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7 02:42:54尚未設定

裴勇俊的債務已經解決 (2003.6.27)

身為裴勇俊的多年影迷,我一直有跟進這件案件。那些只描述表

面的新聞報導可能會誤導那些不大清楚這件案件的來龍去脈及不

知道韓國的商業慣例的人。當時裴勇俊跟一位金先生在娛樂圈裏

成立了一間 ROM 娛樂公司。金先生就是把這件錢債糾紛交到法庭

處理的人。



現在就把這件長而複雜的案件簡單地說說。這件事主要是裴勇俊

缺乏商業慣例經驗。他不懂得西方國家的作業方法,沒有用數簿

詳細記錄,而是用韓國的友好關係方式,以個人忠誠和信任來經

營這個生意。因此當公司倒閉,金先生聲稱他只是借了錢給裴勇

俊來開公司時,就沒有任何書面證據來證明裴勇俊所理解的 : 金先

生是投資在他的公司,成為他的合夥人,藉此來幫他的女兒進入

娛樂圈。



因此法庭就判決裴勇俊賠償二億韓圜,代替金先生原本要求的四

億韓圜。其實四、五年前,當這件事初初發生時,裴勇俊早已表

示願意把金先生所 " 投資 " 的資金的一半 ( 即二億韓圜 ) 給予金先

生,因為他覺得經營公司失敗,他是有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