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7 16:53:21薇薇
有關離婚問題的幾點反思 -孫效智
開始思考《見證》寄來有關離婚的文章時,整個教會正進入四旬期的第一個主日:耶穌三受魔誘而不屈服。再次細讀這篇經文,溫故知新,仍感震撼。耶穌原有能力得到祂想要的任何東西,然而,祂沒有濫用這個能力,祂既不讓一時的情慾迷惑心智,也沒有顛倒了作為天父愛子該有的價值觀。回顧我們自己,我們也有一些能力,但有時我們濫用這有限的能力,去做滿足一時,卻傷害永遠的事情。男女大欲便是顯例。
經文最後一句話很有意思:「魔鬼用盡了各種試探後,就離開了祂,再等時機」(路四13)。「再等時機」意味著誘惑是一輩子的事,它能是各種機會、各種形式。耶穌在三受魔誘之後,還有許多誘惑等著他。總之,今天如何,不保證明天怎樣。婚姻正是如此,結婚時我們都對對方說「永遠」,不過,在我看來,若沒有天主的仁慈,人是到不了永遠的。「永遠」這兩個字很重,重得往往不是披白紗穿禮服的少年男女所能瞭解的;但也能很輕柔,因為天主不可能給人揹不動的十字架。天主的軛是輕柔的。當然,有了天主恩典並不就保證「永遠」,「永遠」需要人時時醒寤。醒寤就是佛教的覺。不保持醒寤就是無明。無明的結果就是陷溺於明知故犯的惡性循環中。
婚姻中的誘惑與惡性循環實在不勝枚舉。異性只是其中之一。魔鬼很聰明,有時他的誘惑能以好事的姿態出現,例如我們的工作。我趕這篇稿的時候,女兒在身後出現,原本想跟我講個笑話的,卻被我支開。她略帶幽怨的說:「爸,你怎麼不像我們小孩子一樣,一點玩心都沒有?」的確,我失去了我的玩心,因為專注於工作。《城市中的沙漠》作者卡羅兄弟說得好,我們的聖召有時也能變成我們的誘惑、偶像,甚至我們的天主。我的聖召與工作是倫理反省。倫理學家當然能滔滔不絕地談論工作狂的諸般問題,例如戕害健康、疏離人我,甚至瓦解婚姻家庭於無形等等。然而,若不能時時醒寤祈禱,倫理學家也難保不會變成工作狂。所以,對每一個人來說,「醒寤-放下」;「工作-休息」的循環都是多麼重要。
這篇文章不可能針對教友外遇或離婚問題進行完整的探討。我只針對編輯給我出的一些問題,提出幾點反省。
1. 男教友一旦因外遇而有了子女,他要怎麼對家庭,對子女,對第三者,對非婚生子女負責?
這個問題很有趣,裡面提到男教友外遇,卻沒說女教友如何。不過,這是有幾分道理的,雖然這裡沒辦法去分析這是不是父系社會的遺毒或其他因素所使然。只能承認,這大概頗符合實情。大多數無法忠於配偶的是男人,而不是女人。這不僅中外如此,而且古今皆然。難怪梅瑟或耶穌在談離婚問題時,都要特別強調男人心硬,而不派女人的不是(《天主教要理》簡稱CCC,1610;1614)。當然,在那個心硬的男人背後有個第三者,是女人。男女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事,這個女人也有另一種的心硬,或者說軟弱吧。教會沒有忘記譴責她(CCC, 2384)。回到剛剛提出來的問題,我個人的看法是,這個問題無解,面對這樣的情景,沒有人能負什麼責任。因此,我只能說,賴天主仁慈,絕對、絕對不要讓自己發生這樣的狀況。爸爸不是每個禮拜六去看看兒女或接出來玩玩就是作爸爸,天下沒有那麼便宜的事。父母子女是日日夜夜,朝朝夕夕,否則就是骨肉分離,就是會產生很多別人看得見的、看不見的隔閡與傷害。
我說絕對絕對不要讓自己發生這樣的狀況,意思不是說,外遇可以,只要不要有孩子就好。外遇無論如何都不好,它是一種惡,而且是很深的惡,因為它很深地傷害所有相關的人。有一部電影把它形容為「致命的吸引力」,的確如此。如同任何誘惑一樣,外遇有著令人心醉神往的吸引力,因為餓肚子最香,得不到最美;然而,一旦身陷其中,它就算不致命,也肯定會去掉你半條命。
首先,不管配偶與子女知不知道,外遇已經傷害他們。第一篇故事基本上印證了天主教要理的看法:外遇、離婚對配偶、家庭、兒女的傷害,都是至深且鉅(CCC,2385)。人的財寶在哪裡,心就在哪裡。念茲在茲於溫柔鄉中,必定與家人貌合神離,漸行漸遠。
