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1 19:05:09薇薇

離 婚 與 再 婚

離 婚 與 再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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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 友 結 婚 時 , 我 們 會 恭 祝 他 們 「 永 結 同 心 」 ; 在 接 新 娘 那 天 , 新 人 給 家 長 斟 茶 時 , 父 母 多 數 會 祝 福 他 們 「 白 頭 到 老 , 白 髮 齊 眉 」 ; 相 信 世 界 上 亦 沒 有 人 會 希 望 自 己 的 婚 姻 最 終 會 以 離 婚 收 場 。 實 在 , 人 心 底 裏 對 婚 姻 的 期 望 本 來 就 是 「 一 生 一 世 的 , 要 終 身 相 守 的 」 。 有 一 次 , 耶 穌 被 問 及 丈 夫 可 不 可 以 休 妻 時 , 他 這 樣 回 答 : 「 你 們 沒 有 念 過 : 那 創 造 者 自 起 初 就 造 了 他 們 一 男 一 女 ; 且 說 : 『 為 此 , 人 要 離 開 父 親 和 母 親 , 依 附 自 己 的 妻 子 , 兩 人 成 為 一 體 』 的 話 嗎 ? 這 樣 , 他 們 不 是 兩 個 , 而 是 一 體 了 , 為 此 , 凡 天 主 所 結 合 的 , 人 不 可 拆 散 。 」 ( 瑪 1 9 : 4 - 6 ) 耶 穌 很 強 調 在 婚 姻 中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 而 「 天 主 所 結 合 的 , 人 不 可 拆 散 」 , 正 好 表 達 出 耶 穌 對 婚 姻 的 看 法 , 而 這 個 看 法 亦 與 人 心 所 渴 望 的 一 樣 。

夫 婦 密 切 的 結 合 , 是 二 人 互 相 的 贈 予 , 加 上 為 著 子 女 的 幸 福 , 更 是 需 要 有 一 個 不 可 拆 散 的 承 諾 。 在 現 代 社 會 中 , 有 些 人 受 到 某 種 文 化 的 影 響 , 反 對 婚 姻 的 不 可 拆 散 性 , 並 且 公 開 譏 笑 那 些 忠 於 婚 約 的 夫 婦 。 他 們 以 為 一 生 要 忠 於 自 已 唯 一 的 伴 侶 是 太 難 及 不 可 能 的 事 。 其 實 , 基 督 徒 夫 婦 最 迫 切 的 使 命 , 是 為 婚 姻 的 不 可 拆 散 和 忠 貞 的 崇 高 價 值 作 見 證 。 ( 參 閱 「 家 庭 團 體 」 勸 諭 # 2 0 )

很 可 惜 , 「 終 身 的 愛 情 與 忠 貞 」 未 必 可 以 在 每 段 婚 姻 中 達 到 。 基 督 徒 夫 婦 也 可 能 因 很 多 不 幸 的 原 因 , 使 有 效 的 婚 姻 導 向 無 法 挽 救 的 破 裂 。 「 分 居 」 應 被 視 為 盡 了 一 切 努 力 後 而 徒 然 無 奈 的 途 徑 。 雖 然 有 時 候 他 們 為 了 保 障 自 己 及 子 女 , 辦 妥 離 婚 手 續 , 但 由 於 他 們 意 識 到 有 效 的 婚 姻 是 不 能 分 離 的 , 他 們 也 不 會 再 婚 , 而 專 於 負 起 家 庭 的 義 務 和 基 督 徒 生 活 的 責 任 , 在 此 情 況 下 , 他 們 的 忠 貞 和 生 活 與 信 仰 一 致 , 也 有 見 証 的 特 別 價 值 。 ( 參 閱 家 # 8 3 )

一 段 有 效 地 締 結 的 婚 姻 , 按 教 會 的 教 訓 , 是 不 能 拆 散 的 , 但 民 法 卻 准 許 離 婚 。 如 果 丈 夫 和 妻 子 分 開 , 這 對 於 有 關 的 人 , 是 一 件 很 難 受 的 事 。 不 過 , 基 督 徒 相 信 , 天 主 也 關 心 那 些 不 幸 離 異 的 夫 婦 , 他 們 可 以 尋 求 祂 的 憐 憫 。 在 信 仰 中 , 他 們 可 以 獲 得 勇 氣 , 重 新 開 始 新 生 活 。 他 們 應 該 得 到 基 督 徒 團 體 的 幫 助 和 支 持 。 不 過 , 基 本 上 , 教 會 堅 持 耶 穌 說 過 的 這 番 話 : 「 天 主 所 結 合 的 , 人 不 可 拆 散 。 」 所 以 即 使 夫 婦 已 分 離 , 但 在 天 主 面 前 , 婚 約 依 然 存 在 , 他 們 不 可 再 在 教 會 內 結 婚 。 這 些 弟 兄 姊 妹 仍 是 教 會 的 一 份 子 , 而 教 會 有 責 任 盡 其 所 能 , 關 心 和 接 納 這 些 離 異 的 人 。  

