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13 09:21:31

檔案傳輸與著作權

一、檔案傳輸—P2P
在1980年代使用電腦,必須透過錄音帶在快轉與倒帶之間找尋檔案,等到磁碟片出現之後,人們尋找檔案就可以直接點選檔案不需要等待轉錄音帶的時間。磁碟片的出現帶來找尋碟中檔案的方便性,而網路搜尋的功能類似磁碟片,只要鍵入關鍵字就可以搜尋網路上的所需要的相關資料。網路的檔案傳輸透過網際網路的一再改革更新,以往需要一台主機電腦作為資料存取中心,現在已經可以透過peer to peer的技術將資料在網路上流通。P2P的功能也就是不再需要用戶端和伺服器,只需要知道對方的IP位址,就可以透過FTP將兩部電腦上的資料互相傳遞,這樣功能不同於一般搜尋引擎會搜出許多相關的資訊,P2P可以直接獲得相關資訊。
P2P的主要功能有四項,第一,分享資源。可以上傳到網路上的資源有很多,比如歌曲、歌詞、圖片、桌布、影片等等,P2P 所分享的資源,可以是單一電腦 CPU 的計算能力,小小的硬碟儲存空間,或是閒置的網路頻寬。第二,尋找檔案。P2P 網路讓使用者之間方便的交換自己電腦裡的檔案,而不用像傳統的方式必須尋找某個伺服器去下載。第三,下載檔案。在我們搜尋到資料後,透過one click的動作下載檔案,檔案傳輸變得更加快速與方便。第四,P2P的功能增加檔案傳輸的速度,讓使用者可以在網路上聊天,我們所熟知的MSN、聊天室、Skype都是利用P2P的技術。

二、著作權的討論
西元1709年英國安妮女王法案出現copyright的觀念,它的中心概念是「權利是為作者而創造的」。而「著作權」是工業資本主義發展中的產物,原初的立意是為了保護創新產品與智慧財產的合法利潤,以促進產業發展並增進社會共同利益。1923年開始,美國的推動之下,各國則朝向著作權法往作品完成後自動享有「保留所有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的方向發展,也就是使用者在使用創作品前,必須向創作者取得授權。著作權的想法本來可以保障智慧財產、創作力也可以在工業資本主義社會中獲得保障,使得創作品能夠日新月異,不斷往前發展,但是,到後期的結果反而成為商業利益導向的公司緊抓不放的利器,阻礙作者的創作,因為作者可能無法自由運用自己的作品,在自己作品上增加、修改或延伸而更臻完善。
網路有著作權法嗎?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定義,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受著作權的保護的應是呈現構想的表現方式和形式,此也意味著這些呈現構想的表現方式與形式必須「附著」於一定的媒體上始可外現;但是這些構想表現方式或形式還必須具有「原創性」。其中與網路較為相關的著作是語文、音樂、圖形、視聽、電腦程式等著作。如果在網路上流傳他人的文章、音樂作品、攝影作品及視聽作品等,又在電腦螢幕上顯示出系列影像(即連續電腦螢幕畫面),這些電腦螢幕上顯示出系列影像則會被歸類成「視聽著作」。因此,在網路上所刊載的文件及全球資訊網下的網頁(WWW)等均具有著作權。

三、微軟與Linux
早期電腦界有一群電腦駭客為了電腦的發展,相互交流電腦程式,比爾蓋茲就是當中的一員,只是在比爾蓋茲在22歲那年公開的堅持要將微軟的程式成為專利,於是微軟的程式變成不可隨意交流,這樣的結果造就今日微軟的財富。所以在今年12月,北京中新聯公司和天津民族光盤公司,因6月微軟公司向中國國家版權局投訴,這兩家公司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非法複製微軟享有著作權的「聯想操作系統恢復光盤」,遭國家版權局對兩家公司進行行政處罰。2004年12月6日微軟首席執行長史蒂夫.巴爾默在新加坡舉行的微軟亞洲政府領導人論壇上提醒亞洲國家,稱如果繼續採用Linux等開放原始碼作業系統,有可能會面臨智慧財產權方面的法律糾紛。雖然Linux涉及微軟的22項專利,但是因為Linux是一個公開流通的軟體,沒有任何的專利擁有者,微軟其實沒有辦法向特定人提出訴訟,微軟之所以這樣宣稱,乃因為獲得專利與智慧財產權所帶來的大量利益,經常在訴訟關於對該公司有侵權行為時毫不手軟,利用法律途經保障自身利益。
當今較能夠與微軟相抗衡的就屬Linux。這是一個開放原始碼的的軟體,由Linus Torvalds所開創,這是因為Linus曾經因為想修改賣出專利的程式,遭到擁有該專利公司的拒絕,使他感受到專利對創作的阻礙,於是另創一個Linux程式,並不斷進行反軟體成為專利的動作。
Linux程式沒有專利權,在網路上供世界各地的使用者使用,使用者可以對該程式進行更好的修正,這是開放原始碼的好處,使得程式能夠共享,並且讓這程式可以藉由所有人的力量修改的更佳。因此,我們對照微軟與Linux的例子發現,專利與智慧財產權雖然可以保障創作者,但是有可能阻礙了創作的空間,而捨棄專利與智產權雖然能夠讓創作更集中大量的人才,卻沒有辦法獲得商業利益。在兩者之間得取決,還得賴原創作者的智慧。