再者,外遇也是對自己及第三者的傷害,愛上你不該擁有的人或讓不能擁有你的人愛你,都不能說是「真愛」,而只能說是折磨。任何有過外遇經驗的人都會說那是一種類似地獄的痛苦:魂牽夢繫,永不相屬。當然,也許有人會說,以前選錯了,現在這個驚為天人,才是真正所愛。我的看法是,天人很多,滿街都是。而且,今日的天人就是明日的徐娘半老或小腹微凸。而明日的街上,還有很多天人在跑著呢!難道你自己在情場奔波中空虛力竭,死不足惜,卻還要拖著所有與你相關的近人一起倒楣受累?古人說:「妻不如妾,妾不如偷,偷不如偷不著」,難道你還看不出來陷溺於人性的愚癡,永遠沒完沒了?所以,「擇你所愛,愛你所擇」大概才是在愛內成長的唯一法門。這當然包含了十字架,不過,十字架的盡頭就是生命。年輕不是耍賴的藉口,既然要跟別人在地毯那一端說永遠,就應該瞭解,這不是兒戲,而是聖事。聖事是參與天主永遠的愛的神聖事件(CCC,2384)。
當然,有些人可能不是耍賴:心神切願,肉體軟弱。那就只能在害人害己的痛苦中,醒寤反省,匍匐前進了。
2. 以離婚解決先生外遇問題的做法,教會大概不允許,但若對方一再「出軌」,女方精神上所受的傷害很大,是否可以算是「被迫」?如果是被迫-被惡性「休」、「離」的教友,他們可以領受聖事嗎?若不許他們領聖事,他們是否會有被視為「二等教友」的感覺?或造成不再進堂的結果?最後,在這些人最需要關懷和協助的時刻,教會能給什麼精神上的支持?
這一連串問題很好,裡面提到教會不允許離婚的看法,也值得釐清一下。基本上,按照傳統與現行的教會紀律,並非所有婚姻都是不可拆散的。
首先,以國家承認的「民法婚姻」來說,教會肯定,當民法離婚(civil divorce)是保護某些法定權利或兒童重大利益的唯一途徑時,這樣的離婚能夠合乎道德(CCC, 2383)。符合這個條件的民法離婚教友自然也就無所謂不能參與或領受聖事的問題了。
其次,教友與非教友的婚姻在許多情形下也能得到離婚的豁免。必須先指出的是,教會基本上肯定所有婚姻都不可拆散(《教會法》簡稱Can.1056);教友與非教友結婚自然也受到神律(divine law)及教會法(canon law)的約束與保護(Can.1059-60)。然而,當教友一方在夫妻決裂的關係中是「受害者」或「被拋棄者」的時候(CCC, 2386),可以透過「保祿特權」(pauline priviledge: Can. 1143)或一九二四年以後才開始有案例的「伯鐸特權」(petrine priviledge)來解除這樣的婚姻。第三篇文章的作者看起來就屬於這類個案。依此,若「教友」一方是苦守寒窯的「被棄者」,是有可能離婚的。當然,當事人是否真是「受害者」,沒有任何過失,這是每個人必須自問,並跟天主交待的。如果是花心教友拋棄善良非教友,那麼,這是沒什麼特權可說的。教友潘金蓮若聯合教友西門慶殺了非教友武大郎,這兩人將永世受阻,不得結婚(Can.1090 §1: criminal impediment)。
第三,教友與教友結婚的聖事婚姻(sacramental marriage)也能有「離婚」的例外。先解釋一下幾個概念。首先,教友與教友彼此「自由同意」的婚姻,便是「有效」(valid)的聖事婚姻(Can. 1055 §2; 1057 §1)。有效的聖事婚姻若亦有「婚姻之實」(consummation),就是「名實相符」(valid and cons-ummated marriage)的聖事婚姻(中文作者常將之翻譯為「有效已遂」,我個人認為十分不妥)。「名實相符」的聖事婚姻絕對沒有離婚的可能性。
但什麼是「名實相符」呢?這裡面其實有很多問題,教會法專家們也很頭痛。無論如何,我個人認為,「婚姻之實」這個概念的拉丁原文(consummatio)有「圓滿」的意味,傳統上只從發生過性關係來理解,似乎太過狹隘。不過,這裡先撇開這些問題不論。就現行教會法的架構來說,至少有兩種名實不符的婚姻,是有可能離婚的。