有 時 , 教 會 會 宣 佈 一 些 婚 姻 是 無 效 的 , 這 與 離 婚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事 情 。 離 婚 是 指 一 段 婚 姻 本 是 有 效 和 真 實 的 , 現 在 卻 解 除 了 ( 天 主 教 相 信 沒 有 人 有 權 這 樣 做 ) 。 但 是 , 宣 稱 一 段 婚 姻 無 效 , 只 是 指 出 該 婚 姻 從 一 開 始 就 不 是 真 正 的 婚 姻 。

有 效 的 婚 姻 須 具 備 一 些 條 件 : 1 ) 結 婚 雙 方 必 須 是 自 願 的 ; 2 ) 雙 方 都 有 結 婚 的 意 向 ; 3 ) 雙 方 都 是 能 夠 結 婚 的 。 如 果 在 結 婚 時 缺 少 了 任 何 一 項 條 件 , 那 段 婚 姻 得 宣 判 為 無 效 。

當 婚 姻 破 裂 時 , 教 友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 是 可 以 向 教 會 申 請 宣 佈 婚 姻 無 效 的 , 但 要 經 過 很 嚴 格 的 審 查 , 而 且 往 往 要 花 很 長 時 間 , 亦 需 要 證 人 和 証 據 , 以 支 持 婚 姻 無 效 的 提 訴 。 很 多 有 效 婚 姻 的 破 裂 , 是 由 一 方 或 雙 方 的 弱 點 或 錯 誤 造 成 的 , 單 單 婚 姻 破 裂 本 身 , 是 不 足 以 証 明 婚 姻 無 效 的 。 婚 姻 無 效 的 判 決 , 當 然 不 可 以 用 錢 買 到 或 隨 意 安 排 的 。 宣 佈 了 無 效 的 婚 姻 亦 絕 不 會 影 響 孩 子 的 合 法 性 。

雖 然 基 督 徒 相 信 他 們 有 效 的 婚 姻 是 不 可 拆 散 的 , 但 有 時 我 們 也 會 遇 到 一 些 離 婚 而 又 再 婚 的 基 督 徒 。 我 們 為 了 真 理 , 必 須 仔 細 分 辨 情 況 , 事 實 上 , 在 那 些 曾 真 誠 地 設 法 挽 救 他 們 第 一 次 婚 姻 , 而 不 合 理 地 遭 到 遺 棄 者 , 和 那 些 由 於 他 們 自 己 嚴 重 的 錯 誤 而 毀 滅 了 教 會 合 法 婚 姻 者 之 間 , 兩 者 有 很 大 的 區 別 ; 有 些 更 是 為 了 子 女 的 緣 故 而 再 婚 , 我 們 整 個 教 會 團 體 要 同 情 及 支 持 這 些 兄 弟 姊 姝 , 使 他 們 不 要 自 視 為 脫 離 教 會 的 人 。 ( 參 閱 家 # 8 4 ) 教 會 亦 有 一 個 「 公 教 婚 姻 輔 導 會 」 , 經 常 舉 辦 一 些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的 活 動 , 並 可 以 協 助 在 婚 姻 上 出 現 問 題 的 夫 婦 , 如 有 需 要 , 可 致 電 2 8 1 0 - 1 1 0 4 與 他 們 聯 絡 。

以 下 是 一 些 導 致 婚 姻 失 敗 的 原 因 , 很 值 得 我 們 參 考 , 以 免 重 蹈 覆 轍 :

有 些 夫 婦 在 婚 前 未 能 接 納 對 方 的 某 些 缺 點 、 想 法 或 價 值 觀 , 卻 以 為 在 婚 後 可 以 改 變 對 方 ;

有 些 人 是 為 了 逃 避 本 身 的 家 庭 問 題 而 結 婚 , 例 如 : 與 父 母 或 兄 弟 姊 妹 的 關 係 惡 劣 ;

對 象 本 不 很 理 想 , 但 由 於 雙 方 已 拍 拖 很 久 , 分 手 很 可 惜 , 或 本 著 人 有 我 有 的 心 態 , 結 了 婚 , 但 自 己 又 始 終 不 能 完 全 接 納 對 方 ;

夫 婦 生 活 中 的 不 如 意 、 不 開 心 的 經 驗 、 感 受 、 不 懂 得 處 理 , 亦 不 敢 說 出 來 , 怕 影 響 彼 此 的 關 係 , 結 果 累 積 起 來 便 形 成 危 機 ;

以 為 婚 後 二 人 的 感 情 已 安 頓 , 不 用 增 進 維 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