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06 00:19:37逸少

《從媒體報導論族群平等》

文/逸少(大專生)



旗津喋血 兩賊變強盜 瘋狂砍人【中國時報   地方新聞   910914】李翰/高雄報導

 少年缺錢買禮物取悅女友,日前竟夥同國中同學侵入鄰居的雜貨店由偷變搶,並砍殺屋主致斷肢以求脫逃。鼓山分局迅速破案,逮捕主嫌商姓和黃姓少年共犯,昨依結夥強盜殺人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主嫌商姓少年(十七歲)國中畢業後無業,四處遊蕩;共犯高姓少年(十五歲)目前仍在高雄縣某高職就學。商、黃二人雖差二歲,但係旗津國中同屆同學,商姓少年係原住民,與黃姓少年都住在旗津區實踐里的大陳義胞眷村,與被害人住處相距不遠。

 商姓少年於九月十日凌晨三時廿分左右,夥同黃姓少年侵入旗津區實踐里北汕尾的一家雜貨店行竊,商姓少年持大型番刀進入偷竊,黃姓少年則在外把風。

 商姓在雜貨店內偷得八萬元後,因發出聲響驚醒劉姓屋主(七十五歲),商姓少年賊行被發覺後,乾脆一不做二不休,持刀壓制住屋主威脅交出財務,劉姓屋主反抗,以左手用力捏住商姓少年的陰囊,商姓少年痛楚之下,為求脫逃,竟瘋狂揮刀砍殺劉姓被害人至少六刀,其中一刀幾乎砍斷被害人的左手(僅皮肉相連),被害人頭部、背後等多處受傷,刀刀下手都很重。

 商姓少年行凶後偕同黃姓少年逃逸。警方獲報後,研判嫌犯應該與地緣有關,立即針對旗津、中洲地區的不良少年進行清查,並很快鎖定案發後即離開住處的商姓少年。

 前天晚間,鼓山分局刑事組得知商姓少年在小港區出沒,即兵分多路前往埋伏。昨日零時許,警方果然在小港大業北路發現商姓少年的行蹤,順利逮捕到案。警方再根據商姓少年的供詞,在旗津區南汕巷逮捕到同案共犯黃姓少年,二人都坦承犯案。

 警方並在商姓少年家中起作案用凶器大型番刀(共有四把)、短刀一把、作案身穿衣物、深藍色鴨舌帽,贓物手機、女用黃金項鍊等證物。全案警方依結夥強盜殺人案宣佈偵破。




前陣子在中國時報看到了一篇有趣的新聞,索性就將這篇報導拿來作為這期的討論文章,並將全文刊載於本文中,以供讀者作為參考。



台灣的媒體數十年來都有一個怪現象,就是很喜歡在一些社會新聞中刻意突顯被報導者的族群身分。而這些被報導者在社會結構中所居處的地位,往往都具有某些的一致性,或許我們更可以用「邊陲化的群體」來形容這些被報導者;然後我們就可以看到符合這些條件的人,在今日台灣這個社會上,不外乎就是外省族群,要不然就是我們原住民族。



打開電視,我們可能會看到新聞主播正播報著:「今日一名外省老翁,因不滿鄰居的辱罵,所以買了汽油燒毀鄰居的汽車……」或是一如文章上的這篇報導一般,來形容當下原住民青少年的社會問題。但是,我們絕對看不到新聞或是報紙會報導說:「昨日一群閩南人結夥持槍搶劫銀行」或是「一名客家黃姓男子對少女性侵害」。為什麼會這樣?這個問題或許應該是由媒體工作者們來回答的才對。一樣都是社會問題,為什麼台中青少年飆車鬥毆媒體就不會把他們的族籍別一一調查然後報導出來;而今天高雄一個原住民青少年犯下強盜殺人罪被起訴,就被報紙用斗大的文字刊印。不是同樣都是社會事件嗎?為何處理的方式卻是如此地大相逕庭。還是媒體深怕社會大眾不曉得原住民的青少年會犯罪,才這樣「刻意」把它報導出來。