第一種是經彼此公開同意結婚,卻因故從無夫妻之實的聖事婚姻。這種情形是教會法明訂唯一可以拆散的聖事婚姻(Can.1142)。當然,不言而喻的,這樣的聖事婚姻在實務上大概並不多見。教會法基本上也假定,透過公開禮儀隆重表達婚姻意願並住在一起的夫妻,便是「名實相符」的夫妻(Can.1061 §2),除非能提出從未履行夫妻關係的證明,否則不得適用Can.1142條而解散。
第二種名實不符與「自由同意」有關。按教會法傳統的定論,教宗亞歷山大三世以來,「自由同意」便是構成聖事婚姻「有效」與否的關鍵因素;而「婚姻之實」則賦予有效聖事婚姻絕對不可拆散的特性(absolute indissolubility)。倘若一對夫妻在「自由同意」方面有嚴重瑕疵,那就可能不是有效的聖事婚姻。在這種情形下,自然也就談不上絕對不可拆散了。當然,這時嚴格來說沒有拆散不拆散的問題,因為從教會法的眼光,在這情形中聖事婚姻從來不曾「真正」存在過。從實務上來說,這大概是在現行教會紀律下,教友夫妻「合法」離婚的唯一可能途徑。事實上,教會傳統大體上也明白人的軟弱與限制,因此對於這個「途徑」著墨甚多,這點可以從教會法第四部書中論婚姻聖事時,專列一章討論婚姻同意(matrimonial consent)的條件,而可見於一斑(Can. Book IV, I, Title VII Marriage, Ch. IV)。
簡單的說,若當事人缺乏充分理智或成熟心理能力,無法瞭解婚姻的意義乃是彼此給予接受、永遠相互繫屬的聖事,則無「真正」同意可言(Can. 1095-1096)。
3. 最後這一個部分我想稍微談一下,面對離婚的教友,團體與個人可以做些什麼。
個人方面,最起碼的態度大概是「不要隨便判斷別人」。面臨離婚問題的教友,往往已有很多痛苦與困難。有些痛苦當然自己也要負責任,然而,「自作孽不可活」從來就不該是基督信徒對人的態度,更何況,哪些部分是「自作孽」,哪些部分是原罪(我是指家庭與社會環境的結構性的惡,例如父親外遇或對子女有性侵犯,導致子女成年後人格扭曲,並表現在與人建立穩定關係方面的能力薄弱),外人很難判斷。這大概就是為什麼耶穌要教導門徒們「不要判斷」的重要理由。很多人「犯罪」是因為「分不清左右手」,「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不判斷才談的上接納,也才有可能進一步瞭解與支持。離婚的人所能期待於其他教友的,還有什麼比接納與支持更重要呢?
其次,每一個時代裡,宗教團體的最大誘惑之一就是法律主義。耶穌時代如此,今日亦不例外。然而,法律的核心精神應當是為人的好處,而不該是制裁,因為天主也是喜歡仁慈,遠勝於犧牲。法律主義導致一般牧靈人員與教友對於「天主教徒不許離婚」有許多似是而非,但卻牢不可破的成見。事實上,細讀教會法,離婚教友的處境似乎並不像一般人所以為的那樣萬劫不復,「再也不能領受聖事」了。前面已說明在很多情形下,離婚能得到法律的「諒解」,而不必然影響當事人的教會參與。因此,團體或個人就更應該拋棄法律主義的僵硬,避免「未審先判」。這樣才有可能以愛的態度來接納與幫助離婚教友的團體參與。
第三,地方教會應特別花心思於離婚教友的牧靈工作,才符合教會在本質上「放下九十九隻羊,尋覓迷失的那一隻」的基督精神。可以有的作法是,基層團體應更主動陪伴並協助離婚教友「面對」他們的「教會法」處境。個別堂區若做不到,地方主教或關心牧靈的修會與善會應統籌合作重視此事。離婚教友在教會中的路很不容易走,很多時候「判決」的過程也讓當事人如同受到再次傷害。若再加上基層團體不但無人聞問,甚至讓當事人嗅出睥睨與判斷,試問:有幾人有這麼大的信德與勇氣,能獨自走這條路呢?他們恐怕不等你來判斷他,侮辱他,就已經先自我放逐,跟你說再見,回家吃自己了。更何況天地之大,他若覺得教會對他無情,他又何必留在這樣的教會中?
