斟酌從法理而言,透過文字而產生不清楚之處,究竟是因為時代變遷,還是因為行為的模式不在法的準則規定或描述裡,那就必須要由具有法律素養的法律專業人員來依照法的精神來延伸,並得以健全法的適用性。

既存的法律條文並不是一個模具或範式,一個忽略法的精神的時代,有時會舉著“守法“的條目而上綱治罪有利的解釋與應對。

守法當然是一件重要的事,但是對於法的條文熟捻,法施行的制度清楚,並不代表這就事完全遵守了法的精神。法的精神隨著時代變更,有時候,法律的條列並不十分有效地對應到法治制度背後最重要的法的精神。

簡單來說,對大多數的人來說,我們都無法拿法的精神去對抗已存在的法。然而在法律施作的過程中,能夠據法律精神而減少訴訟的機會(這種成本),顯然是法律及其運作系統最理想的狀態,比如說民事的調解,訴願等等。

當然,守法,是要守法的哪一部份?就好像你問如果要修法,要修正哪一部份。

對學習過法律的人而言,遵守條文上的法理,就是一種良好的工具,因為法律條文的敘述已經是條理分明,細如牛毛。法的精神,一般人並不缺乏認識,無論你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或者是公平正義的信仰者,甚至,只是一個自私主義者,或者根本是旁觀主義者。對各種法的精神,從天賦人權到專制,其實都存在著,每一種你舉得出來的,你所認為的有意義的【公平與正義】,或多或少都可見於法律系統中,只是分散了,只是表徵的方式不同。

記得學習法律的第一堂課,老師教了寇斯交易成本這個概念。當然後來衍生出社會成本等等觀點。這對我來說是一個很新很嚴肅的課題,這就是法的精神(法理?),會許從成本這個觀點來看,不難理解為什麼有很多案子,最終,光光判決文就要耗上萬字,但是“外行”或者“故意內行“,往往就其有利之片段拿來作為工具。

有【 法的精神 】之後再守法,豈不理想?
bee 2007-05-28 22:00:07

台灣的法治教育其實有待加強吧
常常我們聽到很多不恰當的說法
最常聽的就是保留什麼權利
其實根本不對
權利不行使叫做權利睡覺
沒有保留問題
要行使與否才是重點
所以要這麼說
“考慮行使...“

外籍配偶的簽證與居留權也是有爭議多年的不效率與不人道考量

這部份的行政效率
真是太差
好事變成折磨

花田迷路 2007-05-28 08:43:55

民進黨那些人渣律師(包括陳欠扁).把台灣的”法的精神”給破壞殆盡!法律根本就是他說了算.操弄文字語言.行鬥爭奪權之實.可惜紅衫軍未能推翻暴政.血洗民進黨!

芙米 2007-05-25 15:44:25

你說的守「法的精神」
台灣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真正體會到這點
哎 我只是對前一陣子發給外籍配偶簽證很感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