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3 12:30:53薇薇
5/13~婚姻合法離異的新程式A
婚姻合法離異的新程式
作者:金象逵 文章來源:神學論集 點擊數:393 更新時間:2005-9-25
從教律學的觀點來看,今天教會內,只有聖事既遂婚姻,即一對有效領過聖洗的男女,合法地成了婚,而且有過婚姻行為,只有這樣的婚姻是不可解散的。其它一切的婚姻都能夠合法地解散(參閱「神學論集」⑬四二四頁)。而這些婚姻合法離異的程式,在大公會議之後,有了一些重要的修訂改變。一般牧職工作的同道,雖然不必像教區法官那樣熟悉這些新法規,但對它們的內容最好知道個大概,好在處理實際婚姻個案的時候,讓我們的教友受到當前教會「便民」措施的益處。
保祿特權者的新權利
本來一切婚姻都是神聖不可解散的。基督論此事的話是普遍性的:「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十九6)。依照傳統的解釋,聖保祿給予一些新歸化的教友「離婚的特權」 ,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與他們的配偶分離而另娶另嫁。(格前七12~16)
生活的教會依據時代環境的需求,把聖保祿的訓誨制定為法律。有的時候,這些法律擴展保祿特權的範圍,有的時候,則加以限制。例如,庇護五世的「羅馬教宗」敕書,Cappello 就認為是與保祿特權十分不同的個案 。聖保祿提到「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而上述敕書則不把「要不要離去」做為解散婚姻的先決條件。「中國公會請願第十項」更清楚地說:「不須要事先徵詢初配」。當然初配自動聲明願意歸化時,是不是婚姻仍可解散,就成了另外一回事。(參閱,趙慶源著,「天主教婚姻法淺釋」四○○-四○六頁。下簡稱「趙書」)
現行教律第一一二三條說,滿足了保祿特權的種種條件的新歸化者,「有與公教人結婚之權利」。這條法律限制了聖保祿給予的特權。宗徒心目中的重點是「夫妻能夠平安同居」。假如與不信主的丈夫或妻子不能平安同居,因而解散了婚姻之後,這位新歸化的教友,卻能夠找到能夠平安同居、但仍不信主的新對象,看來聖保祿不會反對他們的結合。因為藉著這樣的「再婚」,使得不信主、但願平安同居的配偶成為「聖潔的」。而教會卻規定必須與天主教教友締結新婚。張希賢神父說:「這是聖教會的嚴命。」(「倫理神學綱要」五七七頁,下簡稱「張書」)
自一九五七年起,台北總主教已有宗座特權,可以准許歸化受洗而欲享用保祿特權者,同未受洗之第三人再婚。以後,全台灣省教區首長都得到這項特權(「鐸聲」第七期)。在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開會期間,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教宗保祿六世在自發手諭Pastorale Munus 中,給予全世的教區首長的第二十條特權即是這項保祿特權者的新權利:有了主教的准許,就可以與非天主教教友締結新婚。
我們是生活在外教人當中的,保祿特權的個案相當多,因此,對有關的律文法令知道得越清楚越好。「鐸聲」及趙慶源神父的大作中,都已經講過這項保祿特權者的新權利。再一次寫在「神學論集」中,只是為了提醒大家一聲,這項「新權利」屢次在牧職工作中很有用處。
比方說,一位外教人隻身逃離大陸,現在居住在台灣、港、澳自由區域的一個地方,成了慕道者,聽講教理。可是他(她)留在大陸的外教配偶還活著,而如今有的第二個配偶仍不是教友。這位結過兩次婚的朋友準備領洗,而他(她)的新配偶並不打算入教。在其它種種條件具備之下,這位朋友可以領洗,使用保祿特權,解散前婚與教外的新配偶成為夫婦。
這樣的例子也許今天不多見了,因為現在能夠逃離大陸而被自由世界收納是難而又難的事。而二十多年前跑到台灣、香港、澳門各地的人,經過這⼳多年一直沒有為我們的宗教吸引,那⼳大概皈依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的了。目前使用保祿特權的個案更多的是那些離婚的外教人。例如,一對外教人離了婚,其中之一慕道研究教理,很多次有了一切使用保祿特權的條件,只是這個人的新戀愛對象或新配偶不是天主教教友。這時就可請求主教豁免遵守上述第一一二三條教律,而締結新婚、或祝聖現在的婚姻。
說到離婚,這真是使人悲傷的社會現象。不過一個工業化的社會,一個以夫妻子女為組織單位的小家庭,有時總免不了要演出這樣的悲劇,而且看來離婚的人數有逐年增加的傾向。年輕夫婦即拆散的也屢見不鮮。那⼳我們牧職工作上多次能遇到的問題是:一位教友青年同一位教外人相愛,心投意合,準備走上結婚的途徑。但是這位教外人離過婚。怎⼳辦呢?