第四,基層團體要能陪伴協助離婚教友,除了愛人如己的神修功夫外,應深化對於婚姻神學與教會法律的認知。在國外唸書多年常有一個感覺,那就是:不要說倫理方面的資料汗牛充棟,就連一般人覺得冷僻的教會法書籍,都有十分充沛的資源。台灣教會在這方面,不論人力與物力,均十分貧瘠,我覺得這是相當令人憂慮的一點。因為無知是很多惡性循環的根源。只能期待主教團能重視此一問題,更期待有心的神職及教友能多多進修,參與相關的資源提升,並促進教育普及的工作。
最後,若地方教會能深化婚姻神學與法律的相關素養,再加上牧靈與實務的經驗,大概才有可能進一步談到地方教會對普世教會的「教會法」貢獻。教會法是人定的法律,它應追隨福音的精神與時代的訊號不斷作出自我修正。問題是:誰修正呢?在教友時代的今天,主教若期待教友主動出擊,那麼,在強調共融的普世教會裡,地方教會也應該主動出擊,而不該唯羅馬馬首是瞻。事實上,真愛羅馬的地方教會,應該積極貢獻智慧,把基層的聲音反映出來,把不合時宜的紀律加以批判,這樣才真是對整體教會的自我淨化有所助益。
回到婚姻方面的問題來說,我認為目前教會法的相關紀律,還有很多方面相當成問題,不過,如何釐清這些問題,找出最適合今日教會生活的解決之道,不該只是少數神學家的事。這是所有天主子民都應該關心,也責無旁貸的工作。(作者為台大哲學系教授及輔大神學院倫理神學教授)
經文最後一句話很有意思:「魔鬼用盡了各種試探後,就離開了祂,再等時機」(路四13)。「再等時機」意味著誘惑是一輩子的事,它能是各種機會、各種形式。耶穌在三受魔誘之後,還有許多誘惑等著他。總之,今天如何,不保證明天怎樣。婚姻正是如此,結婚時我們都對對方說「永遠」,不過,在我看來,若沒有天主的仁慈,人是到不了永遠的。「永遠」這兩個字很重,重得往往不是披白紗穿禮服的少年男女所能瞭解的;但也能很輕柔,因為天主不可能給人揹不動的十字架。天主的軛是輕柔的。當然,有了天主恩典並不就保證「永遠」,「永遠」需要人時時醒寤。醒寤就是佛教的覺。不保持醒寤就是無明。無明的結果就是陷溺於明知故犯的惡性循環中。
婚姻中的誘惑與惡性循環實在不勝枚舉。異性只是其中之一。魔鬼很聰明,有時他的誘惑能以好事的姿態出現,例如我們的工作。我趕這篇稿的時候,女兒在身後出現,原本想跟我講個笑話的,卻被我支開。她略帶幽怨的說:「爸,你怎麼不像我們小孩子一樣,一點玩心都沒有?」的確,我失去了我的玩心,因為專注於工作。《城市中的沙漠》作者卡羅兄弟說得好,我們的聖召有時也能變成我們的誘惑、偶像,甚至我們的天主。我的聖召與工作是倫理反省。倫理學家當然能滔滔不絕地談論工作狂的諸般問題,例如戕害健康、疏離人我,甚至瓦解婚姻家庭於無形等等。然而,若不能時時醒寤祈禱,倫理學家也難保不會變成工作狂。所以,對每一個人來說,「醒寤-放下」;「工作-休息」的循環都是多麼重要。
這篇文章不可能針對教友外遇或離婚問題進行完整的探討。我只針對編輯給我出的一些問題,提出幾點反省。
1. 男教友一旦因外遇而有了子女,他要怎麼對家庭,對子女,對第三者,對非婚生子女負責?