說穿了,媒體工作者其實就是在攫取新聞的「獨特性」罷了。要說搶案,全台灣一天有多少搶案在發生,如果每一件都要報導的話,相信每份報紙的厚度都必須得暴增幾倍才行,但是媒體也知道,如果每個社會新聞都要報導的話,不僅對報社是個負擔,對讀者或觀眾來說也會降低他們閱覽的興趣。所以新聞一定要有噱頭、要夠特殊,要極具爭議並且駭人聽聞,才能夠吸引讀者或觀眾的注意力,這樣的新聞亦才具有所謂的「新聞價值」。但是,這樣一種見獵心喜的報導方式所產生的影響是什麼?是告訴了一般社會大眾,外省族群很剽悍,絕對不要輕易地招惹他們;是告訴大家原住民的青少年血氣方剛,容易犯下不可撫平的錯誤。媒體自以為用了「最客觀」的角度來報導社會上大大小小的社會新聞,卻沒想到其實自己正在對社會大眾塑造一個邊緣群體的形象,也為這些邊緣群體敷上了一層不可抹滅的污名。



一則社會新聞的可貴,不僅在於它揭露了社會上真實發生的一面,也在於提供每一個個人反思的空間。今天我報導一則警方查緝走私貨品的新聞,主要目的不是在宣揚政府機關的優良行政效率,而是透過這則新聞告訴每一個人甚至是那些動過念頭想走私貨物的投機者,千萬不要以身試法。所以這個人到底是男的還是女的,或是他的族籍別到底為何,其實根本一點也不重要。重要的是,我要告訴你「歹路不可行」。可是現在我們的媒體就是很喜歡挖掘一些很無關緊要的資料:告訴我這位犯下罪行的人的身分是原住民,代表著什麼?是要告訴我什麼?告訴我原住民青少年錯誤的價值觀嗎,還是告訴我原住民社會的問題重重?難道非原住民的青少年就沒有這種問題嗎?



今日媒體一方面作為監督政府的第四權力量,一方面又昨為人民資訊流通的主要管道,其責任之重大亦是吾人所週知。站在憲法保障族群平等的角度來看,筆者對於當下媒體在報導社會新聞上的處遇方式深覺不以為然,甚至以為有侵害憲法保障族群之平等權之嫌。筆者以為,將來任何的媒體工作者在處理類似相關的社會問題時,應用更審慎的文字撰寫描述,即便是要突顯出部分邊陲團體在社會上所遭遇到的問題,也應該詳實地將其報導陳述。誠如上文的報導,文中只告訴大眾這名青年係因為要取悅女友,並且是原住民身分,所以犯下此案,但卻沒有告訴我們在背後更多促使他為此犯行的背景因素:是因為家庭環境、父母管教抑或經濟來源。這些一概都沒有向讀者大眾交代,只是用了一句「商姓少年係原住民」就好像將這則社會新聞草草收尾了,不也有點不負責任嗎?



在此重申:筆者實在無法從此文中確知報導此則新聞記者的用意,究竟只是為了陳述事實,抑或要突顯原住民青少年錯誤的價值觀。如果只是要陳述一件在地方上發生的事件,筆者以為突顯違犯者的族群身分這個舉動大可不必,只是多此一舉,甚至還有在污名化原住民的嫌疑存在;倘若記者是要發掘原住民青少年錯誤的價值認知的話,那麼在報導上就應該更細緻一點,不要長篇大論的報導他犯行的經過,而忽略掉致使這名原住民青少年違犯的種種遠因近因。台灣已經是步入先進國家之列的國家,筆者期待未來的媒體人能以更審慎客觀的態度來處理每一則在全國各地所發生的社會新聞,見獵心喜的報導方式,真的可以不必了!請在媒體中還給我們一個族群平等的空間。