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03 09:46:52普魯士藍

吾皇萬歲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那,如果是被總統恐嚇「大家之後走著瞧」呢?

看看這篇吧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093972.shtml

年底選舉慘敗後閉門不出一聲不吭將近兩週
結果元旦文告丟出來的是這個鳥
真是說到做到 好個有魄力的陳總統
辦查賄拼經濟等一堆爛仗時怎麼沒看到這種效率?

軍購是大事 要辦公投!
結果公投不過還是照樣要凹軍購
誰能幫我們追回辦公投時浪費掉的公帑?
那些錢用來放放煙火至少我們還能看得到高興一下
藍軍勝 兩岸關係緊縮!
怎麼 現在連屁都不值的
是你所謂的敗選反省 還是廣大的民意?
國內經濟退化成這個地步還在玩鎖國
你的腦袋已經被泛政治化給格式化光光了嗎?

「看到沒? 我說到做到喔! 你們哪個再反我的?」
看來天變了
我以為台灣是民主國家
所謂的民主 應該是以人民的主張來運作的
總統 好像應該是要依照民意行事的
出了問題時要檢討的 應該是總統而不是小老百姓

這樣說來 我好像不必再怕什麼詐騙集團了
反正連總統都在恐嚇百姓了嘛
偉大的水扁皇帝 新的一年請繼續硬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