這個問題很有趣,裡面提到男教友外遇,卻沒說女教友如何。不過,這是有幾分道理的,雖然這裡沒辦法去分析這是不是父系社會的遺毒或其他因素所使然。只能承認,這大概頗符合實情。大多數無法忠於配偶的是男人,而不是女人。這不僅中外如此,而且古今皆然。難怪梅瑟或耶穌在談離婚問題時,都要特別強調男人心硬,而不派女人的不是(《天主教要理》簡稱CCC,1610;1614)。當然,在那個心硬的男人背後有個第三者,是女人。男女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事,這個女人也有另一種的心硬,或者說軟弱吧。教會沒有忘記譴責她(CCC, 2384)。回到剛剛提出來的問題,我個人的看法是,這個問題無解,面對這樣的情景,沒有人能負什麼責任。因此,我只能說,賴天主仁慈,絕對、絕對不要讓自己發生這樣的狀況。爸爸不是每個禮拜六去看看兒女或接出來玩玩就是作爸爸,天下沒有那麼便宜的事。父母子女是日日夜夜,朝朝夕夕,否則就是骨肉分離,就是會產生很多別人看得見的、看不見的隔閡與傷害。
我說絕對絕對不要讓自己發生這樣的狀況,意思不是說,外遇可以,只要不要有孩子就好。外遇無論如何都不好,它是一種惡,而且是很深的惡,因為它很深地傷害所有相關的人。有一部電影把它形容為「致命的吸引力」,的確如此。如同任何誘惑一樣,外遇有著令人心醉神往的吸引力,因為餓肚子最香,得不到最美;然而,一旦身陷其中,它就算不致命,也肯定會去掉你半條命。
首先,不管配偶與子女知不知道,外遇已經傷害他們。第一篇故事基本上印證了天主教要理的看法:外遇、離婚對配偶、家庭、兒女的傷害,都是至深且鉅(CCC,2385)。人的財寶在哪裡,心就在哪裡。念茲在茲於溫柔鄉中,必定與家人貌合神離,漸行漸遠。
再者,外遇也是對自己及第三者的傷害,愛上你不該擁有的人或讓不能擁有你的人愛你,都不能說是「真愛」,而只能說是折磨。任何有過外遇經驗的人都會說那是一種類似地獄的痛苦:魂牽夢繫,永不相屬。當然,也許有人會說,以前選錯了,現在這個驚為天人,才是真正所愛。我的看法是,天人很多,滿街都是。而且,今日的天人就是明日的徐娘半老或小腹微凸。而明日的街上,還有很多天人在跑著呢!難道你自己在情場奔波中空虛力竭,死不足惜,卻還要拖著所有與你相關的近人一起倒楣受累?古人說:「妻不如妾,妾不如偷,偷不如偷不著」,難道你還看不出來陷溺於人性的愚癡,永遠沒完沒了?所以,「擇你所愛,愛你所擇」大概才是在愛內成長的唯一法門。這當然包含了十字架,不過,十字架的盡頭就是生命。年輕不是耍賴的藉口,既然要跟別人在地毯那一端說永遠,就應該瞭解,這不是兒戲,而是聖事。聖事是參與天主永遠的愛的神聖事件(CCC,2384)。
當然,有些人可能不是耍賴:心神切願,肉體軟弱。那就只能在害人害己的痛苦中,醒寤反省,匍匐前進了。
2. 以離婚解決先生外遇問題的做法,教會大概不允許,但若對方一再「出軌」,女方精神上所受的傷害很大,是否可以算是「被迫」?如果是被迫-被惡性「休」、「離」的教友,他們可以領受聖事嗎?若不許他們領聖事,他們是否會有被視為「二等教友」的感覺?或造成不再進堂的結果?最後,在這些人最需要關懷和協助的時刻,教會能給什麼精神上的支持?