四、Napster個案
Napster是由美國東北大學學生尚‧范寧(Shawn Fanning)在1999年寫出一個可以再網路上交換檔案的程式,在1999年9月的時候正式成立公司。這個程式的出現,立刻在大學校園裡大受歡迎,大學生成為Napster 最大的使用者族群。根據媒體研究公司Webnoize 的投票調查,當初美國有73 % 的大學生至少每個月一次使用 Napster交換音樂。依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IFPI)估計,1999年從網上被下載的歌曲每日有300萬首,但也因為如此打擊到唱片業的生存,在1999年12月美國唱片工業協會(RIAA)代表16家知名唱片公司對Napster提出訴訟。在2000年7月27日舊金山地方法院法官帕特爾(Marilyn Patel)法官下令,自28日午夜起停止讓網友下載或交換有著作權保護的音樂。網友知道後瘋狂上網,用戶由原來的44.3萬人暴增到84.91萬人,形成網路大塞車的狀況。最後Napster與RIAA簽訂協定,要求追蹤紀錄下載音樂的使用者的電腦內使否有侵佔版權的音樂,這樣的動作使得Napster的用戶越來越少,即使在Napster轉型後仍然無法招回流失的用戶,最後宣告破產。這個控訴過程中由網路交換音樂而走紅的重金屬樂團Metallica還積極地記錄了31 萬名Napster使用者的名字,並指控30餘萬名網友利用Napster交換他們的音樂,這樣的動作使樂迷對之失望,而控訴案件最後也不了了之。
繼Napster之後,線上音樂下載並沒有因此而停止。Napster音樂交換必須透過一台電腦主機做中介,現在則寫成的程式利用P2P的技術下載MP3,如此一來便不能向特定的人或公司提出訴訟,音樂下載依然盛行。2003年8月11日,根據Pew www.ntsearch.com/search.php?q=Internet&v=56">Internet & American Life Project公布的資料顯示,美國有29%的網路使用者會從線上下載音樂。再根據Newsweek於2003年9月所做的調查顯示2003年美國線上音樂產業已經回溫;包括點對點(peer to peer, P2P)音樂檔案交換以及iTunes所推出的線上音樂購買服務均有不錯的表現。時至今年3月至4月間, Pew www.ntsearch.com/search.php?q=Internet&v=56">Internet & American Life Project以網路調查的方式,詢問美國當地詞曲創作者對數位音樂分享、著作權法律規範以及未來音樂產業發展等議題之看法,創作者已大多接受在網路上傳送音樂檔案,讓人免費試聽。

五、成大MP3事件
反觀台灣的情況,在2001年4月,台南檢察官在維持搜索票的情況之下,進入成功大學校園,逐戶搜索成大學生宿舍,發現有許多有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音樂被下載及燒錄,檢察官與唱片業者堅持要對學生提起訴訟,但是搜索過程並不合法,加上教育部力促和解,2001年8月台灣國際唱片交流協會(IFPI)等告訴人和成大學生和解,教育部允諾制定校園網路使用規範。MP3下載之所以非常盛行,不外乎是在網路上的流傳檔案不用太多人力,也不需要太多的成本,所以除了檔案的交換外,在網路上製作歌曲流傳的也不在少數,像盛行一時的交大無帥哥、以及將伍佰的煞到妳改編的選舉歌曲「輸不起」。
現在台灣的MP3交換網站已經有Kuro 、eDonkey、eMule、BT(Bittorent)等等,這些網展的興起代表的事mp3在網路上的交換將成為未來最主要的趨勢,所以最快2005年開始,台灣三大唱片集團:環球唱片(Universal)、新力BMG(Sony BMG)與華納(Warner)將共同經營網路付費下載服務,每個被下載的檔案都會內建著作權與相關規範,讓使用者在分享這些檔案時能有一定的規範可循。