一個有著決定性的關鍵問題是:這位外教人所離異的配偶是不是領過聖洗的?如果沒領過洗,那就比較容易辦。最好是這位外教人願意聽道理領洗。這時差不多常常可以使用保祿特權。如果,這位外教人暫時無意入教,但對天主教有善意,日後願意研究教理領洗(大概地說,使教友的一方勸其教外的愛人做到這一步,該是沒大困難的事),這時,可以請求聖座解散這位教外人的前婚。趙慶源神父的書中(三九二頁),舉過這樣的實例。幾年前,聖座曾經一度不願意解散這樣的「適法婚姻」。根據最新的法令(見下),好似聖座現今又再解散這般的婚姻。不論怎樣,最好是這位教外人領洗,否則至少要用不少時間,方能辦好手續,許他們在教會內舉行婚禮。
假如在上述個案中,那位外教人所離異的配偶領過聖洗,就不能使用保祿特權了。同道們遇到了離婚的個案,看見實在無法使「破鏡重圓」的時候,那⼳,最要緊的是注意離婚的雙方領過洗沒有。如果都是外教人,多半可以使用保祿特權;如果夫婦都領過洗(不一定該是天主教的洗禮),使他們合法離異就差不多是不可能的了。在台灣、港、澳多次碰到的是夫婦一方是教友,一方是外教人。這時,雖然他們成婚前得到主教對「信仰不同」婚姻限制的豁免,婚禮是在教堂內舉行的,還是可能合法地解散婚姻的。這就是「信仰優先權」的個案。
信仰優先權的新訓令
在這裡我們不講「信仰優先權」(favor fidei)的性質是怎樣的,它的範圍有多⼳大等等理論問題。這樣的事遘起來夠複雜的,而且至今還沒有大家一致同意的公論 。在本文中,只是分析一項信理聖部所頒佈的訓令,看看當保祿特權不能合法使婚姻離異時,聖座事實上還能夠、也還願意解散什⼳樣的婚姻。換句話說,知道這項訓令的內容,也依照上面的指示去做,那⼳,申請聖座解散某些婚姻,就相當容易成功。稱這項訓令為「申請合法解散婚姻須知」,大概不是誇張的話。
這項訓令是由信理聖部部長署名發給各地方正權人的(承蒙王愈榮主教鈔贈筆者一份,非常感激),時間是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六日。原文是辣丁文。這項令文的第一部的標題是:「為信仰優先解散婚姻之訓令」。第二部是承辦上述解散婚姻應遵行之程式。全文已由美國一家學志譯成英文而發表。文件的第二部為一般同道不那⼳要緊。在本文最後,要把訓令正文的英譯文印出,供同道參考。
作者:金象逵 文章來源:神學論集 點擊數:393 更新時間:2005-9-25
從教律學的觀點來看,今天教會內,只有聖事既遂婚姻,即一對有效領過聖洗的男女,合法地成了婚,而且有過婚姻行為,只有這樣的婚姻是不可解散的。其它一切的婚姻都能夠合法地解散(參閱「神學論集」⑬四二四頁)。而這些婚姻合法離異的程式,在大公會議之後,有了一些重要的修訂改變。一般牧職工作的同道,雖然不必像教區法官那樣熟悉這些新法規,但對它們的內容最好知道個大概,好在處理實際婚姻個案的時候,讓我們的教友受到當前教會「便民」措施的益處。
保祿特權者的新權利
本來一切婚姻都是神聖不可解散的。基督論此事的話是普遍性的:「凡天主所結合的,人不可拆散」(瑪十九6)。依照傳統的解釋,聖保祿給予一些新歸化的教友「離婚的特權」 ,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與他們的配偶分離而另娶另嫁。(格前七12~16)
生活的教會依據時代環境的需求,把聖保祿的訓誨制定為法律。有的時候,這些法律擴展保祿特權的範圍,有的時候,則加以限制。例如,庇護五世的「羅馬教宗」敕書,Cappello 就認為是與保祿特權十分不同的個案 。聖保祿提到「不信主的一方要離去」,而上述敕書則不把「要不要離去」做為解散婚姻的先決條件。「中國公會請願第十項」更清楚地說:「不須要事先徵詢初配」。當然初配自動聲明願意歸化時,是不是婚姻仍可解散,就成了另外一回事。(參閱,趙慶源著,「天主教婚姻法淺釋」四○○-四○六頁。下簡稱「趙書」)
現行教律第一一二三條說,滿足了保祿特權的種種條件的新歸化者,「有與公教人結婚之權利」。這條法律限制了聖保祿給予的特權。宗徒心目中的重點是「夫妻能夠平安同居」。假如與不信主的丈夫或妻子不能平安同居,因而解散了婚姻之後,這位新歸化的教友,卻能夠找到能夠平安同居、但仍不信主的新對象,看來聖保祿不會反對他們的結合。因為藉著這樣的「再婚」,使得不信主、但願平安同居的配偶成為「聖潔的」。而教會卻規定必須與天主教教友締結新婚。張希賢神父說:「這是聖教會的嚴命。」(「倫理神學綱要」五七七頁,下簡稱「張書」)