這一連串問題很好,裡面提到教會不允許離婚的看法,也值得釐清一下。基本上,按照傳統與現行的教會紀律,並非所有婚姻都是不可拆散的。
首先,以國家承認的「民法婚姻」來說,教會肯定,當民法離婚(civil divorce)是保護某些法定權利或兒童重大利益的唯一途徑時,這樣的離婚能夠合乎道德(CCC, 2383)。符合這個條件的民法離婚教友自然也就無所謂不能參與或領受聖事的問題了。
其次,教友與非教友的婚姻在許多情形下也能得到離婚的豁免。必須先指出的是,教會基本上肯定所有婚姻都不可拆散(《教會法》簡稱Can.1056);教友與非教友結婚自然也受到神律(divine law)及教會法(canon law)的約束與保護(Can.1059-60)。然而,當教友一方在夫妻決裂的關係中是「受害者」或「被拋棄者」的時候(CCC, 2386),可以透過「保祿特權」(pauline priviledge: Can. 1143)或一九二四年以後才開始有案例的「伯鐸特權」(petrine priviledge)來解除這樣的婚姻。第三篇文章的作者看起來就屬於這類個案。依此,若「教友」一方是苦守寒窯的「被棄者」,是有可能離婚的。當然,當事人是否真是「受害者」,沒有任何過失,這是每個人必須自問,並跟天主交待的。如果是花心教友拋棄善良非教友,那麼,這是沒什麼特權可說的。教友潘金蓮若聯合教友西門慶殺了非教友武大郎,這兩人將永世受阻,不得結婚(Can.1090 §1: criminal impediment)。
第三,教友與教友結婚的聖事婚姻(sacramental marriage)也能有「離婚」的例外。先解釋一下幾個概念。首先,教友與教友彼此「自由同意」的婚姻,便是「有效」(valid)的聖事婚姻(Can. 1055 §2; 1057 §1)。有效的聖事婚姻若亦有「婚姻之實」(consummation),就是「名實相符」(valid and cons-ummated marriage)的聖事婚姻(中文作者常將之翻譯為「有效已遂」,我個人認為十分不妥)。「名實相符」的聖事婚姻絕對沒有離婚的可能性。
但什麼是「名實相符」呢?這裡面其實有很多問題,教會法專家們也很頭痛。無論如何,我個人認為,「婚姻之實」這個概念的拉丁原文(consummatio)有「圓滿」的意味,傳統上只從發生過性關係來理解,似乎太過狹隘。不過,這裡先撇開這些問題不論。就現行教會法的架構來說,至少有兩種名實不符的婚姻,是有可能離婚的。
第一種是經彼此公開同意結婚,卻因故從無夫妻之實的聖事婚姻。這種情形是教會法明訂唯一可以拆散的聖事婚姻(Can.1142)。當然,不言而喻的,這樣的聖事婚姻在實務上大概並不多見。教會法基本上也假定,透過公開禮儀隆重表達婚姻意願並住在一起的夫妻,便是「名實相符」的夫妻(Can.1061 §2),除非能提出從未履行夫妻關係的證明,否則不得適用Can.1142條而解散。
第二種名實不符與「自由同意」有關。按教會法傳統的定論,教宗亞歷山大三世以來,「自由同意」便是構成聖事婚姻「有效」與否的關鍵因素;而「婚姻之實」則賦予有效聖事婚姻絕對不可拆散的特性(absolute indissolubility)。倘若一對夫妻在「自由同意」方面有嚴重瑕疵,那就可能不是有效的聖事婚姻。在這種情形下,自然也就談不上絕對不可拆散了。當然,這時嚴格來說沒有拆散不拆散的問題,因為從教會法的眼光,在這情形中聖事婚姻從來不曾「真正」存在過。從實務上來說,這大概是在現行教會紀律下,教友夫妻「合法」離婚的唯一可能途徑。事實上,教會傳統大體上也明白人的軟弱與限制,因此對於這個「途徑」著墨甚多,這點可以從教會法第四部書中論婚姻聖事時,專列一章討論婚姻同意(matrimonial consent)的條件,而可見於一斑(Can. Book IV, I, Title VII Marriage, Ch. IV)。
簡單的說,若當事人缺乏充分理智或成熟心理能力,無法瞭解婚姻的意義乃是彼此給予接受、永遠相互繫屬的聖事,則無「真正」同意可言(Can. 1095-1096)。
3. 最後這一個部分我想稍微談一下,面對離婚的教友,團體與個人可以做些什麼。
個人方面,最起碼的態度大概是「不要隨便判斷別人」。面臨離婚問題的教友,往往已有很多痛苦與困難。有些痛苦當然自己也要負責任,然而,「自作孽不可活」從來就不該是基督信徒對人的態度,更何況,哪些部分是「自作孽」,哪些部分是原罪(我是指家庭與社會環境的結構性的惡,例如父親外遇或對子女有性侵犯,導致子女成年後人格扭曲,並表現在與人建立穩定關係方面的能力薄弱),外人很難判斷。這大概就是為什麼耶穌要教導門徒們「不要判斷」的重要理由。很多人「犯罪」是因為「分不清左右手」,「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不判斷才談的上接納,也才有可能進一步瞭解與支持。離婚的人所能期待於其他教友的,還有什麼比接納與支持更重要呢?