六、從美國到歐洲
蘋果公司(iTunes)於2003年與五大主流唱片公司達成協議,合法取得超過二十萬張音樂專輯的授權,以每首單曲美金99分,一張完整專輯9.9美元的價格,提供音樂付費下載服務。2003年在美國創下佳績後,2004年6月在德國、英國與法國服務,一周內線上音樂就被下載80萬次,銷售金額超過一億美元。
P2P的技術讓網路上的檔案傳輸更加方便,並且在全球各地不斷興盛起來,未來這部份的商機將會無限,只是我們仍要對歌曲的著作權有一定的保障,否則創作者將難以有足夠的實質回饋,那麼作品創作將會窒礙難行。
2004年7月法國的網路服務商(ISP)業者與唱片業者、音樂工作者團體為維護音樂的著作權,聯合簽訂一份規章,未來將舉發非法下載音樂的使用者。這樣的動作是為了要保障音樂工作者的著作權,若是法律有了明確的規範,對於未來的音樂創作將會是一種保障,並可以讓創作者有創作競爭的空間。

七、創意公共園地 (Creative Commons)
人類的文明之所以能夠進步,主要是來自於創意的累積,每個人都能夠奠基在別人的創意上,繼續發展自己的創意。而網路是一種迥然不同的傳播媒介,在這種媒介上的資訊多半具有無限複製的特性。我們可以在網路上得到相當大量的資訊,刺激我們的想像與創意,於是,對於網路製作權的討論總是有無限爭議,在此筆者想要提出一個創意公共園地 (Creative Commons,簡稱CC)的想法。
2001年史丹佛大學法律系教授 Lawrence Lessig 等人一起創設了CreativeCommons.org ,推動「創意公共園地 (Creative Commons) 」,讓作者得以輕易地把自己的創作物放進公領域,而得以自由地散佈流傳。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的哲學是將詳盡且可行的法律條文、各種不同的授權方式簡約成簡短的句子和圖示,讓創作者以及讀者們能夠輕易地弄懂某個授權條款到底允許了些甚麼、限制了些甚麼。主要提供了幾個不同的授權選項讓創作者選擇:
斛 是否需要提及原作者 (Attribution) ?
斛 是否不允許商業使用 (Noncommercial) ?
斛 是否不允許衍生著作 (No Derivative Works) ?
斛 衍生著作是否需要使用一模一樣的授權條款 (Share Alike) ?
我們可以針對這幾項主要的內容進行排列組合,比如A寫的一篇文章放在網路上,A想藉由授權條款表明第一項與第二項,那麼所有引A的文章的使用者就必須提及A的名字,並且不能將A的文章用作商業用途。
台灣歌手朱約信曾經提出「唱自己的歌」的想法,不希望自己的歌在被唱片公司買走版權之後,要唱歌還得經過唱片公司的授權,現在若是將歌曲放在網路上,便不需要受到唱片公司的制約,然而,為了保護智慧財產,便可以透過CC的想法讓自己的歌在網路上流傳並受到保障。

八、結論
1452至1455年間,歐洲的古騰堡發明了活字印刷,開創人類將書籍文字大量保存的技術,讓整個世界的文明進了一大步。1999年Napster的音樂檔案交換開創了網路史上,透過P2P大量流通資訊檔案的技術。網路本是共享與互惠的媒介,現在透過P2P使檔案傳遞不但更快速也更準確,人們可以省去許多的時間在找尋、篩檢資料,並且利用P2P使最新的資訊以最快的速度傳播在世界各地。
靈光的消逝是班雅明(Walter Benjamin)對機械複製時代的悲嘆,但是數位複製時代下靈光卻不一定會消逝。對於網路上重製的音樂、影視等檔案可以相當精細,幾乎沒有改變的呈現在每個人眼前,每個作品都將從電腦螢幕上表現出美感與靈光。麥克魯漢(Marshall McLuhan)說:「媒體就是訊息(medium is the message)」,而也只有自由的網路媒介才會帶來自由的文化流通,也就是靈光的自由流通。
著作權是我們再網路使用時一直避不掉的問題,但P2P 的技術本身沒有善惡之分,全看開發者及使用者如何的應用這項技術。P2P 的出現,將網路原本的分享與互助的精神,推上了另一高峰;法律能夠從既定的著作權法中對於網路媒介的創作進行條文保障,也可以對於使用者進行條文規範,因此是否違反了法律,得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