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25 10:13:15仲春&苑姍
新板特區、新板房市、出售受贈房屋 須減除受贈時價作申報、橋峰A+、東方富域最優質房產經理人林仲春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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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展房屋網/台北報導】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所稱時價,是以受贈與時,根據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以近日輔導案例說明:陳君100年7 月以800萬元買入不動產乙戶,於101年間贈與已成年兒子(土地公告現值4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陳子於102年3月以1,000萬元將該不動產出售予王君(土地公告現值62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180萬元),另支付代書費、仲介費等共計10萬元。因賣出價格未劃分房屋及土地各別價格, 則陳子應於103年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877,500元,計算方式如下:
一、以不動產賣出總價1,000萬元減除受贈時不動產時價6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4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及相關費用10萬元,不動產出售總所得為390萬元(1,000萬元-600萬元-10萬元)。
二、出售時房屋現值占房地現值比例為22.5%[180萬元/(620萬元+180萬元)]。
三、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877,500元(390萬元*22.5%)。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受贈房屋有獲利時,務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並處2倍以下之罰鍰;以前年度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所得稅者,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 www.myhousing.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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