其次,每一個時代裡,宗教團體的最大誘惑之一就是法律主義。耶穌時代如此,今日亦不例外。然而,法律的核心精神應當是為人的好處,而不該是制裁,因為天主也是喜歡仁慈,遠勝於犧牲。法律主義導致一般牧靈人員與教友對於「天主教徒不許離婚」有許多似是而非,但卻牢不可破的成見。事實上,細讀教會法,離婚教友的處境似乎並不像一般人所以為的那樣萬劫不復,「再也不能領受聖事」了。前面已說明在很多情形下,離婚能得到法律的「諒解」,而不必然影響當事人的教會參與。因此,團體或個人就更應該拋棄法律主義的僵硬,避免「未審先判」。這樣才有可能以愛的態度來接納與幫助離婚教友的團體參與。
第三,地方教會應特別花心思於離婚教友的牧靈工作,才符合教會在本質上「放下九十九隻羊,尋覓迷失的那一隻」的基督精神。可以有的作法是,基層團體應更主動陪伴並協助離婚教友「面對」他們的「教會法」處境。個別堂區若做不到,地方主教或關心牧靈的修會與善會應統籌合作重視此事。離婚教友在教會中的路很不容易走,很多時候「判決」的過程也讓當事人如同受到再次傷害。若再加上基層團體不但無人聞問,甚至讓當事人嗅出睥睨與判斷,試問:有幾人有這麼大的信德與勇氣,能獨自走這條路呢?他們恐怕不等你來判斷他,侮辱他,就已經先自我放逐,跟你說再見,回家吃自己了。更何況天地之大,他若覺得教會對他無情,他又何必留在這樣的教會中?
第四,基層團體要能陪伴協助離婚教友,除了愛人如己的神修功夫外,應深化對於婚姻神學與教會法律的認知。在國外唸書多年常有一個感覺,那就是:不要說倫理方面的資料汗牛充棟,就連一般人覺得冷僻的教會法書籍,都有十分充沛的資源。台灣教會在這方面,不論人力與物力,均十分貧瘠,我覺得這是相當令人憂慮的一點。因為無知是很多惡性循環的根源。只能期待主教團能重視此一問題,更期待有心的神職及教友能多多進修,參與相關的資源提升,並促進教育普及的工作。
最後,若地方教會能深化婚姻神學與法律的相關素養,再加上牧靈與實務的經驗,大概才有可能進一步談到地方教會對普世教會的「教會法」貢獻。教會法是人定的法律,它應追隨福音的精神與時代的訊號不斷作出自我修正。問題是:誰修正呢?在教友時代的今天,主教若期待教友主動出擊,那麼,在強調共融的普世教會裡,地方教會也應該主動出擊,而不該唯羅馬馬首是瞻。事實上,真愛羅馬的地方教會,應該積極貢獻智慧,把基層的聲音反映出來,把不合時宜的紀律加以批判,這樣才真是對整體教會的自我淨化有所助益。
回到婚姻方面的問題來說,我認為目前教會法的相關紀律,還有很多方面相當成問題,不過,如何釐清這些問題,找出最適合今日教會生活的解決之道,不該只是少數神學家的事。這是所有天主子民都應該關心,也責無旁貸的工作。(作者為台大哲學系教授及輔大神學院倫理神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