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21 01:45:54阮信重

離婚登記前後幼子監護之我見

本文所設定的條件是媽媽本身没有不良啫好諸如酗酒吸毒等,所認定幼子係指七歳以下孩子。至於學齡孩子不包括在內。
我們都知道人生最珍貴是家的和諧,最淒慘莫過於家變。
萬一有了孩子,而孩子又是七歳以下幼子,無論由父或母監護,孩子的成長這總是個缺憾。所以婚變,父母離異簽字前,必須慎重其事,考慮再三。
蓋台灣民法,採離婚登記,光有離婚協議書,離婚尚未成立,必須離婚當事人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方能生效。如果僅有離婚協議書,離婚尚未生效,此時建議先採分居制度,以孩子的利益為最大依歸,冷靜思考子女未來出處及子女監護的問題。
如真無法挽回婚姻,離婚生效後,子女尚未滿七歳,此時監護權由女方行使,比較上符合孩子的利益(當然女方要有意願)。其理由:
一、從人類進化角度觀察:遠古人類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社會,很長一段時間,都由母系單獨撫育子女,所以母親的愛心耐心靭性從這個角度言優於男方。
二、從男性角度觀察:之後人類演化,男性憑藉體力及閱歷取得經濟大權,逐漸扭轉母系社會為父系社會。尤其婚姻制度的建立更加確立人類社會大抵以男性主義為主。
所以男人奮鬥四方,實不克父兼母職,只能作經濟及閱歷之提供者,當年鄭芝龍亡命天涯,國姓爺鄭成功就是與母親生活到十六歳才離開母親田氏(這裏強調重點是幼子與媽媽住事實上鄭芝龍與田氏並未離婚),回到大明國。並賴父親基業反清復明。所以男性應發揮本身特色,以父親歷練從旁指導子女,補正媽媽敎導之不足。
三、從現實角度觀察:
父親欲取得監護,可能面臨兩問題:
(一)本身忙於工作,是否有足夠時間父代母職。
(二)嗷嗷待哺的幼兒,想念媽媽,一絲一絲呼喚媽媽,聲聲淒涼,聞之心酸,心酸之餘,本身是否有足夠心智化解。這裏所謂化解就是溶入幼兒世界裏。
通常取得監護權的父親,受離婚衝擊,心志消沉,不僅不能溶入幼兒世界裏,對幼兒哭鬧,更報以暴力。所以無足夠心智溶入幼兒世界裏,取得監護權者反而對孩子是一種災難。
綜上所述,原則上七歳以下幼子,由母親監護,父親作經濟及閱歷之提供者的角色,但為顧及離婚的妻子為七歳以下幼子奉獻,可以多給一些贍養費,為避免離婚的妻子虛渡光陰誤了再嫁時間,於幼子滿七歳接回教養。
回覆:
rubyiourrubyiouubyiou『如果是像越南新娘這種買賣婚姻也可適用的話,我想越南新娘會離婚的約有八九成吧!把小孩帶回越南給家人養,自已再到台灣撈錢,又有贍養費可拿,自已一個人又可無拘束的在台隨心所欲,真的是樂翻天了!』
本文重台越婚姻係很奇特
rubyiou大大兄台您好:
水者大大兄台您好:
承蒙兩位大大指敎,弟銘感於心.
魚與熊掌不可得兼,所以捨魚取熊掌.這是經過利益衡量及價值判斷所作取手(蓋孟子認為熊掌市場價值高於一般魚的價值).
同樣,夫妻雙方婚姻已到了不能維持地步,如果没有小孩,問題就單純許多,男女簽字辦妥離婚登記,以後男婚女嫁任憑自由各不相干。
萬一有了小孩,問題變得很複雜,婚姻的結束已非男女簽字辦妥離婚登記即可了結,它涉及小孩的監護,我們可想像當事人對小孩監護的態度(假設男女對小孩態度簡單分為100%關心50%可有可無0%漠不關心),產生下列幾種簡單組合。
一、男方很關心,女方也很很關心,此種組合,家雖然破碎,小孩依然受到父母關愛,能在溫馨中成長茁壯。
二、女方從很關心到可有可無,男方則從可有可無至漠不關心,這種組合,小孩成長茁壯過程中,雖缺少父愛,難免有些許遺憾,但小孩仍然可以平安長大,此種組合,母愛發揮淋漓盡致,媽媽為了避免孩子被虐待,寧可自己受苦也要以一己之力撫養孩子,通常這樣的媽媽終身不再改嫁機率非常高.
三、男方關心度從很關心到可有可無,女方則可有可無至漠不關心,此種組合是父代母職,由於男方忙於工作,加上細心耐心愛心稍遜女性,通常這種情形,小孩雖可獲得父愛,同時也要承受父親的壓力(雖然第二種情形小孩也要承受母親的壓力但從遠古人類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母系社會可以看出母愛的壓力不若父親的壓力).
四、男女對小孩皆漠不關心,這種情形最糟糕,最引起垢病.蓋男女雙方都不負責任,把小孩的問題丟給祖父母或社會,自然引起社會反感。此時小孩的命運只好自求多福或賴上帝庇佑.
從rubyiou大大及水者大大回覆文可以看出男女雙方的組合,大概是男方關心度從很關心到可有可無,女方則是漠不關心,萬一是這種組合,為了孩子只好父兼母職,如果媽媽仍有50%可有可無的關心,建議可透過談判妥協對子女作最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