自一九五七年起,台北總主教已有宗座特權,可以准許歸化受洗而欲享用保祿特權者,同未受洗之第三人再婚。以後,全台灣省教區首長都得到這項特權(「鐸聲」第七期)。在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開會期間,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教宗保祿六世在自發手諭Pastorale Munus 中,給予全世的教區首長的第二十條特權即是這項保祿特權者的新權利:有了主教的准許,就可以與非天主教教友締結新婚。
我們是生活在外教人當中的,保祿特權的個案相當多,因此,對有關的律文法令知道得越清楚越好。「鐸聲」及趙慶源神父的大作中,都已經講過這項保祿特權者的新權利。再一次寫在「神學論集」中,只是為了提醒大家一聲,這項「新權利」屢次在牧職工作中很有用處。
比方說,一位外教人隻身逃離大陸,現在居住在台灣、港、澳自由區域的一個地方,成了慕道者,聽講教理。可是他(她)留在大陸的外教配偶還活著,而如今有的第二個配偶仍不是教友。這位結過兩次婚的朋友準備領洗,而他(她)的新配偶並不打算入教。在其它種種條件具備之下,這位朋友可以領洗,使用保祿特權,解散前婚與教外的新配偶成為夫婦。
這樣的例子也許今天不多見了,因為現在能夠逃離大陸而被自由世界收納是難而又難的事。而二十多年前跑到台灣、香港、澳門各地的人,經過這⼳多年一直沒有為我們的宗教吸引,那⼳大概皈依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的了。目前使用保祿特權的個案更多的是那些離婚的外教人。例如,一對外教人離了婚,其中之一慕道研究教理,很多次有了一切使用保祿特權的條件,只是這個人的新戀愛對象或新配偶不是天主教教友。這時就可請求主教豁免遵守上述第一一二三條教律,而締結新婚、或祝聖現在的婚姻。
說到離婚,這真是使人悲傷的社會現象。不過一個工業化的社會,一個以夫妻子女為組織單位的小家庭,有時總免不了要演出這樣的悲劇,而且看來離婚的人數有逐年增加的傾向。年輕夫婦即拆散的也屢見不鮮。那⼳我們牧職工作上多次能遇到的問題是:一位教友青年同一位教外人相愛,心投意合,準備走上結婚的途徑。但是這位教外人離過婚。怎⼳辦呢?
一個有著決定性的關鍵問題是:這位外教人所離異的配偶是不是領過聖洗的?如果沒領過洗,那就比較容易辦。最好是這位外教人願意聽道理領洗。這時差不多常常可以使用保祿特權。如果,這位外教人暫時無意入教,但對天主教有善意,日後願意研究教理領洗(大概地說,使教友的一方勸其教外的愛人做到這一步,該是沒大困難的事),這時,可以請求聖座解散這位教外人的前婚。趙慶源神父的書中(三九二頁),舉過這樣的實例。幾年前,聖座曾經一度不願意解散這樣的「適法婚姻」。根據最新的法令(見下),好似聖座現今又再解散這般的婚姻。不論怎樣,最好是這位教外人領洗,否則至少要用不少時間,方能辦好手續,許他們在教會內舉行婚禮。
假如在上述個案中,那位外教人所離異的配偶領過聖洗,就不能使用保祿特權了。同道們遇到了離婚的個案,看見實在無法使「破鏡重圓」的時候,那⼳,最要緊的是注意離婚的雙方領過洗沒有。如果都是外教人,多半可以使用保祿特權;如果夫婦都領過洗(不一定該是天主教的洗禮),使他們合法離異就差不多是不可能的了。在台灣、港、澳多次碰到的是夫婦一方是教友,一方是外教人。這時,雖然他們成婚前得到主教對「信仰不同」婚姻限制的豁免,婚禮是在教堂內舉行的,還是可能合法地解散婚姻的。這就是「信仰優先權」的個案。
信仰優先權的新訓令
在這裡我們不講「信仰優先權」(favor fidei)的性質是怎樣的,它的範圍有多⼳大等等理論問題。這樣的事遘起來夠複雜的,而且至今還沒有大家一致同意的公論 。在本文中,只是分析一項信理聖部所頒佈的訓令,看看當保祿特權不能合法使婚姻離異時,聖座事實上還能夠、也還願意解散什⼳樣的婚姻。換句話說,知道這項訓令的內容,也依照上面的指示去做,那⼳,申請聖座解散某些婚姻,就相當容易成功。稱這項訓令為「申請合法解散婚姻須知」,大概不是誇張的話。
這項訓令是由信理聖部部長署名發給各地方正權人的(承蒙王愈榮主教鈔贈筆者一份,非常感激),時間是一九七三年十二月六日。原文是辣丁文。這項令文的第一部的標題是:「為信仰優先解散婚姻之訓令」。第二部是承辦上述解散婚姻應遵行之程式。全文已由美國一家學志譯成英文而發表。文件的第二部為一般同道不那⼳要緊。在本文最後,要把訓令正文的英譯文印出,供同道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